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政规〔2016〕26号《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全市建筑弃料弃土消纳处置工作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0-02-16 03:28:00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全市建筑弃料弃土消纳处置工作的通知》







武政规〔2016〕2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建筑弃料、弃土消纳处置工作,提升城市综合管理水平,根据建筑垃圾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规划实施,坚持长效管理。各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管委会,下同)要按照“厘清职责、规范管理、统一标准、落实责任”的原则,严格按照《武汉市建筑弃料、弃土消纳处置场地选址规划(201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的要求,统一安排组织实施建筑弃料、弃土消纳场所的建设与营运工作;要将弃土消纳场所建设与山体、土地修复相结合,作为改善生态环境的重要举措。所规划的处理建筑弃料的再生材料厂,由市城乡建设委负责引进企业实施建设和经营;建筑弃土消纳工作由市城管委负责统筹,相关区负责该消纳场所的建设、营运和管理工作。


二、实行对口消纳,抓好统筹调剂。按照“自行、对口、调节、异地”的原则,多种形式安排各区建筑弃料、弃土消纳出路。根据《规划》,原则上黄陂区消纳场所受纳本区以及江岸、江汉区的建筑弃料、弃土;江夏区消纳场所受纳本区以及武昌、洪山区的建筑弃料、弃土;蔡甸区消纳场所受纳本区以及硚口区的建筑弃料、弃土。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武汉化工区以及汉阳、青山、东西湖、新洲区的建筑弃料、弃土,原则上在本辖区内自行消纳。各区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向市城管部门申请异地调节消纳,市城管部门应当根据全市建筑弃料、弃土消纳场所建设情况进行统筹调剂。


三、扎实有序推进,分批建设营运。各相关区应当按照《规划》明确的建设任务,在2016年内至少建成1座建筑弃料、弃土消纳场所并投入营运。其中,2016年11月30日前完成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顶冠峰、汉阳区汤山消纳场的建设并投入营运,2016年12月31日前完成黄陂区丁店村、江夏区金夹山和蔡甸区纱帽山消纳场的建设并投入营运。2016年启动1—2个建筑弃料再生材料厂建设;力争于2018年底之前完成《规划》中其他建筑弃料、弃土消纳场所的建设工作。


四、坚持市场导向,强化监管考核。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各自建筑弃料、弃土消纳场所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建成后按照市场化原则选取企业负责其日常运营和管理工作。区城管部门负责对建筑弃料、弃土消纳场所运营企业进行监管考核,会同区财政部门建立基于运营服务质量、处理量和处置单价的月度运营费用核拨制度,有效促进建筑弃料、弃土消纳场所管理水平不断提升。市物价部门会同市城管部门负责按照“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研究制定建筑弃料、弃土消纳处置收费制度,明确处置费(主要用于消纳场所的管理和绿化生态修复)收费标准。对建筑弃料再生材料厂实行企业化经营。


五、支持社会化设置,依法加强管理。各区如有符合《规划》要求可以消纳建筑弃料、弃土的其他场所,由所在区国土规划部门确认选址规划后,区城管部门负责对建筑弃料、弃土消纳场所申办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法人代码证副本,建筑弃料、弃土消纳场所土地租赁合同或者其他土地使用证明,建筑弃料、弃土消纳场所土地使用或者所有单位同意消纳的证明,街道办事处审核意见,建筑弃料、弃土消纳场所施工图纸或者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建筑弃料、弃土消纳场所管理人员、管理制度等材料进行评估核实后报市城管部门备案方能启用。区城管部门应当派专人对建筑弃料、弃土消纳场所进行监管。此类建筑弃料、弃土消纳场所执行市场化收费标准。


六、严格处置标准,确保规范安全。建筑弃料、弃土消纳场所的建设要从保证人民生活需要出发,完善城市功能,创造整洁、安全的公共环境。严格控制建筑弃料、弃土运输及消纳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扬尘污染和水污染,严禁将生活垃圾、有毒有害物质混入建筑弃料、弃土。市城管部门应当制定有关建筑弃料、弃土消纳场所建设标准、作业规范标准及监管办法,定期开展检查考核。


本通知自2016年12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武汉市人民政府


2016年11月2日


 

 





附件:武政规[2016]26号.pdf







郑州外资企业服务中心微信公众号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




本文链接://www.0798ci.com/rule/77474.html

本文关键词: 武汉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