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政规〔2017〕66号《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新城区特色(生态)小镇建设的意见》

浏览量:          时间:2020-02-16 03:08:34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新城区特色(生态)小镇建设的意见》







武政规〔2017〕66号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提出“乡村振兴战略”和中央、省、市关于特色(生态)小镇建设的决策部署,扎实推进美丽宜居乡村建设,着力打造一批特色(生态)小镇,经研究,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特色(生态)小镇规划建设要以产业兴旺为重点、生态宜居为关键、乡风文明为保障、治理有效为基础、生活富裕为根本,实现城乡融合发展,探索出一条具有武汉特色的乡村振兴之路。


(一)坚持规划引领。规划建设特色(生态)小镇要按照集约发展、多规融合的要求,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镇总体规划等相衔接,充分利用现有区域的环境优势和存量资源,合理规划生产、生活、生态等空间布局。特色(生态)小镇规划区域面积控制在3平方公里左右,核心区建设面积控制在1平方公里左右。


(二)明确产业定位。规划建设特色(生态)小镇要结合我市建设创新型城市的产业发展方向,围绕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兼顾地方特色,选择一个具有比较优势的细分产业作为主攻方向,力争培育成为支撑特色(生态)小镇未来发展的大产业。各新城区要围绕细分产业引进重大项目,根据产业类型优先布局到同类型的特色(生态)小镇内,增强特色产业集聚度,形成差异化发展,避免同质竞争。


(三)注重风貌塑造。规划建设特色(生态)小镇要坚持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走绿色发展之路,以绿色发展引领生态振兴,统筹山水林田湖系统治理。要充分挖掘当地的历史,传承地域优秀传统文化,注重历史文化与小镇风格的有机结合。加强对特色(生态)小镇景观体系、开敞空间以及建筑风格、体量、高度、形态、色彩等方面的控制,塑造与历史文化、地域特征、自然景观相协调的城镇风貌。鼓励采用“荆楚派”建筑风格。


(四)突出功能配套。规划建设特色(生态)小镇要按照适度超前、综合配套、集约利用的原则,注重完善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要促进与高速公路、快速路主干道、轨道交通等快速交通连接,实现建成区道路网络完善、配套齐全、通行便捷,并同步建设慢行交通和绿道。提高电、气、网络等基础服务设施的覆盖率,提升供水水质合格率和城镇污水治理能力,提升防洪排涝能力;加强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公建设施配套;注重信息科技、金融产业、餐饮住宿、购物娱乐等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提供包含文化展示、商务商贸等综合功能的小镇客厅、游客中心或者公共服务中心等公共服务。


(五)强化市场运作。规划建设特色(生态)小镇要创新建设投融资机制,倡导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坚持企业主体、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的模式。投资建设主体可以是国有投资公司、民营企业或者混合所有制企业。鼓励市民、能人、企业下乡,以租赁、合作方式利用农村空闲农房开展创业创意、养生养老、休闲健康等投资建设活动。每个特色(生态)小镇应当明确投资建设主体,以企业为主推进项目建设。规划建设特色小镇要谋划一批新的建设项目,投资新建类特色小镇原则上3年内要完成固定资产投资30亿元以上(不含销售型商品住宅项目),其中每年投资不少于10亿元;改造提升类要完成投资20亿元以上,每年投资不少于6亿元。规划建设生态小镇总投资额可适当低于特色小镇总投资额要求。


二、发展目标


特色(生态)小镇按照“宽进严定、分类分批”的原则统筹推进。力争5年内创建30个特色(生态)小镇,其中特色小镇10个、生态小镇20个,力争1—2个纳入国家级特色小镇名录、5个纳入省级特色小镇名录。


(一)引领示范一批。重点推荐产业特色鲜明、生态环境优美、人文气息浓厚、投资项目集聚、示范效应显著的小镇列入市级特色小镇创建和培育名录。优先考虑都市田园综合体创建配套需要,每个都市田园综合体布局1—2个特色小镇。符合国家和省级特色小镇标准的,积极向上申报,争取列入国家和省级特色小镇创建名录。


(二)创建认定一批。筛选一批产业、文化、旅游和一定社区功能融合的特色小镇列入市级特色小镇创建名录,通过3—5年的扶持培育,经验收合格的,命名为武汉特色小镇;各新城区按照《武汉市生态小镇建设计划(2016—2018年)实施方案》(武办文〔2016〕48号)实施的项目,经验收合格的,可命名为武汉生态小镇。


(三)培育预备一批。对基本条件与市级特色(生态)小镇存在一定差距,但产业有特色、发展有潜力的小镇,各新城区人民政府可自行制定扶持政策,先行培育,待其发展壮大后再按程序申请认定为武汉特色(生态)小镇。


三、政策措施


(一)加强用地保障。各新城区要结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优先保障特色(生态)小镇建设用地,其中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要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及供地手续。特色(生态)小镇的工业项目用地,可按照不低于项目所在地土地基准地价的70%确定土地出让挂牌起价。优先盘活存量用地,在5年过渡期内可保持原有的土地性质和权利类型不变。允许将产业类型、生产技术、产业标准等要求作为优先供地的前置条件。(责任单位:市国土规划局,各新城区人民政府)


(二)强化财政扶持。市级财政对每个特色小镇的市政基础设施投资的市级奖补资金按照不超过5000万元的额度控制;对每个生态小镇的市政基础设施投资的市级奖补资金按照1000万元—3000万元的额度控制。区级财政应当安排专项资金投入特色(生态)小镇创建,原则上按照不低于市级奖补资金额度匹配。市直相关部门牵头管理的现有各类专项资金应当优先向特色(生态)小镇倾斜。(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城乡建设委及市其他相关部门,各新城区人民政府)


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引导基金可与特色(生态)小镇相关投资主体、其他社会机构合作设立基金,以股权方式投资特色(生态)小镇相关项目;对特色(生态)小镇核心产业的重大投资项目,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引导基金可根据需要开展直接投资。(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科技局、市网信办、市国有文化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市财政局,各新城区人民政府)


(三)加大政策支持。纳入国家、省、市级特色(生态)小镇创建名录的,小镇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纳入全市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或者专项计划。特色(生态)小镇整体打包列入年度市城建重点项目的,其建设范围内的项目可整体打包列入市城建重点工程目录,所含子项目可享受市重点项目的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城乡建设委,各新城区人民政府)


纳入本市特色(生态)小镇创建名录的村庄和集镇,优先纳入全市“三乡”工程和都市田园综合体的扶持对象,并享受相关奖补政策。(责任单位:市农委,各新城区人民政府)


特色(生态)小镇内的产业符合条件的,可优先享受《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现代产业园和科创小微企业园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武发〔2017〕14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企业发展若干意见及支持工业经济发展等政策措施的通知》(武政〔2015〕35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文化产业创新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武政〔2017〕3号)等文件所明确的优惠、奖励政策。(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各新城区人民政府)


(四)注重人才引进。对省、市级特色(生态)小镇引进的中央“千人计划”、省“百人计划”、市“黄鹤英才计划”和“城市合伙人”入选者及相应层次的高层次人才按相关规定给予奖励补贴,优先提供创业资助、落户服务、配偶就业、子女入学以及医疗保障等待遇。(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招才局、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市卫生计生委,各新城区人民政府)


(五)创新体制机制。鼓励各新城区创新特色(生态)小镇建设、管理的体制机制,通过综合运用财税政策、打造高效便利的公共服务体系、集聚低成本全要素的创新资源、举办国际国内有影响力的行业大会或者论坛等手段,加大对高端产业项目和人才的招引力度;通过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建设模式,发挥间接融资与直接融资协同作用,拓宽融资渠道,以市场化机制带动社会资本投资特色(生态)小镇建设。(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各新城区人民政府)


四、创建程序


(一)组织申报。由各新城区人民政府按照特色(生态)小镇建设发展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提出本辖区内拟培育的市级特色(生态)小镇名单,组织编制特色(生态)小镇创建方案和概念规划,明确四至范围和产业定位、落实投资主体与投资项目以及分解三年(或五年)建设计划。


(二)分批审核。由市特色(生态)小镇规划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市城乡建设委)组织市直相关部门,分批次对特色(生态)小镇创建方案进行审核,择优选出市级特色(生态)小镇创建项目,报市特色(生态)小镇规划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审查通过后分批公布创建和培育名录。


(三)培育建设。各新城区根据特色(生态)小镇的创建要求,组织相关建设主体按照创建方案和建设计划有序推进各项建设任务。市特色(生态)小镇规划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每季度对各新城区特色(生态)小镇规划建设情况进行通报,并定期组织现场会,交流建设工作经验。


(四)年度考核。由市特色(生态)小镇规划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研究制定特色(生态)小镇建设工作考核办法并负责组织实施。考评结果与各新城区年度绩效考评挂钩。对未完成年度目标考核任务的特色(生态)小镇,实行退出机制,下一年度起不再享受市级特色(生态)小镇扶持政策。


五、组织保障


(一)建立协调机制。加强对特色(生态)小镇规划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建立市特色(生态)小镇规划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召集人,市城乡建设委、市农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旅游委、市科技局、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规划局、市文化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招才局、市园林和林业局、市水务局和各新城区人民政府等部门和单位相关负责人为成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城乡建设委,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各新城区要建立相应的协调机构,负责指导、推进本辖区特色(生态)小镇建设工作。


(二)强化责任落实。各新城区人民政府是特色(生态)小镇培育创建的责任主体,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投资企业是项目实施主体。要建立长效管理与服务机制,科学制订实施方案,充分发挥职能部门作用,加强部门联动,确保各项工作按照时间节点和计划要求规范有序推进。


(三)加强动态监测。各新城区、各相关部门要定期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特色(生态)小镇创建工作进展情况,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定期发布通报,抓好示范典型,及时宣传推广成功经验和做法,推动特色(生态)小镇规划建设工作不断发展。


 




武汉市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31日





附件:武政规[2017]66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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