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政规〔2016〕8号《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和集体资金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0-02-16 03:32:36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和集体资金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武政规〔2016〕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经研究,现将《武汉市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和集体资金采购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


2016年6月3日


 

 


武汉市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和集体


资金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资源资金(以下简称“三资”)管理,规范农村集体产权交易行为,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保护农村集体产权所有者与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农民增收和农村经济社会和谐稳定,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的指导意见》(鄂政办发〔2015〕33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和集体资金采购行为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和集体资金采购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自治条例》的规定,坚持民主决策、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侵犯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 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含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核准登记成立的农村集体所有的公司、社区股份合作社等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其拥有所有权、经营权的生产资料、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经营项目和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国有资源,以发包、出租、出让、处置等方式,有偿转让给其他法人、个人或者其他组织经营或者使用。


农村集体资金采购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集体资金以购买、租赁等方式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


第五条 市、区分别建立由监察、组织、民政、财政、国土规划、水务、农业(农村经管)、审计、工商、住房保障房管、园林和林业等部门组成的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市、区农业(农村经管)部门为联席会议召集单位,负责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和集体资金采购的监督管理和工作指导。


各街道(乡镇)农村经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和集体资金采购的监管和服务,负责对街道(乡镇)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服务中心进行监管指导。


第六条 按照物价部门相关规定,对作为转让方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免收交易服务费。


 

 


第二章 交易和采购范围


 

 


第七条 下列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应当进入产权交易市场进行公开交易:


(一)法律规定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耕地、“四荒”地(系指荒山、荒沟、荒丘、荒滩)、林地、草地、水面、滩涂等自然资源以及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


(二)通过公共积累、投资投劳所兴办的集体企业资产或者权益,以及通过兼并、分立、有偿转让等方式形成的股权;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投劳兴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购置的各种工具、机器和设备等;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控股、参股、联营、合资、合作的企业以及从事对外加工装配、补偿贸易业务的企业资产中,按照合同、协议、章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资产或者权益;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牲畜(禽)、林木等生物资产;


(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用于农、林、牧、副、渔业生产投入而形成的资产或者权益;


(七)国家、经济组织、社会团体及个人对农村集体无偿拨款、资助、补贴、捐赠的财物及其形成的资产,以及国家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企业减免税形成属于集体所有的资产;


(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企业设立的专项资金,征用集体土地各项补偿费中属于集体所得部分,生产经营者上缴的承包款物、租金,社员上交的集体提留、乡镇统筹费及劳动义务工(不含国家使用的义务工)、劳动积累工形成的资产;


(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企业所拥有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无形资产;


(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境外投资所形成的资产、股权及其权益;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其他资产。


第八条 下列使用农村集体资金进行采购的工程、货物和服务应当进入产权交易市场进行公开采购:


(一)工程类: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以及维修工程、装饰装修等建设项目,农业综合开发、水土保护、园林绿化、环境治理等项目;


(二)货物类:农业生产设施、农业生产工具、车辆、办公用品和设备等项目;


(三)服务类:印刷、会务服务、专业咨询、财务审计、教育培训、信息系统开发维护、物业管理、工程监理、工程设计、工程造价等。


 

 


第三章 交易和采购平台


 

 


第九条 本市农村综合产权交易市场包括武汉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区级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服务中心、街道(乡镇)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服务站等机构,是为本市各类农村产权依法流转交易提供服务的平台,是政府主导、服务“三农”的非盈利性机构。


农村综合产权交易市场作为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和集体资金采购的平台,为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和集体资金采购提供场所设施、信息发布、组织交易、交易鉴证等服务,并提供政策咨询、项目包装、价款结算、业务培训、价格指导、资产评估、投融资、招投标等相关配套服务。


第十条 进入农村综合产权交易市场的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和集体资金采购行为,须统一使用武汉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的交易管理系统软件,以实现信息公开、资源共享、高效运行、实时监管。


第十一条 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和集体资金采购项目,交易和采购主体可自愿选择到各级交易平台办理。


 

 


第四章 交易和采购程序


 

 


第十二条 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应当按照《武汉市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进行。交易方式可采取协议转让、拍卖、招标等方式,也可以采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交易方式。


农村集体资金采购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采购方式可采取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方式。


第十三条 农村综合产权交易市场对进场完成的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行为和农村集体资金采购行为出具凭证,该凭证作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相关部门账务管理和拨付资金的依据之一。


 

 


第五章 监管和争议处理


 

 


第十四条 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和集体资金采购行为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平调、破坏,以及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第十五条 在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和集体资金采购过程中,因特殊情况影响,导致交易活动和采购行为无法正常开展,经处理仍未能解决的,农村综合产权交易市场和委托方有权作出中止交易(采购)、终止交易(采购)、延期交易(采购)的决定,同时农村综合产权交易市场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 在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和集体资金采购过程,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相关部门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提起诉讼或者依照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第十七条 在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和集体资金采购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构成违纪的,移交监察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 擅自将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和集体资金采购的标的额、面积等进行分拆,以规避进入农村综合产权交易市场公开交易和采购的;


(二) 采取提供虚假资料、隐瞒事实真相等不正当手段,实现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和集体资金采购的;


(三) 不按照规定通过民主表决和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相关部门审查,徇私舞弊发包、出租、出让等处置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和进行集体资金采购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附件:武政规[2016]8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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