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政规〔2017〕55号《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市人民政府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市人民政府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武政规〔2017〕5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40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鄂政办电〔2016〕180号)要求,经系统清理并认真研究,决定对《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新建住宅区社区居民委员会用房的通知》等8件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部分内容进行集中修改。
一、对《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新建住宅区社区居民委员会用房的通知》(武政规〔2010〕5号)作如下修改:
删除第八条中的“住房保障房管部门在办理新建住宅区竣工交付使用手续时,对未与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办理社区居委会用房签字交接手续的,要责令开发建设单位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应当及时将相关情况通报国土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由国土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追究开发建设单位的违约责任”。
二、对《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意见》(武政规〔2012〕5号)作如下修改:
将“二、进一步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中的“(七)落实各项税费减免”中的“不能同步配套建设人防工程的项目,减半征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修改为“不能同步配套建设人防工程的项目,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免收人防易地建设费”。
三、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国家医疗卫生服务中心发展规划(2013—2020年)的通知》(武政〔2013〕7号)作如下修改:
删除附表中的“人防易地建设费全免”。
四、对《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全国重要会展中心的意见》(武政规〔2014〕2号)作如下修改:
将“三、强化会展业市场核心主体”中的“(三)完善会展场馆功能”中的“武汉科技会展中心以举办高新技术类专业会展为主”修改为“中国光谷科技会展中心以举办高新技术类专业会展为主”。
五、对《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武政规〔2015〕9号)作如下修改:
将“二、工作措施”中的“(二)采取推进物业管理全覆盖等措施,消除‘三无’电梯”中的“2.对无更新改造经费的住宅电梯,仍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居民住宅电梯安全综合管理的意见》(武政规〔2011〕19号)规定的资金筹措机制执行。”修改为“2.对无更新改造经费的住宅电梯,由电梯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住房保障房管部门协调业主(业主委员会)从物业共用部位经营产生的归业主所有的收益中筹措资金;不足的,由电梯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谁受益、谁出资’的原则,帮助、协调物业管理单位向业主收取;仍不足的,经市人民政府召集相关部门和单位研究商议后,由区人民政府动员原建设单位或者原主管部门负责筹措。经过上述资金筹措后,仍无法解决资金缺口且严重影响居民生活和社会稳定的,由区人民政府负责筹措落实资金。”
六、对《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武政规〔2015〕16号)作如下修改:
将“八、积极落实税收政策,规范收费项目”中的“对社会办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营业税”修改为“自2016年5月1日起,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
七、对《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意见》(武政规〔2016〕19号)作如下修改:
删除“(二)税收扶持政策”中的“1.为‘个转企’后的企业设置3年过渡期,在现行法律、法规和税收优惠政策允许范围内,在过渡期内可以参照转企前的个体工商户标准缴纳税费。”
八、对《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小微服务业企业进入规模服务业企业的意见》(武政规〔2016〕30号)作如下修改:
将“四、扶持政策”中的“(二)税收优惠”中的“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其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修改为“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符合小微企业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按现行政策执行”。
以上文件经修改后,条款序号作相应调整,有效期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重新计算,统一规定为3年。
武汉市人民政府
2017年10月31日
附件:武政规[2017]55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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