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政规〔2016〕34号《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醇基燃料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0-02-16 03:25:58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醇基燃料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武政规〔2016〕3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醇基燃料是以醇类物质为主体配制的燃料总称,其主要成份均为《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的危险化学品,且质量比(体积比)之和不小于70%。醇基燃料相对于传统燃料具有一定的经济、环保等优势,近年来在我市餐饮、酒店等行业和领域广泛使用,但其在储存、经营、运输和使用环节安全隐患突出。为加强我市醇基燃料安全管理,保障城市公共安全,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系列重要决策部署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巩固前期我市醇基燃料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成果,进一步排查治理涉及储存、经营、运输、使用醇基燃料的生产安全隐患和薄弱环节,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着力解决突出问题;按照“疏导结合、安全规范、综合治理”的原则,进一步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推动安全生产“两个主体”责任落实,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促进我市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稳定好转。


二、整治内容


(一)未取得相关许可经营醇基燃料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未将醇基燃料储存在合法仓库内,储存、输送方式或者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及相关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的车辆非法运输醇基燃料,未取得从业资格的人员非法驾驶、押运醇基燃料运输车辆,非法改装、伪装车辆运输醇基燃料,向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的车辆非法充装醇基燃料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违反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规定使用醇基燃料的餐饮、酒店等场所。


三、管理和监督责任


(一)企业主体责任


凡在我市储存、经营、运输、使用醇基燃料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消防、道路交通等相关法律法规,切实履行相应责任和义务。


1.经营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向合法的生产经营企业采购具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醇基燃料。


2.储存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将醇基燃料储存在满足安全条件、具备合法资质的专用仓库内,严禁向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的车辆充装醇基燃料,严禁委托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的运输企业配送醇基燃料。


3.运输企业应当依法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使用有合法资质的专用车辆和取得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醇基燃料的配送工作。


4.使用单位应当向合法的生产、经营企业购买产品质量符合《醇基液体燃料》(GB16663—1996)规定的醇基燃料,在符合消防安全规定的场所、通过专用灶具使用醇基燃料。


(二)政府及其部门监管职责


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以区为主、条块结合的方式,严格按照“属地管理”和“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以及“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全面落实地方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责任,严格履行法定职责。


1.各区人民政府(含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武汉化工区管委会,下同)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组织推进本辖区醇基燃料的安全监管工作。


2.市公安、交通运输、安监、质监、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负责监管领域内的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对涉及醇基燃料生产、储存、经营、使用场所的消防安全进行检查,对违反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生产、储存、经营、使用醇基燃料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负责醇基燃料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依法查处醇基燃料运输车辆不符合安全条件、超载、超速以及未经批准进入限制通行区域等违法违规行为。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无资质车辆非法运输醇基燃料、驾驶员和押运员不具备危险货物运输资格、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违法违规改装车辆等违法违规行为。


安监部门负责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条件生产、储存、经营醇基燃料以及未经许可生产、经营、储存醇基燃料的违法违规行为。


质监部门负责醇基燃料本地生产企业的质量监督管理,对生产不符合《醇基液体燃料》(GB16663—1996)规定的醇基燃料的本地生产企业依法进行查处。


工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醇基燃料经营单位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3.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此项工作的综合协调、指导和督办。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把醇基燃料的安全监管作为关系城市安全、人民福祉和社会综合治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构,制订切实有效的整治方案,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加强督导,确保工作措施落到实处。


(二)全面排查整治。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调动街道(乡镇)、社区(村)、社会单位、治安巡防队伍和消防志愿者等多种力量,采取暗访、抽查、督查、联合执法等多种形式开展检查;要突出重点,进一步加大对废弃厂房、仓库、工地、城乡结合部等易隐藏非法生产、储存、经营醇基燃料的重点区域,使用非法改装运输车辆、违规上路运输醇基燃料等重点环节,人口密集场所、繁华商业区使用醇基燃料的小餐饮、酒店以及机关、学校食堂等重点场所的整治力度,确保排查深入、准确、全面、有效。


(三)严格依法查处。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要求,加大查处打击力度。对非法违法储存、经营、运输、使用醇基燃料的行为,按照“四个一律”的要求严肃查处;对构成重大事故隐患的,要进行挂牌督办;对主体责任单位管理不到位、措施不落实而引发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引起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四)建立长效机制。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建立信息沟通和共享机制,定期收集汇总、分析研判、互通醇基燃料安全监管工作情况,定期向市安委会办公室报送工作信息和进度;对于跨区域、涉及多个部门的案件,要及时报市安委会办公室协调查办。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情况,研究重点难点问题,协调统一行动,确保工作落实。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对群众反映强烈、媒体多次曝光、投诉久拖未决的问题,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联合执法,集中整治。建立考核督办机制,将醇基燃料安全监管工作纳入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内容,由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对各区、各部门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将作为各区、各部门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武汉市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31日


 

 





附件:武政规[2016]34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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