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政规〔2017〕53号《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浏览量:          时间:2020-02-16 03:11:12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武政规〔2017〕5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改善城市空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环保部《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重新划定我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规定的高污染燃料是生产和生活使用的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油类等常规燃料。


二、禁燃区范围


(一)武汉绕城高速公路合围区域,具体包括阳逻大桥—甘棠互通—盘龙城互通—东西湖互通—蔡甸互通—军山大桥—江夏互通—豹澥互通—北湖互通所围区域。


(二)武汉绕城高速公路外围的下列区域


1.武汉绕城高速公路东段外延片,具体包括武汉绕城高速公路—沪渝高速/福银高速—武汉市行政边界—长江右岸—阳逻大桥—武汉绕城高速公路所围区域。


2.新洲区邾城片区,具体包括柳界公路—举水左岸—问津大道—沪聂线(318国道)—京广线(106国道)—柳界公路所围区域。


3.新洲区阳逻片区,具体包括武汉绕城高速公路—长江左岸—倒水右岸—机场路(在建路段)—宁静路(规划路名)—阳福公路—武英高速—武汉绕城高速公路所围区域。


4.黄陂区前川片区,具体包括武汉绕城高速公路—黄武公路—黄陂大道—滠水右岸—合武铁路—汉麻铁路—京九街—西寺大道—岱黄高速公路—武汉绕城高速公路所围区域。


5.东西湖区新型工业化示范园片区,具体包括武汉绕城高速公路—京港澳高速—总干沟—荷沙路—惠安大道—武汉绕城高速公路所围区域。


6.蔡甸区城关片区,具体包括武汉绕城高速公路—汉江右岸—公园路—树藩大街—西环路—蔡甸大街—新福路—莲花湖大道—茂兴路—成功大道—汉江路—汉阳大道—武汉绕城高速公路所围区域。


7.蔡甸区常福工业园片区,具体包括武汉绕城高速公路—常贵路(规划路段)—老汉沙公路—小奓湖北岸—蔡甸区行政边界—武汉绕城高速公路所围区域。


8.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黄陵片区,具体包括武汉绕城高速公路—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行政边界—黄陵大道—武汉绕城高速公路所围区域。


9.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纱帽片区,具体包括兴七路—汉南大道—马影河大道(北端)—马影河右岸—江上路(规划路段)—汉南大道—江大路—长江左岸—兴七路(规划路段)所围区域。


以上具体范围见附图。


三、禁燃区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


(一)除单台出力大于或者等于20蒸吨/小时锅炉以外燃用的煤炭及其制品。


(二)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四、禁燃区燃用设施改燃期限


(一)单台出力小于20蒸吨/小时的燃煤锅炉应当于2017年12月31日前拆除或者改用清洁能源;其他煤炭及其制品燃用设施(不包含新型干法回转窑熟料烧成工段)应当于2019年9月30日前拆除或者改用清洁能源。


(二)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燃用设施应当于2017年12月31日前拆除或者改用清洁能源。


(三)石油焦燃用设施应当于2020年12月31日前拆除或者改用清洁能源。


五、自本通告实施之日起,禁燃区内不得新(改、扩)建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改燃期限到期后,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相应类型的高污染燃料。


六、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拆除或者改用清洁能源之前,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不得发生冒黑烟和烟尘扰民等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的现象。


七、各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民用煤制品的监督管理,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民用煤制品,餐饮服务场所不得燃用煤炭及其制品,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燃用渣油和重油;鼓励使用太阳能、电能、天然气、液化石油气、沼气等清洁能源或者依托周边已有热电机组实施集中供热;推进农村清洁能源的替代和开发利用。


八、各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措施〉的通知》(武政规〔2016〕16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燃煤锅炉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武政规〔2017〕7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2017年拥抱蓝天行动方案的通知》(武政规〔2017〕11号)的相关规定,加强对生物质锅炉的监督和管理。全市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确定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使用生物质成型燃料必须配套使用专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并配备高效的除尘设备。


九、市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国土规划、环保、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工商、质监、安监、税务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监督管理工作,并采取有效措施,支持、引导禁燃区内的单位和个人使用清洁能源,保障城市生产、生活的顺利进行。燃气、电力、热力等能源供应单位应当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力度,提供稳定、可靠、安全、高质的保障服务,满足禁燃区内能源供应需求。


十、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十一、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及控制区的通告》(武政〔2007〕17号)、《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武政规〔2012〕6号)同时废止。


 

 


武汉市人民政府


2017年10月17日


 

 


(附图见正文)


 





附件:武政规[2017]53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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