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政规〔2017〕51号《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开展引导城乡居民扩大文化消费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0-02-16 03:11:19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开展引导城乡居民扩大文化消费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武政规〔2017〕5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经研究,现将《武汉市开展引导城乡居民扩大文化消费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武汉市人民政府


2017年10月6日


 

 


武汉市开展引导城乡居民扩大文化消费


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文化部财政部关于开展引导城乡居民扩大文化消费试点工作的通知》(文产发〔2016〕6号)要求,为确保我市开展引导城乡居民扩大文化消费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订本方案。


一、试点工作模式


我市开展引导城乡居民扩大文化消费试点工作采用“评价文化服务→获得消费积分→取得消费补贴”的政策引导型模式,即:城乡居民对公共文化服务进行评价取得文化消费积分,并按规则将其转换成文化消费补贴金额,在指定的文化消费点进行消费后取得政府文化消费补贴。该试点模式既有利于打破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长期分割的格局,又可以通过创新体制机制,发挥文化扶持资金的杠杆效应,一方面鼓励城乡居民参与公共文化服务绩效评价,另一方面通过引导城乡居民消费健康向上的优秀文化产品,探索文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新路径。


二、试点工作目标


(一)通过试点,将全市文化娱乐占消费支出的比重由2015年的4.02%上升至4.2%,政府实际投资拉动消费效果比达到1∶2.5,公共文化场馆年服务人次增长率达到10%。


(二)构建公共文化服务顾客评价体系。


(三)推动公共文化与文化消费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更好地满足城乡居民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


(四)构建文化旅游消费信息数据库,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系列专题调研,形成相关科研成果,为我市深化文化体制改革、促进文化产业发展提供政策研究依据。


三、试点工作任务


(一)构建我市引导城乡居民扩大文化消费工作运行体系。成立市引导城乡居民扩大文化消费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市、区两级文化消费互动机制,研究出台一系列相关政策;研究制定武汉市文化消费资金管理办法、武汉市入围文化消费试点市场主体管理办法等。


(二)搭建文化消费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公共文化评价系统、文化消费支付系统以及政府考核评估系统等3大系统功能板块,形成系统的文化消费技术支撑平台。


(三)组织2017年秋季文化消费季和2018年春季、秋季文化消费季等3个主题消费季活动,确保活动平稳有效开展。


(四)按照文化部、财政部试点工作考核指标要求,形成系列研究成果,并在国家级媒体开展宣传活动。


(五)建立全市文化消费大数据库。


四、试点范围


(一)公益性公共文化场所。市、区(含开发区、风景区,下同)两级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美术馆、非物质文化遗产馆。


(二)文化消费补贴企业。根据国家统计局制发的《2012年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相关规定,结合全市文化消费实际数据等因素,确定图书、电影、文化娱乐、文创产品、主题公园和旅游景点等5类文化旅游产品和服务。试点文化消费产品的供给企业,首期为我市纳入文化及旅游产业统计范围的100家文化旅游企业。由企业提出申请、提供相关数据,并主动配合试点工作,经区级文化、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推荐,市文化局、市旅游局会商确定后入选。


五、试点资金安排


(一)2017—2018年,全市拟安排6100万元推进该项工作。其中,专项补贴资金5900万元;工作经费200万元,主要用于开展课题研究、专家论证咨询、平台运行管理等。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1.2017年安排专项资金2500万元。其中,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转移支付资金安排1200万元,市财政安排扩大城乡居民文化消费资金1200万元,专项工作经费100万元。


2.2018年度,计划安排专项资金3600万元。其中,市财政安排专项工作经费100万元;各区安排扩大城乡居民文化消费资金3500万元(7个中心城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每年各安排300万元,5个新城区每年各安排100万元)。


(二)从2019年度起将扩大城乡居民文化消费资金投入纳入常态化管理。每年安排专项资金4600万元,其中,市财政安排扩大城乡居民文化消费资金1000万元、专项工作经费100万元,各区财政比照2018年资金计划安排专项资金3500万元。


(三)专项资金在市文化局、平台运营公司及银行共同设立的三方共管账户进行结算和监管,由政府采取购买审计服务的方式,委托专业的审计机构对试点资金进行全程审计,根据审核后的实际消费金额进行补贴,定期结算并报市财政备案。


六、试点工作计划


(一)平台建设阶段(2017年9月底之前)


1.搭建公共文化服务综合信息平台、消费支付交易平台、政府考核评估平台等3个重点平台。


2.对文化消费系统平台进行软件压力测试。


3.征集并遴选试点文化旅游企业。


4.对文化消费试点市场主体开展培训。


5.联合武汉大学国家文化研究中心进行试点框架设计,开发公共文化服务绩效评估问卷。


6.研究开发文化消费数据库、文化消费动态监控应用软件等。


(二)落地实施阶段(2017年10月—2018年8月)


1.公共文化服务综合信息平台、消费支付交易平台、政府考核评估平台等3个重点平台正式上线运营。


2.开展3个主题文化消费季活动。


3.联合武汉大学国家文化研究中心构建试点效果评估指标体系,动态监测数据流,测算试点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


4.依据实际文化消费补贴数据定期落实政府补贴资金。


(三)国家验收阶段(2018年9—12月)


1.开展文化消费试点实施效果评估调研。


2.对照文化部考评要求形成文化消费试点汇报材料。


3.迎接国家对文化消费试点考核验收。


七、试点工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在市国家文化消费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文化消费引导促进机制,加强文化消费试点工作的顶层设计、统筹协调和督促落实。(责任单位:市文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人民政府法制办)


(二)促进文化消费升级。适应群众文化消费需求,按照市委、市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加强文化消费供给,优化文化旅游产品供给结构,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文化消费补贴等途径,引导和支持文化旅游企业提供更多更好的文化旅游产品和服务。(责任单位:市文化局、市旅游局、市商务局)


(三)加大政策扶持力度。用足用好国家、省、市出台的推动文化产业发展、促进文化消费的各项政策措施,发挥文化产业发展等相关专项资金的导向扶持作用,建立适度竞争、消费挂钩、择优扶持的新机制,逐步实现由直接补贴文化经营单位向补贴居民文化消费转变。广泛开展文化惠民、文化下乡活动,通过为民办实事、以奖代补等形式,着力提升文化企业的服务质量、加大惠民力度。(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四)打造文化消费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建设与文化消费试点配套的专有信息服务平台,建成集文化供给、数据采集、金融服务为一体的文化消费综合信息平台,为文化消费试点工作提供全方位的支撑和服务。(责任单位:市文化局、市网信办、市金融工作局)


(五)宣传文化消费理念。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和互联网等主要传播媒介,长期、持续地加强文化消费试点工作宣传,引导居民由主要关注物质消费向更多关注文化消费转变,引导文化消费由消遣娱乐向提升个人素质、实现精神享受转变,逐步形成良好的文化消费氛围,引导居民自觉进行文化消费活动。(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文明办、市文化局)


(六)加强统计监测。加强文化消费统计,实现各有关部门数据资源的整合与共享,充分利用宏观经济与社会发展基础数据库平台及全市文化消费综合信息服务平台,深入开展文化消费和文化市场的统计监测,准确掌握全市文化消费规模和结构的变化。依据全市城乡居民家庭生活状况调查,提供城乡居民家庭收入与文化消费的统计调查资料,为扩大文化消费工作提供决策依据。(责任单位: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武汉调查队)


(七)建立统计评价考核体系。加强文化消费试点统计考核评价,进一步分解量化文化消费试点指标体系的目标内容,建立方向明确、步骤清晰、措施合理、职责明确、统一协调、操作简便的统计考核评价体系,强化对文化消费试点工作的指导、监测、分析和评估。(责任单位:市文化局、市统计局)


(八)健全廉洁风险防控机制。加强文化消费试点配套资金管理,按照谁经手、谁把关,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廉洁风险防控要求。规范文化消费个人红包操作规程,明确专人、专门机构、专业平台严格审核,建立共管账户工作台账。资金使用过程由业务部门全程监控,资金共管账户在经第三方监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由市文化局确认并报财政备案后按期支付给相关企业。资金使用情况纳入专项资金审计。试点工作涉及的物资采购、宣传品印刷及服务外包等工作,严格按照财政相关制度进行,对违纪违规行为将从严查处。(责任单位:市文化局、市旅游局、市财政局、市监察局)


 





附件:武政规[2017]51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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