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政规〔2015〕16号《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0-02-16 03:35:16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武政规〔2015〕1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大力发展健康服务业,鼓励和促进社会办医,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健康服务需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15〕4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现将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放宽准入条件,拓展社会资本发展空间


按照“非禁即入”的原则,坚持社会办医基本条件,全面清理、取消不合理的前置审批事项,不得新设前置审批事项或者提高审批条件,不得限制社会办医疗机构的经营性质。市、区卫生计生部门在制订、调整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时,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并详细说明本区域可新增或者拟调整的医疗资源的规模和布局;明确并向社会公布举办医疗机构的审批程序、审批主体和审批时限。


在光谷生物城、蔡甸后官湖、黄陂盘龙城等区域,通过实施各项优惠政策,鼓励和吸引社会资本以多种形式举办一批高技术、高水平、大规模、国际化的高端医疗服务机构,建设以医疗服务、医学研发、医疗器械及生物医药产业为核心的光谷国际医疗城、后官湖国际健康城和盘龙城国际疗养城等三大功能集聚区。在后湖、古田、四新、南湖、鲁巷和杨春湖等医疗资源薄弱地区,鼓励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完善医疗卫生设施布局,提升居住新城医疗服务水平。在新城区的医疗卫生设施建设中,积极支持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促进新城中心的培育与发展。鼓励社会力量举办中医类专科医院和只提供传统中医药服务的中医门诊部、中医诊所,加快社会办中医类机构发展。力争到2020年,社会办医疗机构床位数达到全市每千常住人口1.5张以上。


二、拓宽投融资渠道,加强财政资金扶持


通过特许经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模式,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探索通过设立健康产业投资基金等方式,为社会办医疗机构提供建设资金和贴息补助。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以股权融资、项目融资等方式筹集开办费和发展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上市融资或者发行债券,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利用多种融资工具进行融资。


鼓励金融机构根据医疗机构特点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扩大业务规模。拓宽信贷抵押担保物范围,探索允许社会办医疗机构利用有偿取得的用于非医疗用途的土地使用权和产权明晰的房产等固定资产办理抵押贷款。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注册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筹集资金,鼓励各类创业投资机构和融资担保机构对医疗领域创新型业态、小微企业开展业务。


将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纳入政府补助范围。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承接辖区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以及政府下达的相关任务,并逐步扩大购买范围。将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全市急救网络,执行政府下达的指令性任务,并按照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待遇获得政府补偿。


三、明确公立医院功能定位,规范公立医院改革改制


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规模适度的原则,明确各级公立医院功能定位,在促进公立医院发展的同时,优化调整全市公立医疗机构数量和规模,拓展社会办医发展空间。中心城区调整和新增医疗卫生资源时,要积极吸引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限制公立医院特需服务规模,发挥公立医院主体作用和社会办医补充作用,促进两者相辅相成,共同发展。


有序引导和规范包括国有企业办医院在内的部分公立医院改制。推动国有企业办医院分离移交或者改制试点,建立现代法人治理结构。积极引入社会力量参与国有企业办医疗机构重组改制。探索试点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通过政府或者国有企业与社会资本合作组建混合所有制医疗机构。


四、完善医师多点执业政策,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推动医师多点执业由注册审批制向备案登记制转变,试行向第一执业地点履行知情报备手续,进一步放宽多点执业条件。逐步完善开展医师多点执业涉及的人事管理、收入分配、社会保险等配套措施,促进人才合理流动。


将社会办医疗机构人才队伍建设纳入全市人才培养总体规划,与公立医疗机构享有同等政策待遇。在全市黄鹤英才(医疗卫生)计划、中青年医学骨干人才计划、中医药人才计划等人才培养项目中,对社会办医疗机构人才给予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引进和培养院士等领军人才的,与公立医疗机构享有同等政策待遇。


社会办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在技术职称评审、继续教育、全科医师培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方面与公立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享有同等待遇。鼓励公立医疗机构为社会办医疗机构培养医务人员,提高技术水平,并探索开展多种形式的人才交流与技术合作。


五、支持医疗机构专科发展,促进医学科技创新


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的专科发展,将社会办医疗机构优势专业纳入市级临床重点专科建设体系,并积极支持其创建国家级、省级临床重点专科。对确定为重点专科建设单位的,与公立医疗机构享有同等政策待遇。


加大社会办医疗机构医学技术创新支持力度,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引进新技术、开展新项目,提供特色诊疗服务。鼓励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申报认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医师定期考核机构、医学高(中)等院校临床教学基地等。组织开展多方面的科技交流与合作,在科研课题招标和成果评价等方面与公立医疗机构享有同等待遇。


六、加强行业协会建设,提升学术地位


积极支持组建市社会办医行业协会,完善协会职能,逐步承接质量管理、学科建设、技术准入等部分政府事务。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行业自律、标准制定、信誉维护等方面的作用,引导机构、从业人员诚信服务。


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参与各医学类行业协会、学术组织、职称评定和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在符合标准的条件下,不断提高其人员所占比例,进一步保障社会办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享有担任与其学术水平和专业能力相适应的职务的机会。


七、支持大型医用设备购置,促进资源共建共享


严控公立医疗机构超常配置大型医用设备。充分考虑社会办医疗机构的发展需要,预留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空间。放宽审批条件,不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等级、床位规模等作为确定配置大型医用设备的必要前置条件,重点考核机构人员资质与技术服务能力等指标。


探索以公建民营或者民办公助等多种方式,建立区域性检验检查中心。鼓励通过各种方式整合现有大型医用设备资源,提高使用效率。鼓励公立医疗机构与社会办医疗机构开展合作,在确保医疗安全和满足医疗核心功能前提下,实现医学影像、医学检验等结果互认和医疗机构消毒供应中心(室)等资源共享。


八、落实税收政策,规范收费项目


积极落实社会办医疗机构各项税收政策。对社会办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营业税;对符合规定的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规定的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社会办医疗机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经认定为非营利组织的,对其符合条件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个人通过经认定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对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捐赠,按照税法规定的比例予以税前扣除。


严格执行国家行政事业性收费相关政策,对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对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减半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


进一步清理和取消对社会办医疗机构不合理、不合法的收费项目,在接受政府管理的各类收费项目方面,对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收费政策和标准。


九、放宽医保定点准入条件,规范医保结算办法


将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范围,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政策。不得将医疗机构所有制性质作为医保定点的前置性条件,不得以医保定点机构数量已满等非医疗服务能力方面的因素为由,拒绝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


规范各类医疗收费票据,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使用统一的医疗收费票据,营利性医疗机构使用符合规定的发票,均可作为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凭证,细化不同性质医疗机构收费和票据使用与医保基金的结算办法。


十、完善监管机制,营造良好氛围


加强对社会办医疗机构负责人及有关管理人员的培训,促进规范管理,提高经营水平。加强对社会办医疗机构及其人员执业行为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非法行医、过度医疗、虚假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建立退出机制,明确社会办医疗机构转变性质、产权变更、停业、破产的办理条件和办理流程,依法及时办理。


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鼓励、引导社会办医疗机构发展的方针政策,宣传社会办医疗机构在医疗服务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全市卫生计生行业先进模范评选等范畴,宣传先进典型,扩大社会影响,形成有利于社会办医疗机构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各级政府及卫生计生、公安等部门要积极指导和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解决医疗纠纷,切实维护社会办医疗机构的医疗秩序。


 

 


武汉市人民政府


2015年11月27日


   




附件:武政规[2015]16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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