武政规〔2019〕16号《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激发民间投资活力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

浏览量:          时间:2020-02-16 02:52:45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激发民间投资活力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







武政规〔2019〕1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民间有效投资活力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79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民间有效投资活力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8〕48号)精神,进一步激发我市民间有效投资活力,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大力支持民间资本创新发展


(一)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充分发挥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引导基金的作用,在军民融合、大健康等领域组建一批子基金,撬动更多民间投资。大力培育一批“瞪羚企业”,对新认定的“瞪羚企业”采取无偿资助、优先股低息贷款等多种扶持方式促进其快速成长。对固定资产投入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技术改造项目,按其设备购置与研发设计费用的8%给予最高不超过800万元补助;对工业智能化改造项目,按其设备购置与研发设计费用的8%给予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补助,其中,对智能化改造典型示范项目,每项一次性给予200万元专项奖励。各区(含开发区,下同)可按照一定比例给予配套支持。(牵头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管委会,下同〉)


(二)鼓励企业技术创新。支持民营企业开展国家、省、市重大关键共性技术攻关和产品研发,并按照规定给予其经费支持。对主导制(修)订国际、国家技术标准的民营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5万元奖励。对牵头组建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的民营企业,一次性给予250万元建设经费补助。深入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对接工程,搭建民营企业进高校、进科研院所的科技成果转化平台,根据竞争择优原则,对民营企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补助。(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


二、努力破解民间投资融资难题


(一)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充分发挥市级政策性融资担保平台作用,大力提高对民营企业的融资担保能力。支持民营金融机构落户武汉,对接民营企业融资需求。每季度组织一次银企对接会,支持线上线下融资对接,搭建金融综合服务平台。建立企业库、项目库等信用信息库,制定融资需求清单,帮助民营企业解决融资难题。(牵头单位:市地方金融工作局;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国资委)


(二)大力发展直接融资。把扩大直接融资作为金融去杠杆的重要举措,进一步提高直接融资占社会融资的比重。鼓励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公司债、金融债、可转债、中期票据等做大做强,鼓励上市公司通过定向增发、配股等方式发展壮大。按照市场化运作方式,大力促进股权投资基金发展,引进国内外知名投资基金,支持设立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基金,激发创投机构活力。(牵头单位:市地方金融工作局)


(三)充分发挥金融机构作用。积极争取各类金融机构在国家批准的业务范围内,通过推动设立政银合作基金、政府产业股权跟投等多种方式,加大对民间资本投资项目的信贷投放。对开展民营企业贷款保证保险、科技保险等创新险种的保险机构,按照保险机构业务量给予奖励。(牵头单位 :市地方金融工作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四)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充分运用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纳税信用信息,采取银税数据直连方式,推广“出口信用贷”“云税贷”“投联贷”等金融服务产品,扩大民营企业信贷投放规模。鼓励和支持各类金融机构优化授信管理和服务流程,发展和丰富循环贷款等金融产品。积极发展天使基金、并购基金、产业基金等多种基金形式,建立覆盖企业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等全生命周期的基金支持体系。创新企业发债品种,鼓励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通过债券市场进行融资。(牵头单位:市地方金融工作局;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发展改革委)


三、着力提升民间投资主体地位


(一)全面落实民间资本准入平等待遇。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管理制度,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对民间投资设置附加条件、歧视性条款和准入门槛。在我市注册落户的本土民营企业新增投资同等享受招商引资政策。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改革重组和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增资扩股,对民间资本不单独设置附加条件、不限合作领域。全面推进涉企信息归集共享,健全企业守信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构建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局、市国资委)


(二)支持民间资本参与PPP(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对交通、城建、能源、生态环保、社会事业等领域中具有稳定收益、可获得较好预期投资回报的项目,原则上应当实施市场化运作,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建立面向民间资本推介项目的长效机制,定期发布推介清单,实施动态管理。支持民间资本成立PPP项目投资基金,获取长期稳定收益。积极推进符合条件的民间资本PPP项目发行债券、开展资产证券化,拓宽项目融资渠道。加强与中国政企合作投资基金、全国社保基金等各类基金对接,助推PPP项目实施。(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市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城管执法委、市园林和林业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教育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民政局、市体育局、市地方金融工作局)


四、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一)持续深化“四办”改革。建立健全清单管理制度,再取消或者下放一批制约企业生产、投资经营活动的行政权力事项。全面推行“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全面推行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审批制改革,进一步优化再造服务流程,压缩审批时限,实现企业开办时间压减至3个工作日以内、办理建筑许可压缩至41个工作日以内。完善政务服务体系,全面实现省市区五级政务服务网联通,政务服务网上可办率不低于80%,审批部门电子证照应用率不低于80%。(牵头单位: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城乡建设局)


(二)进一步清理和规范涉企收费项目。全面落实涉企收费“一张清单”制度,大力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对国家规定收费标准有浮动幅度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全部按照标准下限执行。探索建立对信用优秀民营企业实施免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信用良好民营企业可使用银行保函、保证保险或者商业担保函代替现金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机制。(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三)全面落实减负降本政策。严格执行国家、省制定的企业减负降本政策,严禁自行对企业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坚持按照规定落实企业稳岗补贴,确保企业社保缴费实际负担有实质性下降。推动对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给予缓缴养老、医疗、失业、工伤保险费政策支持,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不影响职工应当享受的权益。(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税务局)落实国家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政策,开展转供电环节收费清理,提升低压用电用户报装容量上限,推进一般工商业与大工业用电同价。支持民营企业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有序开展配售电业务改革试点,探索支持各类园区企业由售电公司捆绑代理参与市场化交易。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天然气用户改转为直供,缩短企业天然气预付款结算周期,降低预付款额度。(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四)打造一流政务服务环境。畅通服务企业直通车机制,加快清理和解决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定期联系走访企业和组织召开民营企业座谈会或者现场办公会,及时帮助企业排忧解难。建立依法依规补偿救济机制,对因规划调整、政策变化造成合法权益受损的企业进行补偿。严格禁止无依据执法,除有明确依据的行政执法和监督检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到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加快推进中国(武汉)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和中国武汉(汽车及零部件产业)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筹建运营工作。对促进民间投资政策落实效果开展第三方评价,重大事项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工商联,各区人民政府)


(五)狠抓督办落实。各区、各部门要细化重点任务,狠抓责任落实,确保取得实效。市发展改革委要会同各责任单位进一步加大专项督查力度,对各项工作和政策措施落实不及时、不到位、不彻底或者进展缓慢的单位及其负责人,移交纪委监察机关依法依规严肃追责问责。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3年。我市已出台的促进民间投资发展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规定执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


2019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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