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政规〔2017〕25号《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市级地方重要副食品储备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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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市级地方重要副食品储备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武政规〔2017〕2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经研究,现将《武汉市市级地方重要副食品储备经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


2017年7月18日


 

 


武汉市市级地方重要副食品


储备经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地方重要副食品储备经营管理,健全市级地方重要副食品储备经营管理体系,增强政府宏观调控市场的能力,促进我市副食品市场的平稳运行,根据中央及省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和参与市级地方重要副食品管理、监督、储存、加工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地方重要副食品储备,是指用于应对重大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动物疫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引发市场异常波动进行市场调控而储备的猪肉、清真牛肉及食糖等城镇居民主要生活必需品。


第四条 市级地方重要副食品储备的动用权和调配权属于市人民政府,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擅自动用。猪肉、清真牛肉及食糖的储备经营,由市人民政府委托市副食品商业储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副食品储备公司)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市副食品储备公司要按照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要求,及时、保质、保量地落实。


第五条 市商务局负责市级地方重要副食品储备的行政管理工作,制订市级地方重要副食品储备计划;按照布局合理、经济便捷、安全适用、符合标准的原则,选择认定市级地方重要副食品储备基地(场)和储存库;监督市级地方重要副食品储备企业、储存库、活畜储备基地(场)和加工企业的规范运行,对市级地方重要副食品储备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等。


第六条 市财政局负责市级地方重要副食品储备的财政财务管理,安排和拨付市级地方重要副食品储备补贴资金,监督检查财政补贴资金使用情况等。


第七条 猪肉采取冻肉储备与活体储备相结合的储备经营模式;清真牛肉采取冻、鲜储备与活体储备相结合的储备经营模式;食糖采取实物储备经营模式。市级地方重要副食品在储备总量不变的前提下,合理调整储备品种结构。


第八条 猪肉、清真牛肉、食糖的储备按照“总量控制、分级管理、动态调整、市场运作”的原则,实行常年储备、定期轮换制度。猪肉每年储备经营总量为5500吨,其中冻肉2500吨(一年轮换3次,每次不低于800吨),生猪活体60000头(折合3000吨,一年轮换3次,每次不低于20000头);清真牛肉每年储备经营总量为2000吨,其中冷冻牛肉1000吨(一年轮换3次,每次不低于300吨)、鲜牛肉400吨、活牛储备2400头(折合600吨,一年轮换3次,每次不低于800头);食糖每年储备经营总量为1500吨(一年轮换2次,每次不低于750吨)。


市级地方重要副食品储备的轮库更新必须以市场为导向,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轮库及入储情况要在轮库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书面报送市商务局和市财政局,所发生的价差损失采取以收抵支的办法由市副食品储备公司自行解决。若遇肉品、食糖市场价格剧烈波动等特殊情况,储备经营总量及补贴费用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共同研究提出意见,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 市级地方重要副食品储备管理实行公检报告制度。市商务局每年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市级地方重要副食品的公检单位,也可将省主管部门确定的当年省级重要副食品储备公检单位确定为市级地方重要副食品储备的公检单位。


公检单位根据市商务局的委托,负责猪肉、清真牛肉和食糖等市级地方重要副食品在库(栏)数量的检查与核实;按照国家卫生质量安全标准和管理规范,负责储备基地(场)、储存库的设施设备、卫生安全环境、管理规范和储备商品质量的检查。检验结果以公检报告的形式向委托方、市副食品储备公司、储备基地(场)和储存库出具,公检单位对检验结果负责。


第十条 市商务局负责对市级地方重要副食品储备基地(场)、储存库资质的选择认定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2年一次。储备基地(场)、储存库如出现数量不真实、质量不合格、操作不规范和储备不安全等问题,由市商务局视情节给予相关企业(单位)批评、责令整改、终止储备合同或者取消资格等处理决定,市财政局相应取消或者扣减该企业(单位)当年的储备补贴。


第十一条 市级地方重要副食品储备商品必须与中央和省级储备严格分存,储备基地(场)、储存库储备的库存量必须常年保持储备计划规定的数量。


生猪活体、活牛储备要参照符合中央储备肉、活畜储备基地(场)的资质标准。肉品、食糖储备要符合国储肉、国储糖标准。申请承担猪肉储备任务的基地(场)、储存库必须符合《湖北省储备肉管理办法》(鄂商务发〔2016〕76号)有关要求。


第十二条 清真牛肉储备经营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清真牛肉屠宰加工要坚持阿訇下刀,肉品存储、运输、售卖等都要实行专库专车专柜管理,并按照规定的卫生和质量标准进行检疫。市民宗委、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要对清真牛肉储备经营进行监督检查,保障清真牛肉的市场供应以及肉品质量安全。


第十三条 市财政每年从一般公共预算中安排1600万元用于全市肉品、食糖储备费用补贴和公检费用补贴。


肉品、食糖储备费用补贴资金严格用于储备商品经营所发生的贷款利息、运杂费、冷藏保管费、仓租保管费、商品损耗及管理费等6项费用,实行总额包干,减亏留用,超亏不补。


公检费用补贴36万元,用于公检单位执行全市地方重要副食品储备商品全覆盖公检工作,其中生猪活体储备公检补贴12万元、冻肉公检补贴10万元、清真牛肉公检补贴8万元,食糖公检补贴6万元。


第十四条 肉品、食糖储备费用补贴资金采取按季预拨、年终结算的方式拨付,前三季度由市财政局直接预拨给市副食品储备公司,第四季度由市副食品储备公司分别向市商务局、市财政局提交年度储备任务完成情况报告,同时向市财政局提交拨款申请,附上公检单位出具的公检报告及相关统计报表结清当年补贴资金。


公检费用补贴由市财政局根据公检单位执行公检任务的实际情况,一次性直接拨付到当年承担公检任务的单位。


第十五条 市副食品储备公司要做好猪肉、清真牛肉及食糖储备的生产供应和实物管理工作。要强化目标责任制,坚持按市场经济规律做好市级地方重要副食品储备的市场化运作。要精心组织市级地方重要副食品储备的生产供应,在保证完成政府储备任务的同时,确保节假日、生产淡季和遇突发事件时市级地方重要副食品供应不断档、不脱销、不积压。


要严格加强市级地方重要副食品储备的实物管理,所储备的市级地方重要副食品要分门别类,实行专库专储、专人管理、专账记载和挂牌明示。严格市级地方重要副食品储备在库保管,建立健全内部各项管理制度,不得擅自动用储备,不得虚报储备数量,不得自行变更储备基地(场)和储存库,确保市级地方重要副食品储备的安全和完整。


要切实加强市级地方重要副食品储备的会计核算和补贴管理,并依据现行的企业会计制度进行核算,正确反映市级地方重要副食品储备的财务情况。要建立健全市级地方重要副食品储备的会计、统计报表制度,每月10日之前将上一个月所储备市级地方重要副食品进、销、存的数量、价格、金额和储备库以及换库统计日报表报市商务局和市财政局。报送报表要做到及时、全面、准确,保证帐实、账表相符,并自觉接受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企业和个人不得将市级地方重要副食品储备商品用于对外抵押、质押或者清偿债务。储备基地(场)、储存库进入清算或者破产程序时,相关企业(单位)应当提前60天书面告知市商务局;因改造升级、搬迁导致不能正常生产经营须提前30天报告;因自然灾害导致不能正常生产经营须及时报告。


第十七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造成或可能造成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供求严重失衡,需要动用市级地方重要副食品储备商品时,由市商务局报请市人民政府下达动用计划指令。市人民政府下达动用计划指令后,市副食品储备公司和储备基地(场)、储存库必须应急响应,按规定的时间、品种、数量、价格、流向组织调运和投放。


第十八条 市副食品储备公司和储备基地(场)、储存库应当自觉接受市商务局选定的公检单位的检查、核实和检验。


公检人员在进行检查时应当执行国家和省主管部门规定的规范程序,主动向被检查单位出示市商务局的委托证明和工作证明。被检查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阻扰检查、核实与检验,不得弄虚作假。


第十九条 储备基地(场)、储存库在收到储备补贴资金后,要按规定进行财务处理。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虚报冒领储备补贴资金或者擅自改变用途。


第二十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和《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国务院令第51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2010年10月9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的《武汉市市级地方重要副食品储备经营管理办法》(武政办〔2010〕142号)同时废止。


 





附件:武政规[2017]25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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