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政规〔2014〕20号《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规范限价安置房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规范限价安置房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武政规〔2014〕2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推进城市基础设施等重大项目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经研究,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限价安置房建设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限定销售对象
我市限价安置房与市、区公益性建设项目和土地储备项目的房屋征收安置工作对接,销售对象为房屋被征收的住房困难家庭。
二、加强计划管理
限价安置房建设计划由区人民政府根据辖区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标任务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辖区内公益性建设项目和土地储备项目安置住房需求,向市住房保障房管局提出申请,并附拟建项目建设规模(面积和套数)、销售均价说明、销售对象及销售监管方案、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面积和套数说明、房屋户型说明等资料。
市住房保障房管局负责对申报项目进行政策性审查,对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分别征求市发展改革委、市城乡建设委、市国土规划局、市环保局等部门关于项目立项、周边基础设施配套、选址定点、建设规模、销售均价、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初步审查意见。经上述部门审核通过的项目,由市住房保障房管局报请市人民政府审定 。
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住房保障房管局、市国土规划局下达限价安置房项目建设和用地计划。
三、规范建设管理
(一)限价安置房项目取得建设计划后,由市土地交易中心受理项目土地交易申请,并按照规定程序报市国土规划局审批。
(二)市国土规划局发布限价安置房项目建设用地公开出让公告,出让公告应当明确限价安置房销售均价、建设规模、公共租赁住房的配建比例、环境保护等限制性内容,以公开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确定竞得人。
(三)市国土规划局、项目所在区人民政府应当督促土地竞得人,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及时到各相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确保项目按时开工、竣工。
(四)限价安置房的单套建筑面积根据征收安置需要确定,原则上控制在45—80平方米左右,超过面积的户型数量要从严控制。
四、严格销售管理
(一)限价安置房销售均价原则上控制在低于同地段、同区域的商品住房市场销售均价1500元/平方米左右,最高不超过2000元/平方米。
项目周边同地段、同区域的商品住房销售均价由申报建设计划的区人民政府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结合辖区内房屋征收项目情况和前文关于价格控制的原则性要求提出限价安置房销售均价,由市国土规划部门在项目建设和用地计划中予以明确。
(二)限价安置房项目达到销(预)售条件后,应当按照商品住房销售管理相关规定办理销(预)售许可审批手续。
限价安置房项目销售对象须经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区级房屋征收机构确认。符合条件的家庭每户限购1套。
(三)限价安置房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向该项目所在地的区住房保障房管部门提供经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区级房屋征收机构盖章确认的购房人清册,方可办理销售合同备案。
(四)限价安置房的项目初始登记发放的权属证件和分户办理转移登记的权属证件,均应当注记“限价安置房”字样。
(五)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和房屋征收机构应当建立房源销售管理台账。限价安置房建设项目完成原定的安置任务后,有剩余房源的,由项目所在区土地储备机构或者市土地储备机构按照不高于出让合同约定的价格对剩余房屋予以收购,用于其他公益性建设项目和土地储备项目的征收安置。
五、强化监督管理
(一)限价安置房项目开发建设单位违反规定进行销售的,由辖区住房保障房管部门联合区级房屋征收机构责令其进行整改,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二)弄虚作假骗购限价安置房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或者按合同约定收回住房,并追究相关责任。骗购人及其家庭成员5年内不得申请购买限价安置房及其他各类保障性住房。
(三)限价安置房相关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制定措施,加强对限价安置房建设、销售情况的检查和管理,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六、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武汉化工区,蔡甸区、江夏区、东西湖区、汉南区、黄陂区、新洲区限价安置房的管理,参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
2014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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