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政规〔2018〕40号《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全市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的实施意见》

浏览量:          时间:2020-02-16 02:57:58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全市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的实施意见》







武政规〔2018〕4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鄂政办发〔2018〕28号)精神,为大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持续推进“三乡工程”,支持我市农民工、大学生和退役士兵等人员返乡创业,实现到2020年全市新增返乡创业1.5万人、带动就业5万人的目标,形成人员回归、资金回流、项目回迁的良好局面,经研究,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创业平台建设


按照政府搭建平台、平台集聚资源、资源服务创业的思路,积极扶持返乡创业园区建设,为返乡创业者提供平台支撑。各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管委会,下同)要加强返乡创业园区建设,依托现有工业园区、农业产业园区、物流园区等各类园区以及闲置土地、厂房、校舍等设施,吸引社会力量、民间资本、创业孵化团队和企业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返乡创业孵化平台,完善园区供水、供电、交通、通信等基础设施。每年择优认定5个左右的市级返乡创业园区,并推荐申报省级返乡创业示范园区。支持和引导50家市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为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提供全方位全过程创业服务。在全市设立100个“创业之家”,就近为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提供智力支持、能力提升和资源对接等创业辅导服务。鼓励返乡人员参与智慧休闲农业园区建设,继续在黄陂区推进互联网乡游小镇建设,在蔡甸区推进互联网商旅小镇建设,重点打造300家特色农家乐。对注册资金在50万元以上、参与农家乐经营户10户以上的乡村休闲游合作社,给予每社1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委、市水务局、市农委、市商务局,武汉供电公司、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武汉市分公司,各区人民政府)


二、实施农村电商引领工程


开展“互联网+现代农业”行动,将农村电商作为推进返乡创业的新引擎。积极推进农村电商服务体系建设,依托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和信息进村入户等工程,针对农民工、大学生、退伍士兵等返乡创业群体情况分别开展专业型、引导型和普及型电商培训,提高返乡人员创业能力。深化与知名农村电商企业的合作,鼓励有条件的区积极推进农村电商村级服务站建设,大力开展星级农村电商村级服务站推选活动。举办农村电商创新创业大赛,树立农村电商先进典型,加大宣传力度,引导和带动更多人员参与农村电商发展。大力建设农村物流配送网络,依托供销、邮政等村级综合服务社(站)、街道(乡镇)农业服务中心等基层载体,引进社会运营商和服务商,加快益农信息社和村级电子商务综合服务社(站)建设,推进网络、设施和信息共建共享,提升农村地区的投递运能、投递人员素质等,打通农村物流配送“最后一公里”。以“农产品上行”为重点,依托全国“邮乐网”和供销社农村电商公司,实施特色农产品进机关、进企业、进校园、进社区的“四进”工程。(责任单位:市农委、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委、市商务局、市网信办,市供销合作总社、武汉供电公司、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武汉市分公司,各区人民政府)


三、开展创业就业培训


实施“返乡创业培训专项行动”,紧密结合返乡人员创业特点、需求和地域经济特色,整合现有培训资源,遴选适合创业的绿色农产品经营、民族传统手工艺、乡村旅游、家庭农家乐等项目,加强创业项目指导,重点开展创业意识、电商知识等培训,对有培训意愿的返乡人员至少开展一次创业培训。对参加创业培训的返乡创业人员,符合条件的,按照最高每人20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加强返乡创业培训师资队伍建设,定期举办创业培训师资培训班,建立和完善创业培训讲师库。对创业培训师参加国家、省级创业培训师资大赛获奖者,分别给予最高每人5000元和3000元的奖励;取得国家创业培训师资质的,一次性给予5000元奖励。对创业导师参加由政府相关部门组织的返乡创业项目评审、创业项目推介和创业项目指导等公共创业服务活动的,可按照每人每天1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农委,各区人民政府)


四、优化返乡创业服务


结合实施“三乡工程”,大力提升返乡创业服务水平,为返乡创业人员提供全流程、一站式服务。在全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以及街道(乡镇)政务服务中心设立返乡创业服务窗口,为返乡创业人员提供注册登记、政策咨询、创业指导、社保关系接续等服务。建立完善全市返乡创业项目库,依托“创业天使导师团”等创业导师团队,定期为返乡创业者提供项目选择、信息交流、政策宣传、项目接洽等服务。组织开展“返乡创业政策进村入户行动”,提高政策的知晓度和覆盖面。各区要整合各类资源,建立并完善在外人员信息库,组织开展“返乡创业推介活动”,引导和吸引在外务工、经商、求学等各类人士返乡创业。(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科技局、市农委,各区人民政府)


五、积极落实财政支持政策


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加大对返乡创业的财政支持力度。积极组织相关区申报省级返乡创业示范县(市、区)评选,对被评定为省级返乡创业示范区的,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省级奖补资金。对我市推荐并被认定为省级返乡创业示范园区的,给予每个园区60万元的省级资金奖补。积极扶持市级返乡创业园区建设,符合条件的返乡创业园,可认定为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享受相应扶持政策。对返乡创业企业在市级创业园区内发生的场租、水电费,给予不超过当年实际费用50%、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补贴,补贴时间不超过3年。对回迁或者购置生产设备的返乡创业企业,有条件的区可给予一定金额的补贴。返乡创业人员可在创业地与当地劳动者同等享受创业扶持政策。对返乡创业人员创业办理注册登记、正常经营6个月及以上的,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扶持创业补贴。组织农民工等返乡人员参加省级创业项目评选,对评定为优秀示范项目的,每个项目可享受最高20万元省级奖补资金。各区可结合实际开展返乡创业优秀项目评选活动,并给予一定金额的奖补资金。(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农委,各区人民政府)


六、落实税费优惠政策


落实好定向减税和普遍性降费政策。返乡创业企业符合国家政策条件的按规定享受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依法落实减征企业所得税、暂免征收增值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税费减免政策。对返乡创业企业中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规定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返乡创业企业中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返乡创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符合政策条件的,按规定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相关税费。自2018年5月1日起,返乡创业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发生原适用17%和11%增值税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和10%,并调整相应农产品扣除率和出口退税率;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统一为年应征收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对前期已按规定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符合条件的,在规定时间内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其未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七、加大用地倾斜力度


将返乡创业用地纳入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保障返乡创业合理用地需求。在符合土地利用规划的前提下,村庄建设用地整治复垦腾退的建设用地指标优先用于返乡创业。鼓励利用“四荒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和厂矿废弃地、砖瓦窑废弃地、道路改线废弃地、闲置校舍、村庄空闲地等用于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有条件的区对流转土地的可给予一定补贴,缓解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用地难问题。允许利用宅基地建设生产用房创办小型加工项目。以租赁、合作方式利用贫困户空闲农房创业的,优先安排新型职业农民2年制学历教育,市级财政按每人每年1500元给予奖励补贴,区级财政按每人每年500元给予奖励补贴。纳入我市产业用地指导目录鼓励类的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项目,以最高年期出让的,在确定土地出让起始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责任单位:市国土规划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农委、市城乡建设委,各区人民政府)


八、提升金融服务水平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发符合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需求特点的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继续推进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开展林权、大型农机具、农业设施抵押贷款和农业保单、生产订单、仓单融资,拓宽返乡创业融资渠道。继续落实好创业担保贷款政策,符合条件的返乡创业农民工等人员可享受最高额度20万元、最长期限不超过2年、累计不超过3次的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对获得市级以上荣誉称号的创业人员、创业项目、创业企业,经银行业金融机构评估认定的信用小微企业、商户、农户,经营稳定守信的二次创业者等原则上取消反担保。探索建立创业扶持基金,为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提供股权投资、融资担保等服务。大力开展涉农保证保险贷款业务,推广“政府+银行+保险”融资模式。支持龙头企业为其带动的农户、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提供贷款担保。推行信贷尽职免责制度,对融资性担保机构服务返乡创业经营主体发生的损失按规定给予代偿。(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农委,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营管部)


九、加强组织领导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返乡创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完善工作机制,明确目标任务,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加强统筹协调,适时组织开展调研评估,及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做法。对工作滞后、措施不力、进展缓慢的要及时通报提醒,对问题严重的要严肃追责问责。(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及其他相关部门)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2年。


 


武汉市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29日





附件:武政规[2018]40号—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全市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的实施意见.pdf







郑州外资企业服务中心微信公众号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




本文链接://www.0798ci.com/rule/77368.html

本文关键词: 武汉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