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政规〔2019〕8号《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天河机场航行服务程序净空保护区域一体化图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天河机场航行服务程序净空保护区域一体化图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武政规〔2019〕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经研究,现将《武汉天河机场航行服务程序净空保护区域一体化图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
2019年3月19日
武汉天河机场航行服务程序净空保护区域一体化图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武汉天河机场净空保护工作,建立长效管理机制,保证民用航空安全与城市建设相协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3号)、《民用机场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管理规定》(CCAR—97FS—R3)、《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CCAR—140—R1)、《湖北省民用机场净空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武汉天河机场航行服务程序净空保护区域一体化图》(以下简称《净空一体化图》)覆盖本市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及其附属设施的规划设计及建设高度控制与管理。
第三条 《净空一体化图》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武汉天河机场的机场障碍物限制面、飞行各保护区技术标准、管制运行控制高度等各项要求编制的净空保护控制图,是我市净空安全高度管理的法定图则。
第四条 市有关行政(行业)管理部门在办理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审批工作时,应当严格依照《净空一体化图》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审核。
对省级及以上行政(行业)管理部门立项审批的建设项目,由对应的市有关行政(行业)管理部门负责衔接,依照《净空一体化图》和本办法的规定,做好净空管控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净空一体化图》使用管理工作。
第五条 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项目业主单位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高度控制审批(审查)手续:
(一)位于机场障碍物限制面及东西湖区、黄陂区、蔡甸区地面导航台保护区域内的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应当严格遵守《净空一体化图》规定的限制高度、不得突破。确定该区域内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筑高度应当征求武汉天河机场有限责任公司意见,并报民航湖北监管局备案。
(二)位于机场障碍物限制面及地面导航台保护区域外,不高出机场地面标高150米(黄海高程180米)的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由市有关行政(行业)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据《净空一体化图》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审批。
(三)位于机场障碍物限制面及地面导航台保护区域外,高出机场地面标高150米(黄海高程180米)以上、在《净空一体化图》限制高度以下的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由市有关行政(行业)管理部门依据《净空一体化图》进行审批。报批文件应当附障碍灯安装方案,并需征得民航管理部门同意。
(四)在组织开展城市规划和设计时,因城市功能需要须超过《净空一体化图》高度限制的,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项目业主单位意见,向民航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进行航行评估;经民航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后,再按照审批方案开展规划设计。
第六条 建立会议协调机制。建立由市人民政府重点工程督查协调办组织召集,有关民航部门、各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行政(行业)管理部门参加的市净空保护工作联席会议。联席会议每年择机召开1—2次会议,梳理研究净空管控工作情况,讨论发现的问题,提出解决方案,明确下一步工作任务。对净空管控工作中涉及面广及重大问题,市人民政府重点工程督查协调办可根据工作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解决办法。
建立由市人民政府重点工程督查协调办协调,机场管理机构、机场行业主管部门、武汉天河机场有限责任公司和交通运输等行业监管部门及其他涉及到的部门和单位参加的应急处置会议,负责处理影响民航飞行安全的紧急突发事件。
第七条 建立巡查机制。由湖北机场集团会同市有关行政(行业)管理部门,依据《净空一体化图》限制高度规定定期开展巡查工作,做好巡查情况记录,建立台帐并归档。对巡查过程中发现的未经批准的超高建(构)筑物或其附属设施、障碍灯故障等影响净空安全的事件,及时反馈有关行政(行业)管理部门予以处置。
巡查内容包括:有无新增的超高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对疑似超高物体进行测量(高度复核);障碍标志、标志物等安放是否符合标准,障碍灯是否符合标准持续运行。
第八条 建立应急处置机制。对民航部门反馈的未经批准的超高建(构)筑物或其附属设施等影响净空安全的事件,市有关行政(行业)管理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开展测量核实工作,分清不同情形分别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一)未经批准的建筑物结构主体超高的,市有关行政(行业)管理部门要组织开展调查,制订整改方案,会同项目所在地区人民政府督促项目业主单位落实整改。未经批准的新增构筑物和附属设施超高的,市有关行政(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函告项目业主单位限期整改,并跟踪巡查。
(二)在建项目及工程建设涉及施工塔吊等临时设施超高的,市有关行政(行业)管理部门应当要求项目业主单位暂停项目建设,限期整改,并跟踪巡查。
(三)障碍灯运行故障的,市有关行政(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函告项目业主单位,督促其完成整改,并跟踪巡查。
(四)对民航管理部门反映的其他异常事件,市有关行政(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会同机场有关部门开展实地核查,制订处置方案并限期整改落实。
第九条 建立调整更新机制。由市人民政府重点工程督查协调办负责协调、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收集并汇总民航部门及市有关行政(行业)管理部门关于《净空一体化图》的调整意见,组织开展《净空一体化图》更新工作,并按程序报审后发布。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重点工程督查协调办应当将市各有关行政(行业)管理部门实施本办法的情况纳入其年度安全生产责任考核体系。对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职尽责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问责;对违反净空安全管理规定且造成重大影响的单位和个人,严格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市有关行政(行业)管理部门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或者人员,应当责令其立即停止并整改违规行为,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按照有关规定对其进行通报批评,视情节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处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市各有关行政(行业)管理部门应当设立举报电话,制定举报奖励制度。对举报违反净空保护管理规定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三条 市有关行政(行业)管理部门对项目业主单位开展巡查情况和对违反净空保护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置结果应当依法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市人民政府重点工程督查协调办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9年4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附件:武政规[2019]8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天河机场航行服务程序净空保护区域一体化图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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