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政规〔2015〕5号《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告》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告》
武政规〔2015〕5号
为确保我市桥梁、隧道安全和道路等市政、交通设施完好,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交通安全畅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进一步开展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道路(含桥梁、隧道,下同)上行驶的货运车辆,载物不得超过道路交通标志标明的限重、限高、限宽、限长标准;装载质量不得超过车辆行驶证核定的装载质量。
二、严禁生产、销售非法改装的货运车辆。非法改装的货运车辆车主应当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自行整改,恢复原状。
三、严禁超限超载和非法改装的货运车辆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上行驶。
四、道路运输经营企业、货运站场、货物集散地、工矿企业等货运源头单位应当加强对货运车辆和车辆驾驶人的管理,不得允许超限超载和非法改装货运车辆上道路行驶。
五、市、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管委会)应当组织城管、交通运输、公安交管、工商、经济和信息化、质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开展执法活动,集中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和非法改装货运车辆的行为。
六、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城管、交通运输、公安交管、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处理。对阻挠检查、恶意占道、强行闯关、破坏超限超载运输治理设施或者围攻执法人员的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
2015年3月25日
正文:GGF20155.ce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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