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政规〔2016〕13号《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市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厅部分文件的决定》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市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厅部分文件的决定》
武政规〔2016〕1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长江中游城市群建设战略部署和市委、市人民政府加快推进全面创新改革、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以及转变政府职能的工作要求,经认真清理,现决定对《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和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等9件市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厅文件的部分条款进行集中修改。
一、对《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和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武政〔2012〕77号)作如下修改:
(一)删除“(十八)鼓励中小民营企业快速成长。实施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壮大工程,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5000万元的民营企业,当年度给予一定金额的一次性奖励资金(具体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二)删除“(二十)加大对民营企业经营者奖励力度。对产品销售收入超过500亿元、100亿元、50亿元、10亿元,且生产和实缴税收保持增长的民营大企业大集团(企业集团和所属企业不重复计算),对其经营管理团队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分别给予100%、70%、50%、30%返还的奖励。”
(三)将(三十一)“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照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修改为“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含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照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对《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武政〔2013〕27号)作如下修改:
将“八、创造良好的服务环境”第四点中的“对符合行业要求的民间投资主体依法颁发营业执照,并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注册登记‘零收费’、注册资本‘零首付’、市场准入‘零门槛’、工业企业注册登记‘一天办结’等支持政策”修改为“对符合行业要求的民间投资主体依法颁发营业执照,并按照商事登记制度的要求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三证合一’登记制度、‘先照后证’登记制度等支持政策”。
三、对《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全民创业工作的意见》(武政〔2013〕28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一)大力扶持初次创业”中的“对就业困难人员选择自主创业的,在其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后,给予每人一次性2000元创业补助”修改为“对就业困难人员选择自主创业的,在其办理‘三证合一’营业执照后,给予每人一次性2000元创业补助”。
(二)将“(六)拓宽出资方式”中的“从事个体工商业、创办合伙企业或者独资企业,一律不受注册资本限制。投资人可以用专利技术、科技成果以及股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其出资比例最高可达企业注册资本的70%”修改为“各类个体工商户、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市场主体,一律不受注册资本的限制。投资人可以用现金、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股权出资、债权出资,不受出资比例的限制”。
(三)将“(七)简化登记手续”中的“实行工商注册登记‘零收费’、‘零门槛’、‘零首付’和工业企业注册登记‘1天办结’。注册登记的前置审批,按照‘同步受理、牵头协同、资料互认、集中回复’的并联审批方式,在承诺时间内办理完毕”修改为“实施‘先照后证’登记制度改革,改为后置审批的事项一律实施先核发营业执照,再办理相关许可证后开展经营活动;实施‘三证合一’登记制度,通过‘一窗受理、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将现行企业需要依次申请,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部门核发税务登记证的登记制度,改为企业一次申请,3个工作日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一个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四、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企业发展若干意见及支持工业经济发展等政策措施的通知》(武政〔2015〕35号)作如下修改:
将“关于支持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第三部分“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第二点中的“对符合政策的小型企业实体新增就业人员,按税法规定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修改为“对符合政策的小型企业按税法规定予以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五、对《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超倍增发展的若干意见》(武政〔2012〕31号)作如下修改:
删除文件中所列战略性新兴产业产值目标,即:“(二)目标任务。到2015年:
——战略性新兴产业产值超过5400亿元,总体规模超过2010年基数的2倍,占全市工业的比重超过33.8%。
——全市工业企业研究与试验(R&D)累计投入超过1000亿元,开发1000项关键新技术新工艺,实施100个国内领先、国际先进的重大技术项目,突破100项处于产业链核心或者关键环节、具有重要支撑和配套作用的关键核心技术,建立100个能为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提供支撑的创新服务平台。
——培育10个具有自主知识产权、销售收入超过100亿元的新兴产业领军企业,培育1万家创新型中小企业,建设10个特色突出、创新能力强的新兴产业集聚园区。”
六、对《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住房保障房管局关于继续执行原有住房制度改革有关政策意见的通知》(武政规〔2011〕15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部分“关于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问题”第六点“加强指导,确保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顺利实施”第1小点中“各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的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方案按照财政分级管理原则,分别报市、区住房保障房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联合审批后实施”修改为“各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的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方案由各单位审核认定后,按财政分级管理原则,报财政部门拨付”。
(二)将第二部分“关于旧公有住房出售问题”第八点“出售或者购买公有住房的交易程序”第1小点中“出售自管公有住房,产权单位按照隶属关系分别向市、区住房保障房管部门提出出售自管公有住房申请,经批准后,与职工(住户)签订售房协议办理相关手续后,再到市、区住房保障房管部门办理交易和权属登记手续”修改为“出售自管公有住房,产权单位按照隶属关系分别向市、区住房保障房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政策核查通过,与职工(住户)签订售房协议办理相关手续后,再到市、区住房保障房管和国土规划部门办理交易监管和权属登记手续”。
七、对《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市住宅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的意见》(武政规〔2012〕1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三部分“国土规划部门在供应住宅用地时,对达到配套建设幼儿园规模的住宅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用地一律按划拨的方式供应,并且在规划条件中应当明确配套幼儿园的班数、建设规模等控制要求,同时明确配套幼儿园由开发建设单位(土地竞得单位)建设,建成后其用地及产权无偿移交所在区人民政府”修改为“国土规划部门在供应住宅用地时,对达到配套建设幼儿园规模的住宅区,在规划条件中应当明确配套幼儿园的班数、建设规模等控制要求,同时明确配套幼儿园由开发建设单位(土地竞得单位)建设,建成后其用地及产权无偿移交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
(二)将第四部分中“配套建设幼儿园的新建住宅区在办理交付使用手续后,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将配套幼儿园的用地及产权无偿移交所在区人民政府”修改为“配套建设幼儿园的新建住宅区在办理交付使用手续后,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将配套幼儿园的用地及产权无偿移交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
八、对《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现代物流业快速健康发展建设全国重要物流中心的意见》(武政规〔2012〕3号)作如下修改:
将第五部分“完善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政策支持体系”第三点“加大税收扶持力度。切实推进物流企业营业税差额纳税试点工作,研究制定相关配套措施。抓紧制订解决仓储、配送和货运代理等环节与运输环节营业税税率不统一的具体方案。研究制定现代物流园区招商引资项目税收奖励政策。对新设立的大型分拨、配送、采购、包装类物流企业及期货交割库和新设立的大型物流企业,按照其已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区级留存部分,区分不同年度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对新设立的大型专业运输企业、大型仓储企业发生的运输、仓储专用设备设施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利息,给予一定比例的资助”修改为“加大税收扶持力度。切实推进物流企业‘营改增’试点工作,研究制定相关配套措施。研究制定现代物流园区招商引资项目税收奖励政策。对新设立的大型分拨、配送、采购、包装类物流企业及期货交割库和新设立的大型物流企业,按照其已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区级留存部分,区分不同年度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对新设立的大型专业运输企业、大型仓储企业发生的运输、仓储专用设备设施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利息,给予一定比例的资助”。
九、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进一步深化全民创业工作意见实施导则的通知》(武政办〔2013〕82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序号7“优化创业登记管理”“政策标准”中的“(3)从事个体工商业、创办合伙企业或者个人独资企业,一律不受注册资本限制;(4)投资人可以用专利技术、科技成果以及股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其出资比例最高可达企业注册资本的70%;(5)实行工商注册登记‘零收费’、‘零门槛’、‘零首付’和工业企业注册登记‘1天办结’;(6)开展并联审批,按照‘同步受理、牵头协同、资料互认、集中回复’的并联审批方式,在承诺时间内办理完毕”修改为“(3)从事个体工商业、创办合伙企业或者个人独资企业、公司,一律不受注册资本限制;(4)投资人可以用专利技术、科技成果以及股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其出资比例不受限制;(5)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由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并对缴纳出资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登记时无需提交验资报告。实行‘先照后证’登记制度,改为后置审批的事项一律实施先核发营业执照,再办理相关许可证后开展经营活动;(6)简化行政审批手续,实行‘三证合一’、‘先照后证’的登记制度,履行双告知的工作职责”。
(二)将序号7“优化创业登记管理”“申报材料”中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年检所需资料详见‘武汉市工商局门户网站’办理指南”修改为“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注销所需资料详见‘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门户网站’办事指南”。
(三)将序号7“优化创业登记管理”“申报时间”中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办理设立、变更登记时间为每年的法定工作日,企业年检为次年的3月1日—6月30日,个体工商户的验照时间为次年的1月1日—5月31日”修改为“企业、个体工商户办理设立、变更、注销登记时间为每年的法定工作日”。
(四)将序号7“优化创业登记管理”“办理时限”中的“企业设立、变更登记时限为3个工作日,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登记办理时限为2个工作日,工业企业设立、变更登记为1个工作日,企业年检、个体工商户验照办理时限为1个工作日”修改为“企业设立、变更登记办理时限为3个工作日,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办理时限为2个工作日,工业企业设立、变更登记办理时限为1个工作日”。
以上文件经修改后,条款序号作相应调整,有效期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重新计算,统一定为3年。
武汉市人民政府
2016年8月2日
附件:武政规[2016]13号.pdf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
本文链接://www.0798ci.com/rule/77487.html
本文关键词: 武汉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