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政规〔2017〕7号《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燃煤锅炉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0-02-16 03:25:38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燃煤锅炉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武政规〔2017〕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经研究,现将《武汉市燃煤锅炉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武汉市人民政府


2017年3月15日


 

 


武汉市燃煤锅炉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湖北省燃煤锅炉专项整治工作方案》(鄂环发〔2016〕27号)、《武汉市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措施》(武政规〔2016〕16号)要求,进一步推动能源结构调整,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实施燃煤锅炉淘汰、清洁能源改造、污染治理等措施,全面完成国家、省、市燃煤锅炉专项整治目标任务。2017年6月底之前,完成20蒸吨/小时以下的燃煤锅炉淘汰或者改造任务;完成20蒸吨/小时及以上燃煤锅炉烟气在线监测装置安装工作,并实现与环保部门联网。


二、工作任务


(一)严格新建燃煤锅炉准入标准。全市原则上不予新建燃煤锅炉,对于完全没有条件使用清洁能源但因产业发展确实需要新建燃煤锅炉的区域,必须从严控制新建燃煤锅炉,且将其作为过渡性措施进行严格审批,严把排放标准关。新建锅炉应当使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满足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管委会,下同〉;配合单位:市环保局、市质监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二)严格执行燃煤锅炉污染物排放标准。全市域65蒸吨/小时以上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均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2011)特别排放限值;全市域65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均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14)特别排放限值,依法从严查处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超标排放行为,确保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环保局)


(三)加强燃煤锅炉证照管理。燃煤锅炉无照的,由工商部门依法进行查处;燃煤锅炉无证的,由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进行查处。(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市工商局、市环保局、市质监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四)严格控制燃煤锅炉改燃方式。天然气管网覆盖的区域,燃煤锅炉原则上改用天然气或者其他清洁能源,不得改为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现有燃气锅炉不得改为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使用生物质成型燃料必须配套使用专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燃用符合国家要求的生物质成型燃料,配备高效的除尘设备。(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质监局)


(五)严格控制煤炭销售和燃用质量关。严格落实《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全市禁止销售、燃用硫分高于0.6%、灰分高于15%的煤炭。对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内销售高污染燃料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罚。加大对销售的煤炭抽样检测力度,对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罚。加大对企业燃用煤质量抽查检测力度,对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煤炭的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罚。同时,增加对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监测频次,依法严肃查处大气污染物排放超标排污行为。(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环保局)


(六)完善燃煤锅炉整治激励措施。对积极改用天然气的燃煤锅炉使用单位,有关部门在相关审批手续办理中给予大力支持。各区要研究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共同参与的多元化燃煤锅炉整治激励机制,鼓励机关事业单位优先将清洁能源锅炉作为采购对象,大力推进燃煤锅炉整治进度。(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各区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燃煤锅炉专项整治工作是我市实施“拥抱蓝天”行动计划的重要内容,是民生工程和民心工作。各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该项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工作专班,明确责任,确保燃煤锅炉专项整治工作扎实有效开展。


(二)加强管理,细化方案。各区人民政府要组织环保、质监等部门在前期排查的基础上再次对辖区内所有燃煤锅炉开展拉网式清查,防止遗漏,并于2017年3月中旬之前结合实际制订燃煤锅炉淘汰或者改造方案,建立一炉一档台帐,列出燃煤锅炉淘汰整治清单,报市环保局、市质监局备案。


(三)加强督办,严格考核。市直各相关部门要加大燃煤锅炉专项整治督查督办力度,定期通报进展情况,积极协调解决整治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并将燃煤锅炉整治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考核内容,一并实施考核。


 





附件:武政规[2017]7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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