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政规〔2017〕27号《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活禽经营管理工作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0-02-16 03:20:19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活禽经营管理工作的通知》







武政规〔2017〕2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规范活禽经营管理工作,对于满足市民禽类产品消费需求,维护公众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和城市文明程度具有重要意义。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活禽经营管理工作,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管控活禽经营。全面加强对活禽经营的规范管理,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对活禽经营实施严格管控。全市三环线以内区域按照我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和“国家卫生城市”有关规定严格管控活禽经营;全市三环线以外区域的活禽经营市场(门店)选址,应当符合规划要求和动物疫病防控、环保、食品安全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活禽经营市场实行一日一清洗、一周一消毒、一月一休市以及废弃物、粪便无害化处理制度。市、区工商(市场)管理等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有序组织开展活禽经营专项整治活动,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不断巩固我市“全国文明城市”和“国家卫生城市”创建成果。


二、实施活禽定点屠宰制度。按照“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的原则,在全市范围实施活禽定点屠宰制度,支持发展现代化大型活禽定点屠宰交易市场,依法取缔私屠滥宰小作坊。按照国家要求和行业标准,在全市四环线以外区域选址规划不超过2家活禽定点屠宰交易市场。活禽定点屠宰交易市场建成并验收合格后,由市人民政府颁发活禽定点屠宰许可证书和标志牌,严禁活禽从定点屠宰交易市场流出。


三、加快推进禽类产业转型升级。大力引导和积极推进活禽屠宰加工业的发展,加快推进禽类产业生产方式转变,鼓励大型养殖企业延伸家禽养殖加工产业链;支持企业创建自主品牌,推进活禽养殖、屠宰、加工、销售一体化经营,积极推行“规模养殖、集中屠宰、冷链运输、冰鲜上市”的生产经营方式。充分发挥活禽定点屠宰交易市场的辐射功能,引导企业发展冷链配送、连锁经营、电子商务等新型流通业态,通过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专柜、大中型超市和品牌专卖店等销售渠道,向市民提供放心、优质、安全的冰鲜禽类产品。


四、落实活禽经营管理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管委会,下同)负责统筹协调辖区内规范活禽经营管理工作;农业部门负责活禽定点屠宰环节动物防疫、动物检疫、产品质量安全等监督管理工作;工商(市场)管理部门负责活禽交易主体资格登记,依法对市场、独立门店活禽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活禽进入批发、零售市场和生产加工企业后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对三环线以内餐饮单位采购、饲养、销售、宰杀活禽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城管部门负责对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地下通道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的活禽经营行为进行查处;财政、国土规划、环保、商务、卫生计生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活禽经营管理的相关工作。


五、加大活禽经营管理政策支持力度。各区人民政府和各相关部门要加大对规范活禽经营管理工作的政策支持。国土规划部门在活禽定点屠宰交易市场建设项目选址、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规划审批等方面要简化流程、优化服务;环保部门对活禽定点屠宰交易市场项目应当依法加快环评审批;对设计年交易量及年屠宰能力均在1000万只以上的活禽定点屠宰交易市场,由市级财政部门按照每1000万只补贴100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补;将禽类产品冷鲜配送车纳入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管理。


六、强化活禽经营管理保障措施。各区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将规范活禽经营管理工作列入我市“菜篮子”工程,加强对禽类产品安全消费知识的宣传,增强市民绿色消费观念,引导公众形成健康的禽类产品消费习惯,争取市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要按照职责分工落实监管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同配合,坚持资源共享,确保规范活禽经营管理工作取得实效。


本通知所称活禽经营包括鸡、鸭、鹅、肉鸽、鹌鹑和人工驯养繁殖野生禽类的屠宰、贮藏、运输、批发、零售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武汉市人民政府


2017年7月20日





附件:武政规[2017]27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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