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政规〔2019〕14号《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重型柴油货车尾气治理奖补工作方案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0-02-16 02:54:40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重型柴油货车尾气治理奖补工作方案的通知》







武政规〔2019〕1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经研究,现将《武汉市重型柴油货车尾气治理奖补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武汉市人民政府


2019年6月2日




武汉市重型柴油货车尾气治理奖补工作方案


为打好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强化重型柴油货车排气污染防治,促进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2018年拥抱蓝天行动方案的通知》(武政规〔2018〕10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2019年拥抱蓝天行动方案的通知》(武政〔2019〕1号)的有关要求,特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贯彻落实国务院及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柴油车专项治理的工作要求,采取奖补方式,促进我市高排放的重型柴油货车进行尾气深度治理,减少污染物排放。


二、奖补范围


(一)车辆总质量≥12000kg,具有载货功能的本市籍柴油车;


(二)2011年至2013年期间注册登记,符合国家第三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以下简称国三排放标准)的车辆;


(三)按照本方案要求加装尾气净化装置并于2020年12月31日前验收合格的车辆。


上述车辆中,如属危险品运输车辆,各级财政供养车辆,已达到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或者剩余使用年限不足3年(含)的车辆,机动车使用状态不正常(指查封、被盗抢、事故未处理、暂扣、锁定、公告牌证作废等情形)的车辆的,不纳入奖补范围。


三、奖补标准和资金来源


(一)奖补标准:对符合奖补条件的车辆,尾气治理费用实施全额财政补助,单台车辆的补助标准按照治理企业(以下称供应商)中标文件中的报价确定。


(二)资金来源:补助资金由各区(含开发区、风景区,下同)财政资金全额承担。2019年内完成的,市财政按照各区实际核发补助资金总额的20%予以奖励;2020年内完成的,市财政按照各区实际核发补助资金总额的15%予以奖励。


四、治理工作要求


(一)治理技术及维护服务。对重型柴油货车加装排气污染控制装置,协同治理柴油车尾气中的颗粒物及氮氧化物,配套实时排放监控终端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保障不少于3年的设备质保和免费维护保养服务。


(二)验收标准。治理后的车辆排放应当符合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发布的《在用柴油车排放污染治理技术指南》(以下简称《指南》)要求;车主及供应商应按照《指南》要求对车辆进行维护保养。


(三)供应商的确定。供应商的技术资格和入围条件由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及相关行业专家制定,并对社会公开招标。各区应当在入围的供应商中选择确定。


(四)对供应商的要求。


1.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严禁弄虚作假、骗取奖补资金行为。


2.严格按照本方案的要求和招投标文件内容开展治理工作,不得强制要求车主购买超过市场价格的车用尿素。


3.按照要求对拟治理车辆进行初始检测,核查车辆是否符合《指南》要求和奖补条件,为车主提供良好服务。


4.与区人民政府签订委托合同(协议)、与车主签订治理合同,保障设备质量、车辆安全性能、排放效果和治理后的维护保养等工作。


供应商违反本方案要求或者违规操作,由此产生的不合理治理费用及对车主造成的损失由供应商承担;对扰乱市场秩序的,取消供应商资格。


(五)验收和资金发放。各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管委会,下同)负责组织本辖区治理车辆的验收工作,严格按照本方案的验收标准,审查治理车辆数量、安装设备型号与质量,治理费用、污染物排放效果,以及是否符合奖补条件等情况,建立完整的验收档案。对符合奖补条件的,按照与供应商签订的委托合同(协议)及时足额支付治理费用,并向市财政部门集中申报奖励资金。市财政部门应当将奖励资金纳入次年年度预算,及时核发。


五、职责分工


(一)各区人民政府


1.组织区公安、财政、生态环境、城乡建设、城管执法、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部门,开展本辖区注册登记重型柴油货车的筛查和治理工作,重点筛查渣土、砂石和混凝土搅拌等运输车辆,建立治理车辆信息库,制订2020年之前完成的工作计划。


2.与供应商签订委托治理合同(协议),设立辖区受理申请登记窗口,建立治理工作程序和监管机制。


3.将重型柴油货车尾气治理工作专项经费和治理补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保障资金的落实和发放,及时申报市级奖励资金。对违法违规虚领、冒领及其他应退还的补贴资金依法予以收回。


(二)市生态环境局


1.指导全市重型柴油货车尾气治理的技术工作,开展对供应商技术资质的招标工作,监察供应商技术服务质量,组织协调处理车辆治理中的技术问题。


2.组织建立全市重型柴油货车治理信息库,并督导各区人民政府分年度完成工作任务。


3.建立治理后车辆的在线监控管理平台,监控并通报车辆运行排放情况,健全超标车辆上路行驶执法工作机制,督导全市机动车执法活动。


(三)市交通运输局


会同生态环境部门建立全市重型柴油货车营运车辆信息库并适时更新,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对未达到环保要求的营运车辆进行整改,保障尾气净化装置正常使用。


(四)市城管执法委


会同生态环境部门建立渣土运输车辆信息库并适时更新,敦促国三排放标准的渣土运输车加装尾气净化装置,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对未达到环保要求的车辆进行整改,保障尾气净化装置正常使用。


(五)市城乡建设局


会同生态环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建立混凝土搅拌运输车辆信息库并适时更新,敦促国三排放标准的混凝土搅拌运输车加装尾气净化装置,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对未达到环保要求的车辆进行整改,保障尾气净化装置正常使用。


(六)市市场监管局


加强对本市治理设备生产单位的质量监管,组织查处生产领域治理设备质量问题;会同生态环境部门加强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排放检验机构;配合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参与相关技术标准、技术需求的编制。


(七)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建立全市重型柴油货车信息库,对排放检验不合格上路行驶的车辆依法依规予以处罚;指导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开展与生态环境部门对上路行驶机动车的联合执法。


(八)市财政局


保障市级奖励资金,核查各区奖励资金申报材料,核发奖励资金,督促各区财政部门按规定使用。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各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按照污染防治攻坚战的要求切实抓好重型柴油货车尾气污染防治工作,成立工作专班,建立细化分工、协作配合的工作机制,保障资金投入和治理效果。市直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主动履责,积极配合,形成齐抓共管的高压态势。


(二)广泛宣传,严格执法。各区人民政府要组织广泛宣传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向纳入治理车辆的车主积极主动宣传我市奖补政策,做好服务工作,争取车主对治理工作的理解、配合和保持治理设施正常运维的承诺。市、区各相关部门要严格落实机动车管控措施,加大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管执法力度,严厉处罚排放超标车辆,并督促切实整改。


(三)强化监督问责。对未履行主体和监督责任、工作不力、机动车污染问题突出的,市环委会将予以通报和曝光,必要时报请市人民政府对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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