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政规〔2017〕35号《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长江新城规划区域管控工作的通告》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长江新城规划区域管控工作的通告》
武政规〔2017〕3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加强长江新城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保障长江新城开发建设科学有序进行,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市人民政府为加强长江新城规划建设管理工作规定临时性行政措施的决定》精神,经研究,现就加强长江新城规划区域管控工作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实施管控的范围为长江新城近期起步区——位于武汉市谌家矶—武湖地区,其四至范围为:东至武湖泵站河,南至长江北岸,西至滠水河、府河,西南至张公堤路,北至江北铁路,面积约为50平方公里。
二、市国土规划、城乡建设、住房保障房管、城管、公安、工商等部门和江岸、黄陂等相关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协同管控”的原则,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在上述区域采取以下管控措施:
(一)暂停办理建设项目规划土地许可手续和施工许可手续,对该区域审批手续齐全且施工进度未超过地面正负零的建设项目进行规划条件复审,复审完成前暂停项目施工。
(二)加大房地产市场监管力度,严格控制不动产变更登记,将该区域纳入住房限购范围;实行存量房限售政策,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或者《房屋所有权证》未满3年的房屋,不得上市交易。
(三)加强查违控违工作,全面摸排锁定存量违法建设,确保违法建设零增长。
(四)加强户口登记管理,严格执行户口迁移政策,禁止违规迁入户口,暂停 分户、立户和搭户。
(五)加强市场主体准入登记管理,严格按照该区域功能定位和产业准入目录,从严审查市场主体设立(开业)、迁入及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条件,对不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一律不予办理登记。
三、该区域确需实施的重点基础设施、重大产业和重要民生工程(含安置还建房)等项目,应当在征求长江新城(新区)管委会(筹)意见并报市亮点区块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依法实施。
四、长江新城中期发展区和远期控制区明确后,其管控措施参照本通告的规定执行。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8年8月23日止。
武汉市人民政府
2017年8月23日
附件:武政规[2017]35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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