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政规〔2017〕19号《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构建公平竞争市场环境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构建公平竞争市场环境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通知》
武政规〔2017〕1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决策部署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构建公平竞争市场环境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意见》(鄂政办发〔2016〕51号)精神,解决好当前制约民间投资发展的突出问题,突破性发展新民营经济,进一步激发民间投资潜力和创新活力,经研究,现就构建公平竞争市场环境、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民间投资市场准入清理专项行动
(一)开展市场准入限制专项清理
1.放宽市场准入。积极营造公平透明的政策环境,坚决取消针对民间资本的附加条件和歧视性条款,确保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在市场准入方面享有同等待遇。
2.确保政策落实。严格执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企业发展若干意见及支持工业经济发展等政策措施的通知》(武政〔2015〕35号)规定政策和“城市合伙人”等现有政策。对重大投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加强部门协调,确保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3.营造公平市场环境。全面清理工商登记注册规范性文件,加强对涉嫌市场垄断行为的信息收集、案例研判、处置结果上报工作,受委托开展反垄断案件的调查等相关工作,保障各类投资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以上3项任务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商务局、市工商局)
(二)开展民营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管理试点
国务院有关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出台后,开展我市民营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管理试点。(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三)鼓励民间资本参与重点项目建设
在交通、能源、市政、水利、教育、医疗、养老、健康等行业,推出一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试点项目,鼓励民间资本积极参与,抓好典型项目落地,形成示范效应。结合申报2017年专项建设基金和中央预算内资金,及时发布灾后重建项目信息,鼓励和吸引民营企业参与灾后重建。(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城乡建设委、交通运输委、卫生计生委,市教育、民政、水务局)
(四)开展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
1.推动国有企业分类改革。商业一类国有企业全面实行公司制股份制改革,积极引入各类非国有资本或者其他国有资本实现股权多元化。商业二类国有企业保持国有资本控股地位,吸引非国有资本参股。
2.拓宽民间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改革的渠道。鼓励非国有资本通过出资入股、收购股权、认购可转债、股权置换等多种方式,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增资扩股以及企业经营管理。鼓励国有企业通过投资入股、联合投资、重组等多种方式,与非国有企业进行股权融合、战略合作、资源整合。
(以上2项任务牵头单位:市国资委;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五)建立民营企业市场准入投诉协调解决机制
进一步加大对民营企业投诉协调处理的力度。将民营企业市场准入投诉纳入市工商局12315投诉举报平台受理范围,畅通举报投诉通道。对投诉举报问题进行分类并及时移交相关职能部门调查处理。对移交的投诉举报问题进行跟踪协调督查,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投诉人,确保投诉问题事事有落实、件件有回音。(牵头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责任单位:市工商、商务局)
二、开展金融助力民营企业发展专项行动
(一)加大对民营企业的信贷投放力度
稳步推进投贷联动试点工作,设立投贷联动信贷风险专项补偿基金,建立投贷联动风险分担机制。支持武汉众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规范运营。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于基本面向好,主业经营良好,产品有市场、有订单、有效益,但暂时资金流动性紧张的企业,不断贷、不抽贷、不压贷。在做好贷款质量监测和准确分类的同时,通过调整贷款期限、还款方式等贷款重组措施,缓解企业债务压力,解决企业经营中的融资困难,化解债务风险,恢复企业造血功能。支持开展金融产品创新。积极鼓励金融机构创新服务,形成一批特色鲜明、具有全国影响力的科技金融创新产品,推出各具特色的小微金融产品,解决创业者、农业经营者、新三板企业融资难问题。继续做好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工作,完善“政银保”联合机制,为小微企业融资增信,以撬动更大额度的信贷投放。(牵头单位:市金融工作局)
(二)发挥政府投资基金带动作用
落实《武汉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管理办法》(武政规〔2016〕27号)的规定,进一步精简、规范引导基金使用程序,通过引导基金投资组建一批天使基金、科技创新基金、产业发展基金、并购基金,撬动更多的社会资本集聚武汉发展。做好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和省长江经济带产业基金的申报工作。鼓励设立有行业特色的创投基金,支持工业技术研究院发起设立创投基金,引导子基金围绕我市重点支持发展的行业进行投资,打造优势产业集群。鼓励设立种子基金和天使基金,引导社会资本加大对我市种子期和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投资力度,打造一批民营“小巨人”企业。(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市科技、财政、金融工作局)
(三)支持融资担保机构和投资公司为实体经济提供融资服务
1.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对符合条件的贷款项目,按照当年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对企业贷款利息进行部分补贴,单户企业补贴金额不超过15万元且不超过企业上年度实缴税金。对符合条件的担保贷款项目,市级财政按照实际担保费率(不高于2.5%,超过2.5%的统一按2.5%计算)的25%进行补贴,单户企业补贴金额不超过10万元且不超过企业上年度实缴税金。设立小微企业融资应急资金,为符合银行续贷条件但缺乏短期流动资金的小微企业提供暂时周转资金支持。
2.规范担保行为。淘汰不合格担保公司,支持国有或者国有控股担保机构扩大业务规模,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
(以上2项任务牵头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
三、开展民营企业培育与提升专项行动
(一)加大企业家培育力度
配合实施省“123”企业家培育计划。配合市委组织部遴选、审核、推荐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家,建立培养民营企业家人才梯队。实施“黄鹤英才(企业家)计划”。采取政府补贴境外培训费用的方式,选派本地中青年优秀民营企业家赴国外学习中小企业创新创业方面的经验,培育世界眼光和战略思维,激励开拓创新精神,激发担当领军重任。(牵头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二)缓解民营企业人才结构性矛盾
1.实施“万企育才工程”招标培训项目。通过公开招标,面向社会专业培训机构,购买中小(民营)企业需要的生产、财务、市场、行政、信息化、创业、素养等模块的培训课程,加大培训力度,提升中小(民营)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
2.深化实施“千企万人”支持计划。用5年左右的时间,重点在信息技术、生命健康、智能制造三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遴选支持1000家左右具有良好创新前景和发展潜力的民营企业,引进和培育10000名左右创新型高层次人才。
(以上2项任务牵头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四、开展优化民间投资环境专项行动
(一)降低企业负担
1.降低涉企收费标准。落实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制度,修订《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目录清单》《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清单》《涉企行政审批前置服务收费清单》3个目录清单,并建立常态化公示制度。全面清理规范涉企收费,对2015年以来取消、暂停征收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落实情况开展督促检查。对保留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性收费项目实施普遍性降标,总体降幅达到30%左右。
2.降低生产要素成本。大工业用电价格降低2分/千瓦时以上,一般商业用电价格降低4分/千瓦时;支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自主协商确定电价,扩大电力直接交易规模和主体范围。降低企业物流成本,对高速公路使用通衢卡电子支付的货车给予10%优惠,对预存通行费的市路桥ETC用户给予5%优惠。
3.降低社保负担。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由20%降至19%,失业保险总费率由2%降至1%(企业缴费比例由1.5%降至0.7%、个人费率由0.5%降至0.3%),降低费率的期限按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对困难企业,经批准可缓缴“五险一金”,阶段性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符合稳岗补贴条件的,失业保险费稳岗补贴支付比例可按照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执行,执行期暂定为2年。对符合条件的“个转企”企业,3年过渡期内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标准仍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缴费标准执行,过渡期满后经批准可再享受2年过渡期政策。
4.降低税负成本。企业地方教育费附加按1.5%征收。大力推进和深化营改增改革,严格执行停征堤防费、地方文化事业建设费和价格调节基金政策。加快实施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免收证照类工本费。简并申报缴税次数。落实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各项税收优惠政策,重点落实小微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先进技术服务企业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等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以上4项任务牵头单位:市编办;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税、地税局等)
(二)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
1.全面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的通知》(武政规〔2017〕9号),进一步简化整合我市投资项目报建手续。按照我市设定的准入条件、建设标准和相关要求,开展在企业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承诺后实行“零审批”试点。
2.持续精简行政审批事项。认真做好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接、转、放”工作,有序取消、调整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重点,减少投资项目审批事项、生产经营活动审批事项和资质资格许可。对关联性强的审批事项,同步推进取消和下放。
3.深化区级综合行政审批改革。以审批职责、事项、环节“三个全集中”为核心,推动区级审批模式尽快切换,实现“三个到位”,即:审批材料规范化到位、审批流程优化再造到位、审批与监管衔接到位,做到“马上办、网上办、一次办”。
4.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制度。建立健全“双随机”抽查机制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事项的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等,建立市场主体名录库和本部门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通过摇号方式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依法开展监管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建立执法检查责任追究机制,落实执法检查监管责任。
5.提升审批服务效率。围绕打造产业项目、建设项目和土地供应3个绿色通道,不断优化行政审批流程。深化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治理,推广应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管理平台,在开发园区推行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多评合一、多图联审,探索建立综合审查机制。大力推进并联审批、网上审批,创新审批服务方式。全面推行行政审批受理单制度,推进行政审批标准化建设。
6.简化消防、规划、环保审批环节。下放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东西湖区消防审批权限,减化消防审批程序,建立重大项目消防审查“绿色通道”。下放部分国土规划审批权限,推行标准化审批,推进行政审批集中服务。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制,取消环评前置行政许可,对已经完成规划环评的工业园区新引进符合准入条件的建设项目,简化环评内容,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承诺审批时限要求。对未列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且建成后不产生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无需进行环评审批或备案。
(以上6项任务牵头单位:市编办;责任单位: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市发展改革委、城乡建设委,市国土规划、环保、工商、园林和林业、公安消防局,市民防办)
(三)优化民间投资营商环境
1.优化民营企业用工环境。对守法诚信的先进民营企业在3年内免予劳动保障年度书面审查和劳动保障日常巡视检查。抓紧研究制定合规建筑单位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减缴、免缴操作办法。
2.依法依规做好经营异常企业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列入和移出工作。及时公示市场主体登记备案、抽查结果、行政处罚等涉企信息;在市场主体准入环节,对相关失信自然人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监事及高管职务的,依法依规进行严格限制。
3.推进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区域执法协作联动机制。健全举报投诉办理和违法行为曝光机制,以及消费者维权和交易争端解决机制。
(以上3项任务牵头单位:市编办;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规划、商务、工商局)
(四)加强对民营企业的信息服务
1.加强民间投资统计监测分析工作。建立完善民间投资统计指标体系,加强民间投资统计监测分析工作,为领导决策及投资决策提供信息支撑。
2.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力度。通过各种渠道和方式,定期向民营企业公开发布政府产业政策、市场信息、投资信息,邀请政府职能部门及时解读相关政策,打破市场的信息不对称现象。
3.积极打造政府公共服务平台。通过政府公共服务平台为民营企业和各大金融机构搭建桥梁,合理引导民间资本投融资。为民营企业提供专业咨询服务。
(以上3项任务牵头单位:市工商联;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统计局)
五、开展民间投资政策措施落实效果第三方评估专项行动
1.开展政策落实效果评估。发挥工商联管理和服务非公有制经济的助手作用,围绕民间投资和民营经济发展环境政策的落实情况,不定期开展专项评估工作,为党委、政府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2.强化评估结果运用。将贯彻落实民间投资政策措施情况纳入对政府职能部门履职尽责监督检查范围,对各责任单位移送的涉嫌违反民间投资政策措施的问题线索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对落实相关政策不力、不履职尽责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并视情形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3.建立长效机制。根据第三方评估结果,系统梳理民间投资中存在的具体问题,深入分析原因,进一步细化完善政策措施。建立整改责任制,明确整改责任主体,实行台帐管理,定期清点,办结销号,建立促进民间投资政策落地的长效机制。
(以上3项任务牵头单位:市工商联;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六、保障措施
(一)强化责任。各牵头部门要切实履行牵头责任,协调相关责任单位按照职责分工抓紧开展各项工作。各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管委会)和市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提高认识、坚定信心,深化改革、强化措施,推动促进民间投资各项政策落地生效,依法保障民营经济的各项平等权益,有效解决民营企业反映的突出问题。
(二)强化督办。建立健全目标责任制,实行任务清单管理,将5大专项行动纳入市人民政府重要督查事项清单,对各区、各部门和单位推进落实情况实行督查、考核,督查情况及时向市委、市人民政府报告,对工作落实不力的将予以问责。
(三)强化考核。进一步完善投资和重点项目年度考核机制,优化指标设置,对促进民间投资发展成效较好的区和部门加大奖励力度,形成促进民间投资、扩大有效投资的良好导向。
各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抓紧出台本区、本部门和单位的具体实施意见,并在2017年7月底之前报市发展改革委。
武汉市人民政府
2017年7月4日
附件:武政规[2017]19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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