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政规〔2017〕32号《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健康发展的意见》

浏览量:          时间:2020-02-16 03:17:35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健康发展的意见》







武政规〔2017〕3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俗称“共享单车”)是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由经营企业在校园、地铁站点、公交站点、居民区、商业区以及其他公共服务区投放自行车,通过互联网为市民提供的自行车租赁服务,是城市绿色、慢行交通系统的组成部分。为规范本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经营、使用和管理,保障市民、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武汉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以及交通运输部等十部委联合制发的《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7〕10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经研究,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总体要求


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绿色发展理念,围绕满足市民绿色出行需求,科学合理配置城市公共资源,促进城市绿色交通体系协调发展;建立统一规范的市场经营管理体系,强化政府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打造安全、便捷、高效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出行服务系统,为广大市民绿色出行和安全文明骑行创造良好环境和条件。


(一)以满足市民绿色出行需求为出发点,鼓励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健康发展,积极为市民骑行和停放提供配套基础设施支持。


(二)按照“市级统筹、属地管理、企业主责、使用守法”的原则,建立市相关部门统筹协调和指导、各区(含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下同)负责实施具体管理、企业承担经营管理主体责任、承租人自律守规的责任体系,共同推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工作,引导其规范有序发展。


(三)加快建立与城市空间承载能力、停放设施资源、公众出行需求等相适应的车辆投放机制,引导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合理有序投放车辆,实现全市规模调控。


二、完善慢行交通设施


(一)完善慢行车道规划。结合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实际,运用大数据分析、完善慢行车道规划,做到布局合理、标准适宜、衔接成网。


(二)保障非机动车便利通行。城市道路建设应支持非机动车出行便利,对新、改、扩建城市主干车道,要按规范同步建设非机动车道,设置隔离设施;对具备条件的现状道路,要抓紧划设非机动车道并设置隔离设施,为市民安全、便利骑行创造良好条件。


(三)优化车辆停放点设置。按照“交通相宜、方便接驳、规模适度、因地制宜”的原则,结合车辆停放需求,充分利用公共空间,在轨道交通、常规公交枢纽站、大型商业圈(体)与办公区、医院、居住区等公共场所划设停放点位,规范自行车使用和停放,以满足市民需要。


三、落实各方责任


(一)政府


1.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全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的统筹协调工作;组织城市管理、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研究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规模、市场秩序等发展中遇到的问题;组织第三方机构对企业的经营管理和服务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2.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制订全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点位规划、停放技术导则和技术管控标准;组织各区制订本辖区车辆年度发展计划,科学把控投放数量;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日常管理工作实施监督指导。


3.市国土规划部门负责编制完善全市慢行交通建设规划。


4.市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按照全市慢行交通建设规划将慢行交通建设纳入年度城建计划并组织实施。


5.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通行管理和事故处理工作实施监管指导。


6.市金融工作管理部门负责协调中国人民银行武汉营业管理部落实企业资金专用账户的监管。


7.市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负责加强《武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的宣传,对社会各方贯彻落实该《条例》情况进行督促和考核,引导市民养成文明骑行、规范停放的良好行为。


8.市公安、工商、质监、物价、网信等部门负责按照各自职责,实施监督管理。


9.各区负责编制辖区内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规划,合理控制车辆投放时序和数量;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点位的施划、技术管理标准的监督实施;依法实施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秩序的日常管理,对不适宜停放的区域和路段,制定负面清单实行禁停管理,对乱停乱放问题严重的经营企业限制投放车辆;互联网租赁自行车通行的日常执法管理及交通事故纠纷的处理;组织对侵占、盗窃、破坏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受理相关投诉和建议。


(二)企业


1.应当依法在本市办理商事登记,并向市交通运输部门报送以下材料:一是营业执照复印件;二是在本市设立的办公地址及经营维修和转运消纳场所;三是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四是开展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租赁服务的运营模式说明,服务管理、投诉和有关纠纷处理方式等制度文本;五是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合格检验报告等。


已在本市提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的企业,应于本意见实施之日起30日内向市交通运输部门报送上述材料。


2.投放车辆符合现行国家技术标准和行业技术标准的规定,性能安全,质量可靠,具备卫星定位和互联网运行服务管理功能,对目前不具备卫星定位和互联网运行服务管理功能的车辆设置半年过渡期;车辆投放前应报所在区相关管理部门,并按照城市管理部门规划设置的非机动车停放区域内集中定点定量投放。同时要配备相应的转运设备,满足应急转运的需要。


3.应当与承租人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明确承租人骑行、停放等方面的要求。对承租人以实名制进行网络注册登记,实现对承租人身份实时可查、事后倒查。禁止向未满12周岁的儿童提供注册登记服务。创新保险机制,为承租人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障承租人和其他人员人身安全。选择具备相关资质和牌照的银行或者第三方支付企业进行资金结算,为承租人提供安全、保密和便捷的支付结算服务;收取押金的,须设立押金专用账户,建立完善用户押金退还制度,并接受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企业退出市场前,要提前30天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按照协议约定退还承租人押金,组织落实投放车辆回收工作。


4.向社会公布确定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计费方式和费用,实行明码标价。设立投诉受理平台,24小时开通投诉电话,及时受理市民投诉。


5.利用卫星定位等技术手段设置电子围栏区域,建立文明用车奖惩制度和个人信用评价体系,有效规范用户停车行为。


6.按照不低于车辆投放数量千分之五的比例配备运维人员,加强车辆调度、停放和维护管理,确保车辆完好率达95%以上。加强车辆卫生保洁,不得在车辆上发布小广告。


7.遵守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有关规定,建立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及技术保障手段,完善网络安全防范措施,依法合规采集、使用和保护个人信息,防范违法信息传播扩散。


8.向市交通运输等部门开放运营数据,包括车辆投放、借还车辆轨迹、信用评价、投诉处理、意见建议等,将数据实时接入政府管理部门监管平台。


(三)承租人


承租人使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应当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城市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服务协议约定,不得违反规定载人,不得擅自加装儿童座椅等设备,做到规范用车、文明骑行、有序停放;爱护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和停放设施等财物,自觉维护环境秩序。


四、加强宣传引导


通过新闻媒体加强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使用规范和安全文明骑行的宣传教育,利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平台推送、公益广告、主题教育、志愿者活动等多种方式,引导用户增强诚信和文明意识,遵守交通法规,遵从公安、城市管理等部门的执法管理,依法文明骑行和规范停放。经营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做好宣传工作,引导市民规范用车,共同维护停放秩序,营造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健康有序发展的良好环境。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3年。


 

 


武汉市人民政府


2017年8月18日


 

 





附件:武政规[2017]32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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