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政规〔2017〕20号《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的意见》

浏览量:          时间:2020-02-16 03:20:40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的意见》







武政规〔2017〕2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的一系列重要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投资质量和效益,经研究,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施项目储备


根据经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各专项发展规划,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编制3年政府滚动投资计划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建立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库,作为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的重要依据。


二、健全决策机制


(一)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等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在实行项目专家咨询评估基础上,应当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


(二)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是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各项前期工作的依据。项目单位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组织开展可行性研究,并按照规定申请办理项目选址意见(仅指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下同)、用地预审(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明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的情形除外,下同)、节能评估、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手续。


(三)经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是确定政府投资项目的依据,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审批或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城建基础设施项目:使用政府投资5亿元及以下的,由项目审批部门审批;使用政府投资5亿元—10亿元的,报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批准;使用政府投资10亿元及以上的,经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批准;特别重要的项目应当报市人民政府集体决策。


2.非城建基础设施项目:使用政府投资5000万元及以下的,由市发展改革委审批;使用政府投资5000万元—3亿元的,报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批准;使用政府投资3亿元及以上的,经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批准;特别重要的项目应当报市人民政府集体决策。


3.单纯设备购置及安装、房产购置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


4.专用人防工程、列入“互联网+行动计划”的信息化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审批管理细则并负责项目审批和监管。


5.党政机关办公楼项目: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6.使用市级下达的补助资金类区级事权建设项目:由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审批和监管。


(四)由市人民政府决策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审批部门在上报市人民政府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请示文件中应当包括以下内容:项目基本情况、可行性研究报告咨询评估情况(含技术及建设方案、投资估算及资金平衡方案、经济社会效益等评估结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情况、市人民政府前期研究情况、项目前期手续办理情况、项目审批依据、决策意见及建议等材料,并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相关附件。


(五)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政府投资项目所涉及的各类审批事项都应当通过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办理。项目审批部门应当依法主动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情况向社会公开,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公开与项目有关的相关信息,切实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三、强化融资管理


(一)需融资的政府投资项目,由项目单位编制项目融资方案(资金平衡方案),并按照投融资管理相关规定和程序严格管理。在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对项目融资方案(资金平衡方案)加强审查,对未落实融资方案(资金平衡方案)的项目不予审批。


(二)政府投资项目融资方案(资金平衡方案)应当建立融资风险管控机制。项目单位应当根据经批准的项目融资方案(资金平衡方案)组织实施,合理控制融资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防范财务风险。


四、优化审批流程


经国家、省、市批准的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中已经明确的项目,市人民政府已经明确开展前期工作的政府投资项目,以及使用政府投资1亿元以下(不含本数)的城建基础设施项目、100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的非城建基础设施项目,由项目审批部门合并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只保留选址意见、用地预审、节能评估及涉航项目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等作为前置要件。使用政府投资500万元以下的专业技术用房、业务用房修缮项目和其他改扩建项目,项目审批部门可直接审批该类项目的初步设计。


五、加强概算管理


(一)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应当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加强成本控制。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作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实施和控制投资的依据。初步设计确定的建设内容、规模和标准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范围。


(二)概算总投资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投资估算10%以上的,项目审批部门可要求项目单位重新编制和上报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单位、建设性质、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技术方案等发生重大变更的,项目单位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项目审批部门。


(三)政府投资项目由于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和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确需调整投资概算的,由项目单位提出调整方案,按照规定程序报项目审批部门核定。申请调整概算的项目,对于使用预备费可以解决的,不予调整;概算调整幅度达到10%及以上的,项目审批部门可按照审计结论批准概算调整。


六、规范建设管理


(一)政府投资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建设标准,严把设计、施工、材料质量关,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建设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工程质量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等单位工程质量行为的监督,确保项目顺利实施。政府投资项目必须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支付比例和支付条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二)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依法订立合同,明确质量和工期要求、履约担保和违约责任,并及时报有关部门备案。对因勘察、设计、施工、设备材料供应、监理等过失造成建设过程中或者设计使用年限内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者造成调整工程投资超过原批复概算的,应当根据违约责任扣减有关责任单位的费用,同时将其违约情况纳入信用记录并通报相关资质管理部门,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政府投资项目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规定,除法定情形外,一律实行公开招标或者按照规定实行政府采购,并全部依法进场开标评标。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等相关部门要从严把关,严厉查处串标围标和违法转包分包等违法行为。


七、严格财务管理


市财政局要切实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财务管理和监督,严格执行财务管理的相关规定。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的有关要求,进行竣工决算报批。


八、加强验收管理


(一)项目单位应当在完成专项验收和竣工决算审批后的3个月内,向项目审批部门申请竣工综合验收,如遇特殊情况的,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期。


(二)政府投资项目综合验收合格后,项目单位应当及时向资产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资产备案手续,依法办理产权登记。


(三)项目综合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或者运营一定时间后,项目审批部门可以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和专家对项目前期工作、实施情况、工程质量、投资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等内容进行项目后评价。


九、其他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本市以往制发的有关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凡与本意见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意见的规定为准。


 

 


武汉市人民政府


2017年7月4日


 





附件:武政规[2017]20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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