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政规〔2016〕29号《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支持总部经济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支持总部经济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
武政规〔2016〕2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经研究,现将《关于进一步支持总部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13日
关于进一步支持总部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
为切实做好总部企业(包括企业总部和总部企业,含区域总部企业)认定及政策兑现工作,加快发展总部经济和高端服务业,特提出如下政策措施:
一、完善总部企业的支持政策
(一)增设企业培育奖。对在本市注册并经认定为总部企业的,自2015年起,首次被评定为世界500强的,给予4000万元奖励;首次被评定为中国企业500强的,给予2000万元奖励。上述奖励自达到奖励标准年度起分3年依次按照40%、30%、30%的比例兑现,由市财政及总部企业所在区财政各按照50%的比例承担。同一企业不同时享受本条政策和《关于支持总部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武政〔2015〕35号)中关于新引进总部企业落户的奖励,并按就高原则执行。
(二)增加总部企业集体户功能。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可按照规定申请设立单位集体户,纳入武汉市常住户口管理。
(三)完善总部企业用地支持政策。总部企业申请联合或者独立建设总部建筑物的,选址符合本市相关规划且分割租售面积不超过总建筑面积40%的,由企业所在区(含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下同)报市投资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投委会)审定后,可优先纳入年度用地计划指标,采取公开出让方式供地,并可按照不低于项目所在地土地基准地价的70%确定出让起始价。
二、建立总部企业认定联合会审机制
(一)明确部门职责。总部企业认定工作由市投委会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实施,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以下统称市认定牵头部门)分别负责牵头组织开展新引进企业、现有企业的总部企业认定工作,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国土规划、工商、统计、住房保障房管、国税、地税局等相关部门参与,建立联合会审机制,各区配合做好相关认定工作。金融企业总部的认定与支持政策按照市支持金融产业发展的相关文件规定执行,由市金融工作局负责组织实施。
(二)总部企业认定程序。总部企业认定原则上随时受理,每季度认定1次。总部企业认定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各区受理申报。各区商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分别负责受理辖区内新引进企业、现有企业的总部企业认定申请,并指导申报企业准备有关材料。
2.各区初步审查。各区商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在受理申报材料后,要对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初步审查,并在每年3、6、9、12月的5日前将初审意见报所对应的市认定牵头部门。
3.部门联合会审。市认定牵头部门收齐各区初审意见后,会同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工商、统计、国税、地税局等部门和单位对申报企业进行会审,并于7个工作日内提出会审意见报市投委会办公室汇总。
4.市投委会审定。市投委会办公室根据会审意见,提出拟认定的总部企业名单后报市投委会审定。
5.公示公布。市投委会审定后,市认定牵头部门将审定的企业名单在媒体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无异议后,市认定牵头部门负责将最终确定的企业名单在媒体上予以公布,并授予其武汉市总部企业证书。
(三)对同一企业(集团)在汉投资(含参股)设立的各类机构,原则上只受理该企业(集团)内一家企业主体的认定申请,并按照规定兑现相关支持政策。
三、规范总部经济政策兑现资金申领流程
总部经济政策兑现资金原则上每年兑现1次。市投委会办公室会同市认定牵头部门,于每年8月发布政策兑现资金申领通知。总部经济政策兑现资金的申领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各区受理申报。各区商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分别负责受理辖区内新引进企业、现有企业的总部企业的资金申请,并指导申报企业准备有关材料。
(二)各区初步审查。各区商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受理企业资金申报后,要对企业资金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初步审查,并于1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所对应的市认定牵头部门。
(三)部门联合会审。市认定牵头部门在收齐各区初审意见后,会同市财政、国土规划、工商、统计、住房保障房管、国税、地税局等部门和单位对经认定的总部企业的资金申报村料进行审查,并于10个工作日内提出会审意见报送市投委会办公室。
(四)媒体公示。市投委会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提出政策兑现资金拟支持企业名单后,由市认定牵头部门在媒体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天。
(五)下达资金计划。公示无异议后,市投委会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下达总部经济政策兑现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市、区财政部门根据年度使用计划拨付资金。
四、强化对总部企业的跟踪服务
(一)建立总部企业重大事项报送制度。各区应当强化对辖区内总部企业的跟踪服务,对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发生更名、变更注册资本等重大事项,应当组织企业在办理相关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报送市认定牵头部门,由市认定牵头部门审核并报市投委会办公室确认、公示后重新换发认定证书。
(二)建立总部经济统计制度。市统计局要协助市投委会办公室建立反映总部经济发展情况的统计指标体系和报送机制,并完善总部经济运行监测机制,定期公布总部经济统计资料。
五、加强总部经济政策兑现资金的管理
市、区财政部门要按照总部经济政策兑现资金使用计划拨付资金,并加强财政资金管理。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加强对总部经济政策兑现资金的监督。对企业在资金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一经确认,应当追回已经拨付的资金,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本政策措施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附件:武政规[2016]29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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