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政规〔2015〕4号《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开展职业技能竞赛活动的意见》

浏览量:          时间:2020-02-16 03:36:23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开展职业技能竞赛活动的意见》







武政规〔2015〕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2010—2020年)的通知》(中组发〔2011〕11号)、《武汉市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2010—2020年)》(武发〔2010〕15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武政〔2012〕101号)等文件精神,充分发挥职业技能竞赛在促进人才成长方面的重要作用,调动各方积极性,经研究,现就在全市范围大力开展职业技能竞赛活动(以下简称竞赛活动)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竞赛指导思想,促进竞赛活动持续健康发展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高质量就业为宗旨,紧紧围绕建设“国家创新中心、国家先进制造业中心、国家商贸物流中心”和“工业倍增发展计划”对高技能人才的迫切需求,加强对各级各类竞赛活动的统筹规划、规范管理和分类指导,促进全市职业技能竞赛多样性、规范性、群众性广泛开展,拓宽技能就业、技能成才的通道,营造尊重劳动、尊重技能的良好社会氛围,进一步激发广大技能劳动者立足本职岗位学技术、练技能的热情,加快高素质技能人才的培养选拔,努力造就一支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高素质技能人才队伍,为我市产业结构调整、提高企业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撑。


二、规范竞赛组织规则,确保各项竞赛活动开展有序


(一)加强对竞赛活动的组织管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是统筹和指导全市各级各类竞赛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竞赛活动的统筹规划、竞赛项目分类、竞赛命题指导、重大竞赛技术规程制定,以及技术保障和监督检查;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区级各类竞赛的组织协调、技术保障和监督指导;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负责竞赛项目申报和组织协调本行业竞赛活动。组织开展各类竞赛时,可邀请公证部门进行公证或者聘请社会监督员对竞赛过程予以监督。


(二)统筹规划各级各类竞赛活动。本市各级各类竞赛活动实行统筹安排和社会发布制度。市级、区级和其他竞赛活动,应当于每年第四季度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报送下一年度开展竞赛活动的实施计划,全市计划开展的各类竞赛活动于每年一季度向社会公开发布。


(三)规范各类竞赛时间和参赛规模。为使全市重大竞赛活动与国家、省级竞赛活动协调同步,市级一类竞赛原则上应与国家、省级竞赛(选拔赛)的举办时间相衔接,市级二类竞赛、区级竞赛和其他类竞赛可根据工作实际确定竞赛时间。全市各级各类竞赛单个职业(工种)的初始参赛选手不得少于50人;报名人数超过200人的,先由各职业(工种)竞赛的主办、承办单位或者通过推荐单位组织预选赛。市级竞赛参赛规模控制在50—200人之间。


三、加强竞赛分类指导,增强各级各类竞赛活动效能


(一)市级竞赛组织及分类。市级竞赛分为两类,即:由市委宣传部、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团市委联合举办的“武汉市职业技能大赛”,以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有关群众团体共同组织的竞赛为市级一类竞赛;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行业组织(协会)或者联合企业、职业院校共同组织的单一行业竞赛为市级二类竞赛。


(二)区级竞赛的组织及分类。区级竞赛分为两类,即:以区人民政府名义举办竞赛,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区属行业主管部门在本辖区内共同承办的、跨行业的竞赛活动为区级一类竞赛;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行业组织(协会)或者联合企业、职业学校共同举办的单一行业竞赛为区级二类竞赛。


(三)各级各类竞赛冠名规则。市级一类竞赛,名称可冠以“武汉市”、“全市”等竞赛活动名称;市级二类竞赛,可冠以“武汉市(全市)XX行业(系统)XX职业(工种)”等竞赛活动名称;区级竞赛,可冠以“武汉市XX区”等竞赛活动名称;其他类职业技能竞赛可冠以“XX企业(协会)”等竞赛活动名称。


四、落实竞赛基本要求,提高各项竞赛活动质量


(一)明确竞赛活动举办的主体及举办条件。全市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行业主管部门、群团组织、行业组织、企事业单位等均可举办竞赛,主办单位(含组队参加省级及以上的竞赛主办单位)应当在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统筹规划和管理指导下开展好竞赛组织实施工作。全市各行各业主办、承办职业技能竞赛,应当有详细的竞赛组织方案和竞赛技术规程;具备与竞赛组织工作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场所设备、裁判队伍及保障人员,能按要求完成相应的竞赛实施工作。


(二)规范竞赛活动的技术标准及竞赛命题。市级一、二类竞赛执行高级工(含高级工以上)国家职业标准,其中市级一类竞赛应当选择技术含量高、覆盖面广、通用性强、从业人员多的职业(工种);市级二类竞赛应当按照行业发展需要,确定竞赛职业(工种)。区级和其他类竞赛执行中级工(含中级工以上)国家职业标准,并结合本辖区优势产业和企业生产经营需求,确定竞赛职业(工种)。各类竞赛原则上均应当采用国家(或者地方)题库命制竞赛试题,也可根据竞赛特点和要求,由赛事组委会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相关专家编制试题。竞赛分为专业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比赛两个部分,其中实际操作成绩应当占总成绩的70%以上。


(三)强化竞赛主办单位主体责任。竞赛活动实行主办单位负责制。联合举办的竞赛活动,应当明确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的各自权责。委托其他单位承办的竞赛活动,主办单位应当与承办单位就各方的责、权、利等有关内容签订协议,规范双方在竞赛期间的行为。举办竞赛活动须成立赛事组委会,全面负责竞赛的组织管理工作。竞赛主办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制订的竞赛方案组织实施,如有调整,应当向主管部门说明调整情况,并及时通知参赛单位和参赛选手。竞赛过程中,主办、承办单位应当向参赛人员提供相应的防护、救护、人身保险等安全保障措施。


五、注重竞赛结果运用,充分发挥竞赛活动激励作用


(一)市级一类竞赛结果的运用。对参加“武汉市职业技能大赛”中取得各职业(工种)第1名的选手,授予“武汉市XX届职业技能竞赛技术状元”荣誉称号并颁发证书,晋升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由所在单位申报,经市总工会、团市委考核认定后,分别给予专项荣誉;在“市技术能手”评选年度中,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织专家综合评审通过后,报请市人民政府予以命名。对取得第2—10名的选手,授予“武汉市XX届职业技能竞赛技术能手”荣誉称号并颁发证书。对获得2—5名的选手,参加“市技术能手”和市总工会、团市委的专项荣誉等项目评选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


对在参加市级一类竞赛中取得各职业(工种)决赛1—3名的选手,授予“武汉市XXX职业技能竞赛技术能手”荣誉称号,颁发证书。其中,第1名选手直接晋升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第2—3名的选手直接晋升技师职业资格(已具有技师职业资格的,晋升高级技师职业资格)。对学生组人员核发高级工职业资格(已具有高级工职业资格的,晋升技师职业资格)。对1—3名的选手在参加“市技术能手”和市总工会、团市委的专项荣誉等评选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


对在参加市职业技能大赛和市级一类竞赛中取得名次的其他选手,其职业资格(职称)晋升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市级竞赛活动中涉及到公务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等竞赛项目的,其竞赛项目技术标准和结果运用标准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或者目前有关办法执行。


(二)市级二类竞赛结果的运用。对在参加市级二类竞赛中取得职业(工种)第1名的选手,授予“武汉市XXX职业技能竞赛技术能手”荣誉称号,颁发证书,可直接晋升技师职业资格,学生组选手最高晋升到高级工职业资格。对取得第2—3名的选手,颁发证书。对在竞赛中取得名次的其他选手,其职业资格晋升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三)区级竞赛结果的运用。竞赛主办单位应当按照竞赛结果运用方案,对竞赛优胜选手给予专项荣誉。优胜选手所在单位也应当结合实际情况,予以专项通报。区级竞赛的结果运用办法,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参照市级竞赛结果运用办法(低一个等级标准),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六、强化竞赛组织领导,营造各项竞赛活动良好氛围


各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大力开展竞赛活动的重要性,将竞赛管理工作列入重要日程,切实加强对竞赛活动的组织领导。要围绕竞赛活动开展的目标和要求,明确分工、周密安排、精心组织,积极推动竞赛活动的深入开展。要结合本区域、本单位工作实际,统筹安排年度竞赛活动,对社会影响大、从业人员多、技术含量高的职业要加大组织力度,形成广大技能劳动者积极参与的工作格局。要积极争取各级领导对竞赛活动的重视和支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建立健全竞赛新闻发布制度和简报制度,大力营造争学技术、争当能手、竞相成才的良好氛围,努力开创我市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新局面。



武汉市人民政府


2015年2月28日


 


正文:GGF20154.ce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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