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政规〔2014〕13号《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城市管线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

浏览量:          时间:2020-02-16 04:04:25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城市管线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







武政规〔2014〕1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管线建设行为,加强对城市管线的管理,确保管线建设和运行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国发〔2013〕3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27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市政公用行业安全管理的通知》(建城〔2013〕91号)、《武汉市城市管线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25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加强城市管线建设管理的总体要求与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进一步明确建设主体及监管部门的职责,加强全市城市管线建设的管理,统筹协调城市管线与道路同步建设,减少管网安全事故的发生,顺利推进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

(二)基本原则。坚持地上地下统筹发展,加强地下管线工程建设管理;坚持安全为重,增强城市管线防灾减灾能力,保障城市运行安全;坚持规范管理,明确责任分工,不断探索和完善保障机制。

二、进一步规范城市管线建设行为

(一)强化城市管线建设规划和计划管理。市国土规划部门要会同各类管线主管部门编制全市各类管线专项规划,统筹各类管线设施布局;各类管线主管部门要完善和落实各专业管线专项规划,着力提高建设的科学性和前瞻性。市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市发展改革、经济与信息化、国土规划、城管、水务等部门和供水、排水、电力、照明、燃气、热力信息等管线权属单位,合理编制管线工程建设年度计划。

(二)大力推行管线综合设计。市国土规划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管线综合规划的指导和管理力度,督促建设项目在规划阶段实现地下空间资源的合理分配,避免无序建设。市城乡建设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管线综合设计的指导和管理力度,督促建设项目在设计阶段实现管线管位的合理排布,确定管线迁改投资方案,指导工程有序组织实施。

(三)加强工程参建各方的安全生产工作。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要加强管线调查、安全保护方案制订、现场安全保护行为管理等工作。对在管网设施保护范围内,确因工程需要,从事爆破、取土或者动用明火等危及管网安全活动的,应当从严控制并严加管理;健全覆盖整个施工期的联系机制,建设、施工、管线权属单位在管线调查阶段共同做好管位确认,辨识危险因素,在安全保护方案制订阶段共同编制行之有效的保护措施,制订应急处置方案,在现场施工阶段共同做好现场监护,排除安全隐患,避免盲目施工,形成管线安全保护责任体系,并接受各行业管理部门监督管理和市城乡建设部门的统筹协调。

(四)建立验收移交保障机制。管线工程建设应当按照我市基本建设程序严格管理,国土规划、城乡建设、城管、水务等相关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加强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及移交的相关工作,强化管线工程档案归集责任,督促将其专业管线工程档案报送市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由市城管、水务部门牵头,会同相关管线主管部门,研究制订完工未移交管线工程项目过渡性管理维护方案,商建设单位确定移交管理措施,合理界定建设方和接管方的责任,建立完善的移交接管机制。

(五)加强管线工程的监管。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健全管线工程监管制度,结合行业特点强化管线工程日常监管,督促各项目建立质量安全保障体系,依照行业标准规范设计、施工等行为。要强化安全论证,对施工环境复杂或者采用非开挖等方式进行施工的,施工方案应当经专家论证,并报送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管线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建设方案报水务主管部门审查。加强隐患排查和信息互通,管线建设、维护单位要开展管线巡视和隐患排查工作,畅通安全隐患通报渠道,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大力开展既有管线占压行为整治工作,各管线权属单位要对压占问题开展调查摸排,准确掌握情况,对存在的问题分级分类有针对性地加以解决,其中,涉及违法建筑压占的,由市城管部门研究相关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其他因素造成的管线压占问题,由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研究解决。

(六)保障管线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资金。优先保障城市管线与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统筹建设资金,市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物价、审计部门研究建立城市管线与道路同步建设资金保障机制,确定城市管线调查和综合设计、管线与道路同步建设综合管理、管线与道路综合竣工图绘制等统筹建设项目的计取费标准和审计要求。切实保障管线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市经济与信息化、城乡建设、城管、水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各专业管线工程安全生产措施费用制度,督促各管线建设项目足额列支工程勘测、安全防护、竣工测量等管线工程安全生产措施费用,确保管线安全保护工作顺利开展。

(七)建立城市地下管线综合信息平台。本着充分利用现有资源,避免重复投资以及有利于实现信息共建共享的原则,对市测绘院城市管线普查整测数据及其信息系统进行更新维护和升级改造,将其打造成为全市统一的城市地下管线基础信息平台,为各类管线管理和应用系统建设提供基础地理信息服务和城市管线数据服务。在全市地下管线基础信息平台上搭建全市城市管线规划管理系统、城市管线建设管理系统,在现有的“数字城管综合管理系统”的基础上搭建城市管线运营维护应急处置系统,服务城市管线规划、建设和运营管理工作。结合管线权属单位实际需求,建立和完善供水、排水、电力、照明、燃气、热力信息等专业管线信息平台,满足其管线运营维护工作需要。最终形成由一个城市地下管线基础信息平台,规划、建设、运营三个管理系统,多个专业管线信息平台构成的全市城市地下管线综合信息平台,即“1+3+N”城市地下管线综合信息平台。

三、进一步完善城市管线建设管理的责任体系

(一)建设各方主体责任

1.市政基础设施主体工程建设单位要加强统筹协调,保证城市管线与道路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审批、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移交档案,对统筹协调施工区域管线安全保护工作负总责;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准确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在合同及相关管线保护协议中明确勘察、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地下管线安全保护责任,协调各方依照共同确定的施工组织方案进行建设,组织绘制管线与主体工程综合竣工图。

2.市政基础设施主体工程施工单位具体负责城市管线与道路同步施工的组织以及施工区域地下管线安全保护工作,应当与管线施工单位在配合施工协议中明确相关责任,牵头组织编制管线与道路同步施工组织方案,确保施工组织有序、各项管线保护措施落实到位。

3.市政基础设施主体工程监理单位对城市管线与道路同步施工组织和施工区域地下管线安全保护工作负监督责任,应当将地下管线安全保护工作纳入监督范围,审查施工方案和管线保护方案是否符合道路建设相关要求,对管线安全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和有关行业监督机构报告。

4.管线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对本专业管线施工区域城市管线安全保护工作负责,服从道路建设单位的统筹协调,协同道路施工单位做好施工区域管线安全保护工作,并接受本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管。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竣工测量,及时将测量成果报送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并对测量数据和测量图的真实、准确性负责。

5.管线权属单位负责既有管线保护工作,向有关建设或者施工单位提供准确的管位资料,加强施工现场配合和管线防护指导,并做好交接记录。发现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制止并要求施工单位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排除;施工单位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报告。

(二)行政管理部门责任

1.国土规划部门负责全市管线工程的工程规划许可、规划条件核实等规划管理工作。

2.城乡建设部门按照市、区分工,负责全市城市管线建设的统筹协调;其下属的管网建设管理机构负责推进管线工程与道路主体工程同步建设,统筹协调管线行业监管机构实施及时有效的全过程监督管理,避免出现管理盲区;负责与道路同步建设的管线工程及单独开挖建设的电力、照明、信息管线工程文明施工监督管理。

3.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本市辖区内电力管线建设、保护的监管工作和信息管线建设、保护的统筹协调工作;市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全市电力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湖北通信工程质量监督中心武汉市分中心负责全市通信管线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4.城管部门负责本市辖区内燃气、热力管线建设、保护的监管工作;其所属的监管管理机构对全市燃气、热力工程的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实施监督管理。

5.水务部门负责本市辖区内供水、排水管线建设、保护的监管工作;其下属的监督管理机构对全市供水、排水工程的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实施监督管理。

6.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依法依规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7.公安交管、园林、消防、民防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管线工程安全生产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四、切实落实城市管线建设和管理的各项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协调联动机制,优化各项行政审批流程,积极支持管线工程建设并提供保障。各区、各相关责任部门和单位要建立主要领导同志负总责,分管负责人具体组织实施的组织领导体系,明确和强化目标责任分解和问责承诺的落实。

(二)健全管理机构。各区人民政府要明确管网建设管理机构,按照市、区职责分工,负责管线建设的统筹协调。市城乡建设部门及其所属的管网建设管理机构应当对各区管网建设管理机构开展工作给予指导。

(三)抓好宣传培训。城乡建设部门、各类管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各建设、施工单位及工程一线作业人员管线安全保护知识的宣传培训,指导现场作业人员熟悉各类地下管线安全保护措施,筑牢安全生产“红线”。

(四)严格监督执法。各监管执法机构要加强监管、严格执法,要求建设、施工单位做好管线安全保护工作,加大现场检查力度,对违法违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要进一步提高违规成本,通过行业不良行为记录与公布平台,对严重违规行为进行公布并采取相关处罚措施。




 

武汉市人民政府

2014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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