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政规〔2016〕18号《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武汉市畜禽禁止限制和适宜养殖区划定及实施方案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0-02-16 03:30:19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武汉市畜禽禁止限制和适宜养殖区划定及实施方案的通知》







武政规〔2016〕1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经研究,现将市农业委员会拟订的《武汉市畜禽禁止限制和适宜养殖区划定及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武汉市人民政府


2016年9月11日


 


 


武汉市畜禽禁止限制和适宜养殖区划定及实施方案


市农业委员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等法律、法规及《省环保厅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畜禽养殖区域划分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鄂环发〔2016〕5号)、《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畜禽规模养殖场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农规〔2015〕2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2016—2020年)的通知》(武政〔2016〕28号)等文件规定,为科学划定畜禽禁止养殖区、限制养殖区和适宜养殖区(以下简称“三区”),努力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畜禽养殖业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三区”划分范围及要求


(一)禁止养殖区


1.四环线以内的区域;


2.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武汉化工区和新城区建成区边界向外延伸3000米以内的区域;


3.建制镇的建成区边界向外延伸1000米以内的区域;


4.列入武汉市湖泊保护目录的166个湖泊和9个大、中型水库(即夏家寺水库、梅店水库、泥河水库、院基寺水库、巴山水库、矿山水库、三姑井水库、道观河水库、少潭河水库)及水域最高控制水位线向外延伸500米以内的陆域范围;


5.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古迹边界向外延伸500米以内的区域;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畜禽养殖的其他区域。


畜禽禁止养殖区内,除因教学、科研、旅游以及其他特殊需要,经区人民政府批准保留外,其余畜禽养殖场(户)一律限期完成退养。


(二)限制养殖区


1.四环线至外环线之间除禁止养殖区以外的区域;


2.外环线以外禁止养殖区向外延伸500米以内的区域。


限制养殖区内不得新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现有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可以继续养殖,必须做好粪污资源化利用。按照鄂农规〔2015〕2号文件规定,限制养殖区规模以下散养畜禽必须全部退出养殖,农户自养自食的畜禽,必须圈养且控制在合理规模以内。


(三)适宜养殖区


外环线外除禁止养殖区和限制养殖区以外的区域划定为适宜养殖区。在适宜养殖区内应当以区域环境承载力为基础合理规划畜禽养殖产业布局。在该区域内从事畜禽养殖产业的,必须符合畜牧业发展规划,满足动物防疫条件,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实现养殖废弃物的资源化利用,不得影响居住环境和生态环境。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武汉化工区和新城区要根据上述规定,结合各自实际科学制订畜禽养殖“三区”规划。


二、工作任务


(一)禁止养殖区


2017年12月31日前,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武汉化工区和新城区禁止养殖区内所有畜禽养殖场(户)全面退出养殖。中心城区要不断巩固前期退养工作成效,杜绝退养后复养情况。


(二)限制养殖区


2018年12月31日前,限制养殖区规模以下除允许养殖的以外,其他全部退出养殖,规模以上畜禽养殖场(小区)必须实现粪污循环利用,达到环保要求;未达到环保要求的,依法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并可处以罚款。


(三)适宜养殖区


按照“以人为本、保护环境、总量控制、退养平衡、优化结构、以地定畜”的原则,各新城区应当根据实际明确划定一定区域作为本区的畜禽适宜养殖区,在适宜养殖区内鼓励散养户逐步退出,支持发展高标准、现代化的畜禽养殖场(小区),确保畜禽养殖实现退养平衡。同时鼓励畜禽养殖龙头企业到武汉周边合适区域建设畜禽养殖基地,享受相关扶持政策,确保我市菜篮子产品稳定供应。


三、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


成立市畜禽退养及循环利用工作领导小组,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农业、环保、城管、公安、财政、国土规划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农委办公。领导小组负责定期召开工作推进会,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各区要相应成立区级领导小组,保障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顺利推进。


(二)明确责任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区人民政府作为畜禽禁止养殖区退养的实施主体,具体负责本区禁止养殖区畜禽退养及循环利用工作。限制养殖区规模畜禽养殖场(小区)粪污循环利用工作的实施主体是畜禽养殖业主,各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做好业主的培训、指导工作。对不按照规定履行工作职责的,要严格追究责任。


(三)政策激励


加大畜禽退养和循环利用工作资金投入。一是退养奖补。由各区组织开展畜禽存栏品种、数量和畜禽舍面积的清查、测绘,并建立一户一档资料,据实核算退养工作所需资金,市财政按照一定比例给予奖补。二是循环利用奖补。畜牧种养循环利用项目按照“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的原则,达到循环利用建设标准的,对粪污贮存池、存放池及调节池、沼液输送管网、种养基地的基础设施建设和购置吸粪车给予一定比例的奖补。


(四)广泛宣传


各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通过报刊、广播、网络等形式,大力宣传污染治理法律、法规、政策和“三区”规定,营造良好的畜牧业生产与污染治理氛围。要重点宣传绿色环保型畜牧业的优势和生态养殖效果好的养殖场,对造成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行为予以曝光,引导畜禽养殖向生态养殖模式发展,走产业良性循环发展道路。


 




附件:武政规[2016]18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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