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政规〔2017〕40号《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出入境便利政策措施打造国际人才自由港的意见》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出入境便利政策措施打造国际人才自由港的意见》
武政规〔2017〕4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公安部、省公安厅关于推广有关出入境政策措施和《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94号)精神,营造各类人才聚汉创新创业发展的良好环境,打造国际人才自由港,服务现代化、国际化、生态化大武汉建设,经研究,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除国家“千人计划”外,对符合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武汉片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自贸办)、市系统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工作领导小组制定的人才认定标准的外籍高层次人才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经推荐,可直接申请在华永久居留。(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招才局、市外办、市自贸办)
二、外籍人员已在汉连续工作满4年、每年在我国境内实际居住累计不少于6个月,有稳定生活保障和住所,工资性年收入30万人民币以上,年缴纳个人所得税5万元人民币以上(收入和纳税标准根据规定定期调整并予公布),经工作单位推荐,可以申请在华永久居留,并允许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随同申请。(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地税局、市统计局)
三、在汉工作的外籍华人具有博士研究生以上学历,经中国驻外使领馆、教育部海外留学中心或教育部指定部门、网站(学信网)认证,可直接申请在华永久居留,并允许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随同申请。外籍华人在汉连续工作满4年、每年在我国境内实际居住累计不少于6个月,可直接申请在华永久居留,并允许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随同申请。(责任单位:市外办、市公安局)
四、对来汉探望亲属、洽谈商务、开展科教文卫交流活动及处理私人事务的外籍华人,可以签发5年以内多次入出境有效签证。对在汉工作、学习、探亲以及从事私人事务需长期居留的,可以按规定签发有效期5年以内的居留许可。(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五、取得我国重点高等院校大学本科及以上学位并在汉创新、创业的外籍学生,可以凭学历学位证明申请有效期2年以内的私人事务类居留许可(加注“创业”),进行毕业实习及创新、创业活动(外籍留学生来汉创新创业鼓励类行业目录另行制定)。期间,被有关单位聘雇的,可以按规定办理5年以内的工作类居留许可。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优秀外籍学生毕业后在汉工作的,可凭学历学位证明按规定办理工作类居留许可。受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备案单位邀请来汉实习的境外高校外国学生,可在入境口岸申请短期私人事务签证(加注“实习”),在汉进行实习。前者持其他种类签证入境的,也可在境内申请变更为短期私人事务签证(加注“实习”),进行实习。(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工商局、市商务局)
六、在汉已连续2次申请办理工作类居留许可的外国人,无违法违规问题的,第三次申请工作类居留许可,可以按规定签发有效期5年以内的工作类居留许可。(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七、企事业单位选聘的外籍技术人才和高级管理人才,持有效工作许可证明来汉工作,可在入境口岸申请工作签证入境;来不及办理工作许可证明的,可凭单位出具的邀请函件申请人才签证入境。上述选聘单位需报市招才局、市自贸办或市系统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工作领导小组认定。(责任单位:市招才局、市自贸办)
八、属急需紧缺的产学研复合型外籍人才,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在工作类居留许可上加注“兼职”后,可以在产学研不同岗位兼职创新创业。(责任单位:市招才局、市自贸办)
九、本实施意见第三条、第四条所列的外籍华人提出申请时,还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户口簿、身份证等可证实曾经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材料。无法提供外籍华人身份证明材料的,由市外办负责核查,并出具证明材料。第一至八条所指的外国人均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危害中国国家安全。(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外办)
十、经公安部授权,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武汉临空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出入境管理机构可以对外办理外国人永久居留及签证、居留证件。在市政务服务中心、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政务服务中心设立外国人服务“单一窗口”,由公安、外专、商务、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合署办公,或各部门设立相邻窗口,现场受理或办理申请。建立网上办事窗口,符合条件的,一律实行网上受理办理。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政务服务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政务服务局负责协调“单一窗口”办公场所与办公设施;进一步缩短办理时限,不超过5年的长期居留许可办理时限由15个工作日缩短为7个工作日。
十一、在市系统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市发展改革委、市招才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商务局、市外办、市公安局、市地税局、市科技局、市工商局、市统计局等部门要建立定期会商机制,切实保障各项政策措施顺利实施。
十二、本实施意见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武汉市人民政府
2017年8月29日
附件:武政规[2017]40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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