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政规〔2018〕29号《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实施意见》

浏览量:          时间:2020-02-16 03:00:27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实施意见》







武政规〔2018〕2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提高科技资源利用效率,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我市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5〕63号)精神,结合武汉实际,经研究,现就促进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以下简称科研设施和仪器)向社会开放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围绕健全创新体系和提高创新能力,通过体制机制创新,加快推进科研设施和仪器向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社会研发组织等社会用户开放,实现资源共享,避免部门分割、单位独占,充分释放服务潜能,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供有效支撑。


(二)主要目标。到2020年,基本建成覆盖全市各类科研设施和仪器的专业化、网络化服务体系,建立健全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的体制机制,有效解决科研设施和仪器分散重复、封闭低效等问题,进一步提高科技资源利用效率。


二、开放范围


科研基础设施开放范围主要包括国有资金主导投入的国家大科学装置和市级及以上各类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工业技术研究院等研究实验开发基地。


科研仪器开放范围主要为国有资金主导购置的单台(套)价值在10万元及以上直接服务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主要分布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和部分企业。包括分析仪器、物理性能测试仪器、计量仪器、电子测量仪器、海洋仪器、地球探测仪器、大气探测仪器、特种检测仪器、激光器、工艺试验仪器、计算机及其配套设备、天文仪器、医学科研仪器、核仪器、其他仪器等15类。


鼓励单台(套)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科学仪器设备向社会开放服务;鼓励民营企业和社会资本建设的科研设施和购置的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服务;鼓励国防科研单位在不涉密条件下开展科研设施和仪器向社会开放服务。


三、主要措施


(一)创新运行管理模式


积极探索科研设施和仪器市场化、专业化、集约化运行管理模式。鼓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民间资本以多种形式参与科研设施和仪器向社会开放,形成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专业化服务的运营模式。探索科研设施和仪器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机制,引入专业服务机构进行社会化服务。依托高新园区、产业园区、专业孵化器等,建设一批专业检测服务站,推动企业与检测服务机构直接有效对接。鼓励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中成立仪器中心、分析测试中心等相对独立、实体化运作的专业服务机构,通过集约化管理、专业化经营、绩效目标考核等方式,推动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鼓励成立科研设施和仪器联盟组织,充分发挥联盟组织在开放共享中的积极作用。


(二)搭建共享管理平台


按照国家网络平台管理要求,由市科技局会同相关部门,组织社会机构,依托湖北省科学仪器协作共用网,建立统一开放的市级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网络管理平台,将我市符合条件的科研设施和仪器纳入到市级网络平台管理,实现国网、省网、市网“三网”无缝对接。通过网络管理平台实现信息检索与发布、使用预约、共享评价等开放共享全流程服务,促进科技资源拥有方、专业服务机构方、科技资源需求方有效对接,逐步形成跨部门、跨领域、多层次的网络服务体系。鼓励采用现代物联网技术,积极构建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物联网,实现在线实时开放服务。


(三)定期开展资源调查


由市科技局会同相关部门,每年组织开展一次科研设施和仪器资源普查工作,收集、整理、更新科研设施和仪器相关信息,编制《武汉市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目录包括科研设施和仪器名称、指标参数、仪器功能、管理单位、服务对象、服务时间、共享方式、服务价格等内容。目录在市级网络管理平台上面向社会公开发布。资源普查工作应加强对非国有单位科研设施和仪器的调查。


(四)实行分类开放共享


对于科研基础设施,有关部门和科研设施管理单位要将向社会开放纳入日常运行管理工作;对于科学仪器服务单元和单台(套)价值在10万元及以上的科学仪器设备,市科技局要加强统筹协调,按不同专业领域或仪器功能,打破管理单位界限,推动形成专业化、网络化的科学仪器服务机构群;对于单台(套)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科学仪器设备,可采取管理单位自愿申报、市科技局择优加入的方式,纳入网络开放共享;对于通用科学仪器设备,通过建设仪器中心、分析测试中心等方式,集中集约管理,促进开放共享和高效利用;对于新建设施和新购置仪器,应当强化查重评议工作,并将开放方案纳入建设或者购置计划。


(五)强化管理主体责任


科研设施和仪器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管理单位)是科研设施和仪器向社会开放的责任主体,要强化法人责任,切实履行开放职责,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考核评估和社会监督。管理单位应当自科研设施和仪器完成安装使用验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科研设施和仪器名称、规格、功能等情况和开放制度提交市级网络管理平台。要根据科研设施和仪器的类型和用户需求,建立相应的开放、运行、维护、使用管理制度,提供保管、维护科研设施和仪器的技术水平、专业人员等条件,保障科研设施和仪器的良好运行与开放共享。


(六)建立补助激励机制


鼓励和支持管理单位对外提供开放共享服务,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建立开放共享后补助机制,对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效果好的管理单位及市内使用单位,每年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管理单位对外提供开放共享服务,可以收取材料消耗费、运行费、人力成本等服务过程中产生的费用。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情况作为市级科技计划项目支持和推荐申报国家、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的重要条件,作为科研设施和仪器更新、财政资金支持的重要依据。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市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由市科技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教育局、市环保局、市农委、市卫生计生委、市国资委、市质监局等相关部门参加,负责我市科研设施和仪器向社会开放的组织领导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负责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部署工作,协调解决问题,制定奖励政策,推动科研设施和仪器向社会开放工作有序开展。


(二)落实经费保障


设立市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专项资金,用于市级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网络管理平台建设、管理、维护、运行,以及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补助。


(三)强化考核监督


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考评实施细则,对各管理单位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情况进行督导评价。建立信用评价机制,委托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定期对科研设施和仪器的运行情况、开放程度、服务质量、服务收费及开放效果进行评价考核。


(四)突出示范引领


强化宣传和舆论引导,大力宣传推动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的重要意义,加大对服务效果好、用户评价高的管理单位的奖励力度。注重典型引领,带动更多管理单位做好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服务工作。及时总结好的做法,提炼形成可复制的经验并逐步推广。


 


武汉市人民政府


2018年10月16日


 





附件:武政规[2018]29号—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实施意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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