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政规〔2017〕9号《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0-02-16 03:23:27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的通知》







武政规〔2017〕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的通知》(鄂政发〔2016〕32号)精神,进一步简化我市投资项目报建审批手续,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以下简称“放、管、服”)改革,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的重要意义


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是投资项目申请报告核准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之后、开工建设之前,由相关部门和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向项目单位作出的行政审批事项。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既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打通投资项目开工前“最后一公里”、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激发社会投资活力的重要举措,对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提高行政效能、扩大合理有效投资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区、各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此项工作的必要性、重要性和紧迫性,集中精力落实好各项政策措施。


二、把握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的主要内容


鄂政发〔2016〕32号文件明确的60项报建审批事项,涉及我市的有45项,其中:保留20项,将18项整合为7项;改为部门间征求意见的2项,涉及安全的强制性评估5项,这7项不列入行政审批事项;另根据我市地方性法规设立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1项。清理规范后报建审批事项调整为28项。


(一)保留21项


国土规划部门4项: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农用地转用审批、供地方案审批。


城乡建设部门2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风景名胜区内建设活动审批。


交通运输部门4项:水运工程设计文件审查、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审批、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


水务部门3项:农业灌排影响意见书,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防洪、改善修复水环境、生态保护、道路交通等公共设施占用湖泊审批。


发展改革部门2项: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环境保护部门1项:非重特大项目环评审批。


气象部门1项: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公安部门1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园林和林业部门1项:建设项目临时使用林地审批。


民族宗教部门1项: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审批。


人民防空部门1项: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


(二)将18项整合为7项


国土规划部门4项整合为1项:将“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审批”“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审批”“历史建筑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审批”4项,合并为“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1项。


园林和林业部门2项整合为1项:将“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审批”“砍伐城市树木、迁移古树名木审批”2项,合并为“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1项。


城管部门3项整合为1项: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3项,合并为“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1项;


水务部门7项整合为3项:一是将“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审批”“拆除、移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方案审核”2项,合并为“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1项;二是将“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3项,合并为“洪水影响评价审批”1项;三是将“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取水许可”2项,合并为“取水许可”1项。


文化部门2项整合为1项:将“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许可”“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的许可”2项,合并为“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1项。


(三)改为部门间征求意见的2项


军队有关部门2项:贯彻国防要求、军事设施保护意见。


(四)涉及安全的强制性评估5项


安全监管部门2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


国土规划部门1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气象部门1项:重大规划、重点工程项目气候可行性论证。


民防部门1项:地震安全性评价。


三、明确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的有关要求


(一)落实工作责任。各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对清理规范的投资项目报建事项逐项制订可操作的工作方案和配套措施,并对取消调整后的相关问题提出意见或者建议。市审改办要做好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之间的协调工作,解决好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市发展改革委要加强对清理规范工作的统筹指导,并根据国家、省新出台的核准目录,抓紧修订武汉市核准目录,协调做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的调整和运行。


(二)抓紧组织实施。各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对保留的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逐项对接,对归为其他行政职权类别的及时调整,确保全部纳入本区、本部门和单位的行政审批事项清单。对取消调整的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要认真研究后续处理措施、整合后的相关流程和审批手续,进一步细化相关标准。对涉及安全的强制性评估,要出台相应的实施细则,严格事中事后监管,确保安全措施落实到位。要按照“依法保留、应减必减、大力整合”的原则,简化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材料,研究提出材料标准样本,为项目申请人提供便利。


(三)加强衔接指导。市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与省主管部门的沟通衔接,加大对本系统清理规范工作的指导监督,抓紧梳理权力清单。各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行政审批改革的要求,在清理规范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健全重大项目审批绿色通道机制,并充分利用网站、杂志、报刊等媒介,加大对清理规范工作的宣传力度,使有关企业和群众及时了解有关政策要求,确保各项政策要求落实到位。


各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情况应在2017年4月30日前报市审改办,并提请调整修改本区、本部门和单位报建审批事项清单,依法依规做好投资项目报建审批工作。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附件:武汉市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清理规范意见汇总表(详见正文)


 

 


武汉市人民政府


2017年3月30日


 

 





附件:武政规[2017]9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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