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政规〔2015〕9号《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武政规〔2015〕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电梯安全关系民生、关系社会稳定。为切实加强我市电梯安全管理工作,有效消除电梯安全隐患,确保电梯安全可靠运行,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建立电梯综合管理机制,大力推进“三无”(无责任主体、无维修基金、无维修保养单位)电梯综合治理,切实解决住宅电梯安全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落实电梯使用管理主体责任,建立电梯运行维护和更新改造资金保障机制,提升全市电梯维护保养质量水平,完善电梯应急救援处置体系,努力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使用单位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社会广泛支持”的电梯安全管理工作格局。
二、工作措施
(一)制定完善电梯配置规范及规划审批办法,严把电梯配置关
1.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规划、质监行政管理部门,抓紧制定电梯配置规范,提高我市电梯配置标准,解决电梯配置数量不足、档次偏低、运行参数选择未留有足够冗余度的问题。
2.建设开发单位要按照有关要求配置电梯,保证电梯规格、数量配置与建筑物的结构、使用需求相适应。
3.规划、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把电梯配置关,对电梯配置不符合要求的建设项目,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发放施工图审查合格证明。
(二)采取推进物业管理全覆盖等措施,消除“三无” 电梯
1.未明确使用管理单位的电梯不得投入使用。对未实现物业管理单位管理或者因历史遗留问题、物业管理单位更迭或“弃管”导致无法落实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的居民住宅,电梯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会同区住房保障房管部门,帮助、督促业主委员会(业主)明确使用管理单位。
2.对无更新改造经费的住宅电梯,仍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居民住宅电梯安全综合管理的意见》(武政规〔2011〕19号)规定的资金筹措机制执行。
3.对无维修保养单位的电梯,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要督促使用管理单位同维修保养单位签订维修保养合同,合同有效期应当覆盖检验周期;电梯检验机构暂不予检验,待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督促使用管理单位明确维修保养单位并签订维修保养合同后,在维修保养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定期检验,电梯经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4.各区人民政府要在前期开展老旧电梯更新改造取得明显成效的基础上,积极开展“三无”电梯综合治理试点示范,大胆探索资金筹措新途径、新方法。对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电梯,可以探索由业主按月归集资金等办法筹措资金。
(三)建立落实电梯日常运行维护和更新改造资金机制
1.对住宅电梯,由住房保障房管部门牵头,物价行政管理部门配合,积极推广建立“住宅电梯运行维护专项资金”,探索设立“住宅电梯更新改造专项资金”,并单独设帐、专款专用,为电梯安全运行和隐患消除提供资金保障;督促物业管理单位合理使用物业管理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切实保障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和更新改造资金。
2.对非住宅电梯,由使用管理单位落实电梯日常运行维护和更新改造资金。
(四)提升电梯安全信息化监管水平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要建设“互联网+电梯安全监管服务平台”,运用现代互联网技术,提供更加便民、科学的监管服务。要进一步完善全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检验管理系统,引入数字三维地图,对每台电梯登记编号,并与全市城市网格化管理系统有机结合,实现“以梯找房,以房找梯”管理要求;要利用物联网技术,提取电梯运行安全信息,构建电梯运行监测信息应用系统,为使用管理单位、维修保养单位履行主体责任,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强化监管提供服务;要实现“特种设备网上办事大厅”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检验管理系统”向街道(乡镇)等监管终端以及住房保障房管、安监等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终端延伸。
(五)加强对电梯维修保养单位的监管和服务
1.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维修保养单位监督抽查制度,制定监督抽查标准规范,对维修保养单位工作质量进行监督抽查,并向社会公示结果;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公布电梯维修保养合同示范文本,规范电梯维修保养市场。
2.将知名度高、信誉好、规模大的维修保养单位纳入我市服务行业名牌评定范畴,扶持优质品牌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做强、做大,树立行业服务标杆。
3.严厉打击“挂靠维保”、“假维保”、“低价劣质维保”等行为,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维修保养单位坚决立案查处,对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维修保养单位,提请发证机关吊销资质。
(六)建立电梯安全“红黑榜”和投诉排名公示制度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住房保障房管、公安消防等部门,对监督抽查发现、检验检测报告、群众投诉举报反映、消防应急救援平台反馈、维修保养单位远程监控系统运行情况监督发现、行政执法部门查办案件的信息和数据进行核查、分析、统计。对存在质量缺陷的电梯品牌制造单位、主体责任不落实的使用管理单位,对电梯存在的安全隐患负有维修保养责任的维修保养单位,以及电梯安全事故等情况,每半年在新闻媒体、相关监管部门网站上,以“红黑榜”、投诉排名等形式向社会公示,通过市场机制实现优胜劣汰,维护公平有序的电梯安全使用市场环境。
(七)建立强制性的电梯或零部件更新淘汰机制
1.对使用年限超过15年的住宅电梯,按属地管理原则,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委托电梯行业协会或者检验机构,开展技术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向使用管理单位提出继续使用电梯或者对电梯进行更新、改造、修理的建议,并将评价结果向业主公示。
2.对使用年限超过15年的非住宅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可以委托电梯行业协会或者检验机构,开展技术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向使用管理单位提出继续使用电梯或者对电梯进行更新、改造、修理的建议。
3.执行《电梯主要部件报废技术条件》(GB/T31821—2015),对达到报废条件的零部件,强制进行淘汰更新。
4.鼓励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筹集资金,对按照《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7588—2003)标准实施之前制造的、采用单组机械部件实施制动的老旧电梯进行升级改造。
(八)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力量建设
1.各区人民政府要充分利用机构改革后各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与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合并的有利条件,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机构,配置足够的工作人员,设置基层站所的,应当明确特种设备(电梯)安全监管人员及其职责;要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明确专人负责特种设备(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要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发挥社会力量作用,加强监管力量建设。
2.综治部门要在城市网格化综合管理工作中,明确电梯安全管理的内容、职责及运行机制,并落实到网格,提升电梯隐患的发现查处能力,各区对协助管理电梯安全的网格员可以按规定给予适当补贴。
3.鼓励各住宅小区组建电梯社会监督员队伍,负责检查本小区电梯日常运行情况,向小区电梯安全管理人员报告发现的安全隐患。
(九)建立以消防应急为主要平台的电梯救援体系
1.进一步完善“电梯使用管理单位为主体、电梯维修保养单位为主力、公安消防为兜底”的电梯“三级救援体系”。
2.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要督促使用管理单位、维修保养单位制订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反应能力和救援水平;市质监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电梯安全管理的应急协调、风险监控、事故分析等组织协调工作。
3.公安消防部门要建立电梯应急救援平台,做好电梯故障困人的应急救援工作,并将相关故障和救援信息按月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反馈。
(十)进一步加强电梯安全宣传教育
1.各区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微博、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推送电梯安全常识、安全动态、安全预警,切实提高市民的安全乘梯意识和紧急避险能力。
2.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要多渠道、全方位开展电梯安全“进企业、进学校、进社区”活动,要在每台电梯显著位置张贴电梯使用标志、安全注意事项等警示标志,实现电梯安全使用基本常识、投诉救援电话全覆盖。
3.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要将电梯安全知识纳入中小学校学生教育内容,从孩子抓起,强化电梯安全意识。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决定成立市电梯安全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各区人民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质监局办公,负责协调各区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及时解决电梯综合管理中出现的突出问题和安全事故处置工作。各区人民政府要担负起电梯安全综合管理职责,成立相应的电梯安全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本区电梯安全管理工作。
(二)加大执法力度。各区人民政府要支持、督促辖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以“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要求,加强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该立案查处的要坚决立案查处;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电梯,该封停的要坚决予以封停。
(三)狠抓责任落实。各区、各相关部门要按照本通知精神,结合各自职责,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精心组织,狠抓落实,并于2015年9月30日之前将贯彻落实情况报送市电梯安全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武汉市人民政府
2015年9月5日
附件:ggf9.t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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