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政规〔2018〕24号《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门楼牌标志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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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门楼牌标志管理办法的通知》







武政规〔2018〕2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经研究,现将《武汉市门楼牌标志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


2018年9月7日


 


武汉市门楼牌标志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门楼牌标志管理,实现门楼牌地址信息的标准化和规范化,适应城市建设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地名管理条例〉的通知》(国发〔1986〕11号)和《武汉市地名管理办法》等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以及《地名标志》(GB17733-2008)的规范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物门楼牌标志的设置、使用、维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门楼牌标志包括门牌(含大门牌、小门牌、临时门牌、轨道交通门牌)和楼牌(含楼栋牌、单元牌、楼层牌、户室牌)。


门楼牌是建筑物地址的信息标志,不是建筑物的确权证明。


第三条  公安机关实施门楼牌地址唯一性编号,负责采集门楼牌地址的空间坐标,建立门楼牌管理信息系统和标准地址二维码服务管理平台,并通过云端武汉和智慧武汉时空信息云平台与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实现地址信息共享。


全市实行标准地址二维码管理,在门牌、单元牌、户室牌中,添加二维码图案,实现移动智能终端自动识读、接入应用。现有建筑物逐步更换为二维码门牌,新建建筑物统一安装二维码门牌。


第四条  市公安机关是本市门楼牌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市行政区域内门楼牌标志管理工作,负责制定门楼牌标志管理规范。区公安机关具体负责本辖区内门楼牌标志的实施。


国土规划、城乡建设、民政、住房保障、城管等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本部门职责配合做好门楼牌标志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协助做好门楼牌标志管理工作。


第五条  门楼牌标志的制作、安装和维护经费,按照事权一致的原则,由市、区两级财政分别予以保障。


第六条  公安机关应当使用经市、区人民政府及地名主管部门批准的标准地名设置门楼牌。国土规划、城乡建设、民政、住房保障、城管等部门,以及邮政、电信、供水、电力、燃气等单位,应当使用公安机关编制的门楼牌标准地址信息。


第七条  建筑物按照不同类别分别设置门楼牌。


有独立院落(建筑物)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封闭小区、大型建筑物门口设置大门牌,采用蓝底白字,在右下角设置二维码图标。


一般性建筑物设置小门牌,采用蓝底白字,在右下角设置二维码图标。


临时性建筑物设置临时门牌,采用红底白字,在左上角设置“临”字图标。


轨道交通的轻轨站点、地铁车站等建筑物设置轨道交通门牌,采用黄底黑字,在左上角设置“轨”字图标,在右下角设置二维码图标。


封闭式住宅小区、单位院落内有2栋以上建筑物的,设置楼栋牌。


建筑物有2个单元以上的设置单元牌,在单元编号的右侧设置二维码图标。


有2层以上楼层的建筑物,设置楼层牌和户室牌。户室牌在室编号的右侧设置二维码图标。


经依法确认为文物保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的特色建筑物等,可以申请安装与其建筑风貌、历史文化特点相协调的特殊样式的门楼牌标志。


第八条  门牌标志的内容由标准地名、编号和二维码图标组成;楼栋牌标志的内容由小区名称和楼栋编号组成;单元牌标志的内容由楼栋号、单元号和二维码图标组成;楼层牌标志的内容由楼层号组成;户室牌标志的内容由楼层号、户室号和二维码图标组成。


临时门牌标志的内容由建筑物所在道路名的汉字名称、编号、有效期限、“临”字图标组成。


轨道交通门牌标志的内容由所在道路名的汉字名称、编号、“轨”字图标和二维码图标组成。


第九条  二维码展示内容由公安机关负责设置,主要内容包括门牌地址信息、公安警务信息、社会服务信息、建筑物特色介绍等。文物保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的特色建筑物和标志性建筑物的门楼牌二维码中涵盖的建筑物信息,由建筑物管理单位向公安机关提供,用于展示建筑物的特点及历史。


二维码门楼牌标准地址信息的使用单位,应当严格遵照乐动体育ldsports5.0 的规定,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扰乱社会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泄露公民个人隐私等法律法规禁止的活动。


第十条  门楼牌号包括主号、附号、楼栋号、单元号、楼层号、户室号,使用阿拉伯数字,不得使用特号。除地下建筑物需使用英文符号等特殊标志外,其他建筑物一律不得使用英文符号。


附号是指由于历史原因预留顺序号不够用时,在主号基础上编制的分支号,用“附号”来表示分支,不得使用“-”符号。


第十一条  门牌号编制原则上根据我市地形、地貌的自然特点,即基本平行于长江、汉水的街道,按江水流向,自上而下,顺序编排;基本垂直于长江、汉水的街道,则以两江汇合处(龟山电视塔)为标志,从近处开始顺序编号。街道两侧有建筑物的按左单右双的原则编制,仅一侧有建筑物的,按顺序编制。待建空地沿现状道路一侧按每10米间隔预留1个顺序号段。自然村、湾房屋的编号,坚持一栋一号,从主要进口处按“之”字型顺序编排。凡有历史意义的建筑物的门楼牌可以保留其历史编号。


第十二条  楼栋牌号编制按小区大门,以从左到右、从前到后的原则,顺序编制。小区临街住宅楼一楼门店,按小区大门为主号,再编排“附号”。


单元牌号编制按楼栋从左到右的原则顺序编制。单元号不得使用地址大号或者附号的方式编制。


楼层牌号编制按楼层从下往上的原则,顺序编制,不得跳号。


户室牌号编制按主楼梯(电梯)口从左到右或者顺时针方向顺序编制,不得跳号。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对未命名的道路两侧建筑物,先编制临时门楼牌号,待道路正式命名后,再予以替换。尚未办理正式审批手续的建筑物编制临时门楼牌号码。


长江、汉水两岸防洪堤内的道路命名,由所在地区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对道路取临时路名,待市相关主管部门正式批准后作为标准地名使用;防洪堤内两侧建筑物临时门牌编制由公安机关负责。


地下建筑物在附号、楼层号、户室号前加“B”字符,以示区别。


轨道交通的轻轨站点、地铁车站等建筑物,按所在道路及站名编制门牌号。


第十四条  经批准建设的建筑物(含临时建筑物),投资建设的单位应当在办理房屋基础信息测绘(预测绘)前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门楼牌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编制门楼牌号申请书;


(二)国土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总平面图;


(四)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申请材料。


个人经批准建设的建筑物(含临时建筑物),由建筑物所有人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门楼牌号。


第十五条  公安派出所接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受理并出具回执;对申请材料不齐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充的材料。


申请受理后,公安派出所应当核实情况,完成门楼牌号的编制工作,报区公安机关审核批准后,在1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门楼牌号通知书》。


《门楼牌号通知书》应当详细载明公安机关所编制的门楼牌号。


新建建筑物在办理房屋不动产首次登记之前,应当取得《门楼牌号通知书》。


第十六条  门楼牌的制作基材应当使用耐腐蚀性、耐老化性的材料或者新型板材,具有反光和夜光功能。


第十七条  门楼牌安装应当醒目、统一、牢固,相同建筑物门楼牌安装高低应当一致。在安装新门楼牌的同时,应当拆除旧门楼牌。


第十八条  大门牌安装在进入大门的右侧,距地面2.5米左右;小门牌、临时门牌、轨道交通门牌安装在进入大门的右侧,距地面2米左右。楼栋牌的安装位置应当根据楼房的高低程度确定,一般安装在2层至3层靠近主干道、繁华街道的一侧墙面的中间。一条街或者一个住宅小区的楼栋牌,一般安装在一个水平线上。单元牌安装在单元门上方的中间位置。楼层牌安装在楼梯间的墙面明显处。户室牌安装在入户门上方中间位置。


第十九条  门楼牌标志的制作、安装、修复和更换等,可由公安机关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专业公司实施。


第二十条  因道路建设或者其他原因更改路名的,由道路建设单位或者有关部门凭地名主管部门的命名文件到公安机关办理门楼牌号码变更手续。


因道路改(扩)建造成原有门楼牌编号无法继续使用的,应当重新予以编号。


第二十一条  因施工等原因需要移动、遮挡或者拆除门楼牌标志的,应当报经公安机关同意,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前,由施工单位恢复原状。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门楼牌标志的义务,不得涂改、损毁或者擅自设置、移动、遮挡、拆除门楼牌标志。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涂改、损毁或者擅自设置、移动、遮挡、拆除门楼牌标志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依法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门楼牌管理中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附件:武政规[2018]24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门楼牌标志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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