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政规〔2015〕7号《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停车设施建设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0-02-16 03:36:12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停车设施建设的通知》







武政规〔2015〕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缓解我市停车设施短缺的压力,改善城市交通环境,经研究,现将加快推进停车设施建设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由市国土规划局会同市城乡建设委、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及各相关区人民政府,综合考虑不同交通工具之间的衔接关系等因素,根据城市不同区域的停车需求和周边用地、交通条件,抓紧制订停车设施建设规划,为全市停车设施建设提供科学依据。在停车泊位需求量较大的区域,要结合周边项目建设,在其应配建的停车位之外,规划一批公共停车设施,并将其纳入供地条件,由开发单位负责与开发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投入使用。新增停车设施配建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的泊位数占总量的10%—20%。


二、各区人民政府要动员辖区停车泊位不足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区,利用本机关、单位或者住宅小区用地,通过自行投资、联合投资、吸引社会资本投资等形式,因地制宜建设停车设施,满足本机关、本单位、本住宅小区停车需求;同时,要通过整合辖区土地资源,引入社会资本,强力推进公共停车设施建设。在用地面积不太充裕的地区,提倡优先考虑建设机械式停车设施。


三、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公共停车设施建设。对单一功能的公共停车设施,其项目用地原则上按照划拨或者协议出让方式供地;同一项目有多个投资主体希望参与建设的,通过公开竞争方式确定投资主体;在已建成的社区,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引入企业投资建设停车设施,收费标准、收益分配由业主委员会与投资企业约定;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可按照办公配套设施建设停车设施,也可引进企业建设停车设施,并依法办理产权手续。通过不同形式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设施,以及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区利用本机关、本单位用地建设的停车设施,均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四、鼓励新建项目超标准配建停车设施。建设项目按照不低于《武汉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确定的指标配建的停车设施,可不计入项目容积率,同时,每超建1个停车泊位,另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8000元。《武汉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所指的配建停车设施,仅指建筑物内部或者地下配建的停车泊位,地上配建车位不能用于冲抵应配建指标。


五、鼓励建设单位在满足自身需求的同时,将本单位停车设施面向社会开放。除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实行政府定价的停车设施外,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其收费标准由经营者自行确定。


六、优化停车设施建设审批流程,加快项目审批速度。停车设施建设项目实行方案设计和初步设计合并审批,施工图由区城乡建设部门牵头实行集中联审。临时停车设施方案由区国土规划局会同区城乡建设局等相关部门通过联席会议审批。具体审批程序由市国土规划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城乡建设委另行制定。


七、各区人民政府要督促区国土规划、城乡建设、城管、公安交管、消防、质监等部门加强停车设施项目审批和建设过程中的安全、质量管理及建成后的用途监管,确保停车设施安全,并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凡改变批准用途使用停车设施的,由辖区人民政府督促整改、恢复停车功能。


八、市公安交管部门要结合停车设施建设布局,做好停车诱导指示系统建设工作,并加强公共停车设施周边一定范围内占道停放车辆的管控,充分发挥公共停车设施的作用。


九、坚持以区为主、部门支持,加快停车设施建设。停车设施项目列入城建计划,并纳入绩效目标予以考核。具体建设计划及绩效目标由市国土规划局会同市城乡建设委、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等部门结合各区停车需求及交通条件拟定。


 

 


武汉市人民政府


2015年5月16日


   




附件:武政规[2015]7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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