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政规〔2017〕5号《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武政规〔2017〕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两个主体责任”,有效防范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事故,实现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经研究,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化工安全发展规划
(一)编制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各区人民政府根据化工产业发展需要,在编制城乡规划时,应当划定适当区域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按照《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编制导则》的要求,编制本地区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并严格组织实施。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并在化工园区内建设。
(二)规范化工园区建设运行管理。化工园区要坚持产业项目、公用设施、物流运输、安全环保、管理服务一体化建园模式,完善园区基础配套设施,科学布局化工企业和项目。严格防控安全风险,每5年开展一次园区整体性风险评价。加快智慧园区建设,建成安全、环保、应急救援和公共服务一体化的信息管理平台。
(三)推进危险化学品集中储存经营。依托武汉化工区现有的危险化学品仓储设施,建成集中储存、专业配送、规范管理的全市化工仓储物流基地。促进“互联网+”与危险化学品仓储物流、电子商务、信息资讯及金融服务深度融合,打造我市石油化工、精细化工等重点领域产品交易平台。
(四)引导化工企业进入园区发展。加快淘汰化工行业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的进程。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及去产能调结构的产业政策等措施,引导现有非化工园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进入化工园区发展,确保2019年底之前完成我市非化工园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搬迁整治工作。对限定时间内不能完成搬迁整治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一律不予延期和换发相关行政许可证照。
二、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一)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危险化学品企业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负全面责任,要严格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责任,建立健全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内生机制。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建立全过程、全周期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坚决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落实安全生产组织领导机构,落实安全管理力量,落实安全生产报告制度,做到安全责任到位、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安全管理到位、应急救援到位。
(二)构建安全生产事故双重防范机制。全面摸排危险化学品各环节、各领域的安全风险,严格分级管控,及时排查治理事故隐患,构建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和事故应急前期处置的事故防范机制。
(三)严格特殊作业管理。危险化学品企业要严格执行《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密闭空间作业职业危害防护规范》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职业卫生管理技术规范》。严格特殊作业票证审批制度,重点装置、环节检维修作业的审批不得代签;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动火作业全部按特级动火实行提级管理,节假日、夜间的检维修作业全部提级管理;防爆区内的动火、受限空间作业必须由企业分管负责人签字确认。在实施特殊作业过程中,要启动安全防护措施,加强作业现场安全警戒和作业人员监护;对于实施特殊作业涉及的甲、乙类易燃易爆场所和可能存在有害物质或者缺氧封闭、半封闭设施的入口,必须实施视频监控。
三、切实履行政府安全生产监管责任
各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协调、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综合工作,严格查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严格开展非化工园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的安全监管工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负责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经营和使用许可的职能部门)依法开展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经营和使用许可等行政审批。
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拟订化工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提出优化化工产业布局规划和结构调整的政策措施,牵头做好非化工园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搬迁整治工作的综合协调。
公安机关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严格剧毒化学品的购买、运输管控,指导督促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工厂、仓库、专用车站、码头等单位和场所按照消防技术标准配备、维护、保养消防设施设备,并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交通安全管理。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严格港区内危险化学品装卸、仓储环节和集装箱堆场的安全监管。
发展改革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省产业政策和我市产业布局规划,严格实施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依法管理全市油气长输管道保护工作,协调解决跨区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
国土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乡规划做好化工园区和危险化学品、油气长输管道建设项目的选址规划,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和油气长输管道周边的项目建设,严格控制安全和卫生防护距离。
质量技术、环境保护、卫生计生、工商、邮政等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履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对监管行业和领域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四、深化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
(一)强化“两重点一重大”企业监管。继续推动“两重点一重大”(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和重大危险源)企业的自动化控制、紧急停车和安全联锁系统的改造升级。凡是未实现温度、压力、液位等信息的远程不间断采集检测,未设置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自动连锁的“两重点一重大”装置,一律停止使用;未设置紧急停车(紧急切断)功能的构成一、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一律停止使用。
(二)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工作。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等规定的危险货物包装、装卸、运输和管理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订装卸前查验运输车辆、人员、罐体及单据等的作业规程,委托有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资质的运输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负有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执法检查时,要将企业落实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装卸规程作为重要内容。
(三)强化油气输送管道安全隐患整治。推动油气输送管道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开展管道完整性管理。加强地下工程施工、城镇地面开挖作业的安全审查和油气输送管道的安全保护。完善我市油气输送管道保护和安全监管工作体制机制,进一步明晰市、区油气输送管道安全监管的责任边界,研究专用油气管道安全保护机制。
五、严格实施安全生产行政许可
(一)严格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源头管理。建立“两重点一重大”建设项目立项阶段部门联合审批制度。对不符合国家、省、市产业发展政策,不在化工园区内,安全卫生防护距离达不到国家标准要求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一律不予立项和办理安全许可;对剧毒化学品、易燃易爆化学品、合成氨、涉及危险工艺和沿江重化工建设项目,从严审批;对涉及光气和光气化产品的建设项目,严格限制。
(二)严格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资格把关。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使用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一定的化工专业知识或者有3年以上化工行业从业经历,其中至少1人具有化工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不少于从业单位总人数的2%,至少配备2人;从业人员500人以上的单位,应当按照不少于安全管理人员的30%比例配备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从业人员500人以下的单位,应当至少配备1名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
六、大力加强安全保障能力建设
(一)依法执行安全生产经济政策。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管理使用制度,保障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有效投入。落实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全员参加工伤保险。强制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发挥保险机构参与风险评估管控和事故预防功能。
(二)充分发挥科技支撑作用。推进全市危险物品安全信息平台、“互联网+安全监管”的重点项目建设。在具备条件的危险化学品大型企业和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新建项目中,推行“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工程。对现有加油站实施双层油罐或者防渗设施改造,确保2017年底之前全面完成。
(三)强化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健全市、区、企业三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管理工作机制,建设联动互通的应急救援指挥平台。依托公安消防、大型企业、工业园区等应急救援力量,加强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基地和队伍建设,实现区域化应急救援资源共享。
(四)推进第三方服务工作机制。建立健全政府购买安全生产服务制度。有效引入安全专家、技术服务机构和行业协会等专业技术力量,助力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引导各地区对动火等特殊作业实施第三方专业化监管。
(五)加强安全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执法能力建设,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监管机构,充实专业监管力量,改善监管监察装备和条件。明确武汉化工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配备具有化工专业背景或者管理经验的分管领导和至少3名以上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人员,随着监管范围扩大,适时增加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人员。
七、切实强化监督执法考核
(一)推进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积极推进危险化学品领域的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实施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重大安全风险隐患公示、安全生产信用承诺和信用等级评定、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和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等制度,建立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机制。
(二)加强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负有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定期排查监管行业和领域内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安全风险点、危险源,落实管控措施,依法查处企业违法违规行为。
对下列六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化学品企业一律依法依规采取处罚、取缔、关闭、转产或搬迁等措施:
1.未经规划许可,或者超越规划许可范围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以及从事危险货物作业的港口经营人和港口在建项目;
2.未取得安全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许可证及产品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资质,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
3.与周边居民区和重要公用建筑之间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
4.经停产、停业整顿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5.构成重大火灾隐患,限期整改不到位的;
6.列入国家淘汰落后产能计划的危险化学品行业工艺、设备目录的。
对下列十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危险化学品企业一律责令整改,并实行挂牌督办:
1.超出许可范围、超出设计能力进行生产,超量储存的;
2.不符合安全设施设计审核、验收、备案等相关规定,以及租赁不符合标准的厂房进行生产的;
3.未执行国家有关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相关规定,从事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氰化物等剧毒品、硝酸铵等易燃易爆物品的;
4.未按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制订、完善、细化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的;
5.对重大危险源未进行安全评估、备案,或未设置视频监控系统,油气罐区及易燃易爆生产场所使用非防爆照明、电气设施、工器具的;
6.未根据理化性质和灭火方法的不同,对危险化学品严格分区、分类和分库储存,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技术和安全管理措施的;
7.对重大危险源中的毒性气体、剧毒液体和易燃气体等重点设施未设置紧急切断装置,一、二级重大危险源未配备独立安全仪表系统的;
8.对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未装备自动化控制系统的,油气罐区未设置并有效使用温度、压力、液位、可燃及有毒气体报警和联锁系统的;
9.危险化学品安全评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从事安全评价活动中,存在伪造、转让或者租借资质、资格证书,超出资质证书业务范围,出具虚假或者严重失实的安全评价报告,转包安全评价项目的;
10.存在非法运输和超限、超载、超速运输,与普通货物混装运输等违反危险货物运输法律法规行为的。
对存在一般安全隐患的企业一律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依法责令停产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三)严格事故调查处理。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查清事故原因和责任,严格责任追究,提出防范措施。对各区造成人员死亡的一般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一律由市安委会办公室挂牌督办查处。
(四)加强监督考核力度。各区人民政府和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依规履行监管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监管职责,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责任清单和权力清单,日常照单监管,失职照单追责。市安委会要健全完善考核机制和办法,将过程考核和结果考核相结合,加强对各区人民政府和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履职情况的检查考核,推动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全面落实。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武汉市人民政府
2017年3月6日
附件:武政规[2017]5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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