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政规〔2015〕15号《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全市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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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全市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







武政规〔2015〕1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5〕46号)等文件精神,大力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和更加积极的就业创业政策,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加快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促进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经研究,现就做好新形势下全市就业创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面落实就业优先战略


(一)把促进就业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坚持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在制订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政府绩效目标时,把稳定和扩大就业作为重要指标,将城镇新增就业、调查失业率作为宏观调控重要指标及各区、各部门重要工作目标;在制定各项社会经济发展政策时,把促进和扩大就业作为重要因素优先考虑;在实施公共投资和重大建设项目时,对创造就业岗位多、岗位质量好的项目予以优先安排。


(二)打造“两个升级版”扩大就业规模。通过打造经济建设和城市建设升级版,大力实施“万亿倍增”计划,加快经济结构调整,壮大发展先进制造业,在做大经济总量和加快产业升级的过程中扩大就业;支持发展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技术、智能装备和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等战略新兴产业,大力培植新的就业增长点;鼓励发展金融租赁、现代物流等生产性服务业和健康养老、家庭服务等生活性服务业,引导各类实体创新服务业发展模式和业态,增加就业容量;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通过引导各类群体进入“互联网+”领域创新创业带动就业。


(三)充分发挥小微企业吸纳就业的主渠道作用。积极搭建小微企业创新创业服务平台,营造小微企业发展环境,完善小微企业扶持政策措施,畅通小微企业融资渠道,不断加大小微企业信贷支持力度。认真落实已经出台的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建立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信息互联互通机制,创新政府采购支持方式,消除中小企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面临的不合理限制性门槛,不断提高小微企业带动就业的能力。


(四)强化失业保险预防失业促进就业的功能。落实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政策,从2015年3月1日起,将失业保险费单位缴纳比例从2%降为1.5%,个人缴纳比例从1%降为0.5%。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补贴政策,稳岗补贴标准最高可达上年度失业保险缴费额的50%。积极争取国家、省支持,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支持失业人员创业,鼓励各类企业吸纳失业人员就业。根据我市失业保险基金结余情况,适当调剂部分结余基金充实创业担保贷款基金。


二、完善扶持创业的新机制


(一)降低创业准入门槛。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推进注册制度便利化,推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一照一证”的登记制度改革。放宽公司注册登记条件,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取消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限制,实行公司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公司办理工商登记时不再提交验资报告。放宽新注册企业场所登记条件限制,实行“一址多照”,允许创业者以集中登记等方式注册登记。允许个体工商户保留原名称、沿用原前置许可转为企业。推进工商注册登记全程电子化建设,规范行政审批行为。


(二)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力度。将小额担保贷款调整为创业担保贷款。将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从最高不超过10万元提高到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合伙经营或者创办小企业的,可按每人不超过20万元、总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额度实行“捆绑式”贷款,给予最长不超过2年财政全额贴息。对按时还款的借款人,可给予第二次创业担保贷款,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并享受全额贴息政策。对1年内新招用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和农村劳动者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或者1年内新招用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达到20%),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贴息贷款最高额度为500万元,达不到比例的,按照实际吸纳上述各类人员每人20万元计算,最高不超过500万元额度,财政根据实际贷款额度按基准利率50%给予贴息。设立1000万元高校毕业生创业担保贷款基金,为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直接提供担保,免除反担保。鼓励金融机构参照贷款基准利率,结合风险分担情况,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水平,对个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在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含3个百分点)以内的,由财政给予全额贴息。


(三)加强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建设。以创新驱动发展和创业带动就业为导向,运用市场机制,充分利用现有资源,支持社会力量、民间资本,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人才创新创业园区以及各类众创空间,推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生创新创业基地(俱乐部)、留学人员创业园、回归创业基地、创业见习实训基地等创业机构建设,每年创建不少于10家市级以上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加大创业服务力度,在开发区、大学聚集区广泛设立创业服务平台,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综合服务平台和发展空间。对被认定为国家级、省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每年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最长不超过5年的补贴。对毕业5年内的大学生以及《湖北省就业促进条例》规定的八类就业困难人员入驻市级以上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创业的,给予最多不超过50平方米、每平方米每天1.5元、最长不超过3年的场租、水电、宽带网络、公共软件等补贴。各区可结合地域特点创建区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并结合实际制定区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管理办法,对符合条件的给予资金补助,所需资金从区级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四)拓宽创业投融资渠道。运用市场机制和财税政策,支持风险投资、创业投资、天使投资等发展,引导社会资金和金融资本支持创业活动,壮大创业投资规模。强化金融创新功能,探索开展股权众筹融资服务试点,鼓励互联网金融多业态发展,多种形式降低中小企业融资成本。


(五)加大减税降费力度。实施更加积极的促进就业创业税收优惠政策,将企业吸纳就业税收优惠的人员范围由失业一年以上人员调整为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对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按规定扣减税。对符合条件的军队转业干部、残疾人等就业创业以及小微企业按照有关规定落实税费减免政策。


(六)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鼓励大学生创办符合武汉产业发展方向的科技型、智力密集型、资源综合利用型企业。对大学生自毕业学年起5年内在我市初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带动就业2人(含本人)以上的,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对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或毕业5年以内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在我市创办企业或个体经营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创业项目,经评审符合条件的,给予3万元至20万元无偿资助,每年资助的总金额为1000万元。


(七)支持科研人员创新创业。对市属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的,经原单位同意,可在5年内保留人事关系,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利。原单位应当根据专业技术人员创业的实际情况,与其签订或变更聘用合同,明确权利义务。深入推进事业单位职务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改革试点,建立下放处置权、扩大收益权、探索所有权的长效机制。完善科研人员创业股权激励政策,放宽股权奖励、股权出售的企业设立年限和盈利水平限制。


(八)支持农民工、大学生等人员返乡创业。发展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林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依托现有各类园区等存量资源,整合创建一批农民工、大学生等人员返乡创业园。加大财政扶持和金融服务力度,落实有关定向减税和普遍性降费政策。大力发展农产品加工、休闲农业、乡村旅游、农村服务业等劳动密集型产业项目,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对符合条件的“农家乐”创业项目经营户,支持申报省级无偿资助资金。完善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公共服务,依托基层公共平台,集聚政府公共资源和社会其他各方资源,开展专项活动,为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提供服务。


(九)鼓励进入电子商务领域创业。经工商登记注册的网络商户从业人员,同等享受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其中稳定经营且信誉良好的网络商户创业者,可按照规定享受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对毕业年度的高校毕业生在电子商务平台创办“网店”、经工商登记注册的,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鼓励有条件的区、部门、企业建立电子商务创业园区,指导各类创业孵化基地为电子商务创业人员提供场地支持和创业孵化服务。


(十)营造创新创业良好氛围。鼓励各区、各相关部门、各院校举办创新创业大赛、创业讲座、创业论坛和创业赶集会等活动。引领高层次人才、大学生积极参加创业实践,以“就业创业服务校园行”活动为载体,开展创业讲座、创业项目推介。依托各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积极开展行业创业竞赛。组织开展自主创业明星、返乡创业明星等创业典型推选和创业成果、创业项目进社区、进乡村展示活动。积极营造全社会尊重创业、鼓励创业、支持创业、参与创业、宽容失败的良好氛围。


三、统筹做好以高校毕业生为重点的各类群体就业工作


(一)促进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就业工作首位。健全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服务保障机制,统筹实施做好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等项目,落实优惠政策。对到新城区企业和社区、农村基层就业的毕业5年内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毕业生按照规定给予生活补贴。深入实施大学生就业促进计划,对武汉户籍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做好信息衔接、服务接续和“一对一”就业帮扶工作。对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年社会保险补贴。开发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公益性岗位安排高校毕业生就业。对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社会孤儿、烈属、残疾和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年度内高校及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毕业生,给予800元/人的一次性求职补贴。落实完善大学生就业见习补贴政策,就业见习补贴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补贴见习单位(时间不超过6个月);对大学生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见习单位,就业见习补贴提高至当地最低工资标准70%。


(二)加强就业困难人员动态管理和分类帮扶。重点做好零就业家庭和低保家庭成员、残疾人、大龄失业人员、失地农民等群体就业援助工作,积极开展“为百姓送岗位社区行”等专项活动,落实就业援助承诺制服务,实现零就业家庭动态消零。坚持市场导向,鼓励就业困难人员到企业和社会组织就业、自主创业、灵活就业。对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实现就业的,可采取开发公益性岗位的方式予以安置,给予一定期限的社会保险补贴及适当岗位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在我市初次创办小微企业或者从事个体经营的,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给予3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创业的,可凭营业执照一次性领取应享受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开展“充分就业社区”、“充分就业街道”创建工作。依法推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加大对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的补贴和奖励力度,对我市福利企业吸纳湖北籍中专及以上学历残疾人毕业生就业的,可以享受福利企业退税政策,鼓励残疾人跨地区就业。


(三)推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建立健全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实施公共就业服务均等化,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创造公平环境。完善为武汉户籍外出务工的农民工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制度,开展“春风行动”等就业服务活动,深入实施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计划——“春潮行动”,积极打造我市劳务品牌,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继续做好“武汉市优秀(杰出)农民工”推选活动,对优秀(杰出)农民工在实施积分落户政策时予以加分。进一步推动“十城市丰富农民工精神文化交流平台”建设,大力开展宣传一个企业、挖掘一个人物、开展一次活动、推广一种经验的“四个一”活动。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工作,在制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时,要明确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的具体措施。


(四)做好退役军人就业工作。落实自主择业军转干部、退役士兵就业等各项优惠政策。对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要确保岗位落实。建立完善国有(国有控股)企业按比例预留岗位择优招录的措施。退役军人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曾在军队团以下单位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作年限。认真落实促进军转干部及随军家属就业税收政策,鼓励和支持退役军人返乡创业。


四、提升就业创业服务水平


(一)健全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加强基层街道(乡镇)、社区(村)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建设,争取3年内建成“15分钟公共就业服务圈”。建立完善市、区、街道(乡镇)、社区(村)四级联通、资源共享的公共就业创业信息服务平台,逐步实现就业创业服务全程信息化。加强就业形势研判,建立就业指数发布机制和评价体系,完善就业失业动态监测机制和企业用工需求调查报告制度,健全应对失业风险的就业应急预案。进一步完善服务企业的工作机制,开展“百名就业专员服务千企”活动。健全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经费保障机制,将市、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和街道(乡镇)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平台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二)加快建立统一开放规范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研究起草《武汉市人力资源市场条例(草案)》,推进人力资源市场标准化建设和诚信体系建设,制订人力资源产业园区规划,推动民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展和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建设。完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各方面人才顺畅流动的政策体系,用好人力资源、放大人才优势,促进人才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积极对接长江经济带和长江中游城市群发展战略,构建长江中游城市一体化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为长江经济带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力资源保障。


(三)加大职业培训和创业培训力度。创新培训模式,大力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及技能鉴定进企业、进校园、进园区活动,积极开展家庭服务、养老服务、电子商务等项目培训,发挥企业主体作用,支持企业以新招用青年劳动者和新转岗人员为重点开展新型学徒制培训,不断提高培训质量和层次。加大创业培训力度,积极支持创业训练营、创业模拟实训等培训模式,鼓励开展与行业组织实体项目相结合的创业培训。


(四)建立政府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机制。将职业介绍补贴和扶持公共就业服务补助合并调整为就业创业服务补贴,补贴标准为400元/人。将民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和社会力量开展就业创业服务。对暂未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予以适当补贴。改进完善就业创业培训补贴办法,建立完善培训补贴增长机制。对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等4类人员按照规定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并取得合格证或者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就业技能培训补贴,补贴标准为400元—4000元/人。对企业新录用上述4类人员开展岗前就业技能培训的,补贴标准不超过就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的50%。对参加创业培训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学年大学生和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给予1500元/人创业培训补贴,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给予1000元/人创业培训补贴。


(五)完善失业登记和统计监测办法。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可以到常住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将《就业失业登记证》调整为《就业创业证》,免费发放,作为劳动者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及就业扶持政策的凭证。建立健全城镇新增就业人员、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和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等实名制登记服务管理制度。建立城镇新增就业、调查失业率统计和创业工作统计制度。加大就业统计调查人员、经费和设施设备等保障力度。


(六)促进就业公平。用人单位招聘不得设置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公平条件,不得将高校毕业生户籍和毕业院校作为限制性条件。建立国有(国有控股)企业公开招聘制度,推动实现招聘信息公开、过程公开和结果公开,报名时间和拟聘人员公示期均不得少于7天。


五、强化组织领导


(一)加强统筹协调。各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区就业创业工作第一责任人,要加强对本地区就业创业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市、区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的作用,定期召开就业创业工作联席会议,分析就业形势、研究就业创业政策,协商解决相关问题,形成工作合力。要充分调动各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的积极性,共同促进我市就业创业工作发展。


(二)明确目标责任。将就业创业工作作为对各区、各部门考核的重要指标,纳入绩效考核体系并提高所占权重,细化就业目标、政策落实、就业创业服务、资金投入、群众满意度等指标,并层层分解,督促落实。要简化办事流程,明确办理时限,优化服务质量。对在就业创业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经考核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奖励。对不履行促进就业创业职责、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责任人实行问责。


(三)落实资金保障。各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就业创业工作实际,在财政预算中合理安排专项资金。中央转移就业资金分配,与各区资金筹集使用情况、政策落实情况及工作实效等挂钩。政策调整所需资金,从市、区配套的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要进一步规范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强化资金预算执行,简化审核程序,加强监督管理,规范资金支出,确保就业专项资金安全有效运行。


(四)注重舆论引导。坚持正确导向,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介,加强政策解读,大力宣传促进就业创业工作的经验做法,宣传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和用人单位促进就业创业的典型事迹,及时了解和回应社会关切,引导全社会共同关心和支持就业创业工作。


各区、各部门和单位要认真落实本意见提出的各项任务,并结合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确保各项就业创业政策落地。我市原有关促进就业创业政策与本意见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武汉市人民政府


2015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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