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政规〔2018〕12号《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涉及著名商标管理部分内容的决定》

浏览量:          时间:2020-02-16 03:05:40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涉及著名商标管理部分内容的决定》







武政规〔2018〕1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按照《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开展涉及著名商标制度的地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法〔2018〕5号)等文件要求,经研究,决定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质量发展规划(2013—2020年)的通知》(武政〔2013〕67号)等2件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部分内容进行集中修改。 


一、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质量发展规划(2013—2020年)的通知》(武政〔2013〕67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一、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中的“(二)发展目标”中的“1.产品质量”有关“培育一批驰(著)名商标、名牌产品和工业名优创新产品”表述修改为“培育一批驰名商标、名牌产品和工业名优创新产品”。 


(二)将“二、实施质量强市战略”中的“(二)推进品牌创优工程”中的“组织开展商标注册、省市著名商标和中国驰名商标认定、专利申请、地理标志保护、农业‘三品’认证”修改为“组织开展商标注册、中国驰名商标认定、专利申请、地理标志保护、农业‘三品’认证”。 


(三)将“六、优化质量发展环境”中的“(四)营造社会质量氛围”中的“扩大名牌企业及名牌产品和驰(著)名商标的知名度”修改为“扩大名牌企业及名牌产品和驰名商标的知名度”。 


(四)将“七、保障措施”中的“(三)完善配套政策”中的“鼓励银行、保险和担保机构加大对质量奖、名牌产品和驰(著)名商标、‘老字号’生产企业的扶持力度”修改为“鼓励银行、保险和担保机构加大对质量奖、名牌产品和驰名商标、‘老字号’生产企业的扶持力度”。 


二、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质量品牌提升行动计划(2017—2020年)的通知》(武政办〔2016〕189号)作如下修改: 


将“三、工作任务”中的“(二)强化品牌培育”中的“2.树立‘武汉知名品牌’标杆典型”有关“争创驰名商标、湖北省著名商标、武汉市著名商标、中国地理标志保护产品”表述修改为“争创驰名商标、中国地理标志保护产品”。 


上述文件经修改后,有效期仍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市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的通告》(武政规〔2017〕56号)执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


2018年5月22日


 





附件:武政规[2018]12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涉及著名商标管理部分内容的决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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