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政办〔2019〕114号《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0-02-16 04:11:31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







武政办〔2019〕11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精神,加强我市3岁以下婴幼儿(以下简称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需求和问题为导向,坚持家庭为主、托育补充,政策引导、普惠优先,安全健康、科学规范,属地管理、分类指导的原则,按照政府引导、部门联动、家庭为主、多方参与的总体思路,建立主体多元、管理规范、质量保证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为广大婴幼儿家庭提供科学育儿指导,提高家庭照护能力,规范婴幼儿照护机构发展,不断满足广大婴幼儿家庭的照护服务需求。到2020年底之前,各区普遍开展家庭科学育儿指导,建成一批符合规范和标准、具有示范效应的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到2025年,全市基本形成多元化、多样化、覆盖城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明显提升,人民群众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得到进一步满足。


二、主要任务


(一)重点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的支持和指导


1.全面落实产假政策,鼓励用人单位将女职工产假延长至6个月以上;鼓励用人单位采取灵活安排工作时间、为职工保留工作岗位等积极措施,为婴幼儿照护创造便利条件。(牵头单位:市总工会;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妇联)


2.落实就业扶持政策,为照护婴幼儿的父母重返工作岗位提供信息服务、就业指导和职业技能培训。(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市总工会、市妇联)


3.加强对婴幼儿家庭的科学育儿指导,规范指导内容,完善相关制度,建立工作网络,逐步增强家庭科学育儿能力。(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责任单位:团市委、市妇联)


(二)规范发展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1.实行登记备案制度。举办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应当在所在地区级民政部门或者综合审批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举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应当在所在地区级市场监管部门或者综合审批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注册经营范围为“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服务”,并注明全日托、半日托、计日托或者临时托等。登记机关应当及时将机构登记信息推送至区卫生健康部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当向所在区卫生健康部门申请备案。(牵头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管委会,下同〉、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教育局、市城乡建设局,市总工会)


2.落实安全管理责任。举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必须符合国家、省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相关标准和规范。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是安全管理责任主体,负责建立健全各类安全管理制度,配备相应安全设施、器材及安保人员,鼓励为托收的每名婴幼儿购买相关安全责任保险。(牵头单位:各区人民政府;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城乡建设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总工会)


3.加强卫生保健工作。托收的婴幼儿须经具备法定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健康体检合格,并每年接受健康体检不少于1次;严格落实每日晨午检、卫生消毒、病儿隔离、传染病预防和管理等制度。(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总工会)


4.实行工作人员准入制度。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实行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对虐童等行为零容忍,对发生虐童等行为的相关个人和直接管理人员实行终身禁入。(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市总工会)


(三)发展多种形式的照护服务


1.优先支持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发展。设定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收费政府指导价,按托位或者托收婴幼儿数量等给予资金补贴、免费提供场地、减免场地租金、分担人工成本、政府购买服务等支持。引导和支持有条件的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符合规范和标准的照护服务机构。(牵头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健康委;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2.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招收2至3岁的幼儿。根据不同情况,科学确定到2025年的开设托班工作目标。其中,2020年完成公办幼儿园在园幼儿数占比50%目标的区,招收2至3岁幼儿的园所数占比应达到50%以上;其他区应达到30%以上。(牵头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教育局;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3.鼓励支持用人单位、产业园区单独或者联合相关单位举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在工作场所为职工提供福利性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方便有需求的职工兼顾工作和婴幼儿照料,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适当开放。(牵头单位:市总工会;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四)大力发展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


1.重点发展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将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完善社区公共服务功能的重要内容,保障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用地、用房,引导社会力量在社区举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牵头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城乡建设局、市卫生健康委)


2.加强新建住宅区小区配套,按照标准和规范在新建居住区内规划、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并与住宅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可与配套幼儿园合并建设,与幼儿园一并整体移交区教育部门;独立建设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其用地及房屋产权无偿移交项目所在区卫生健康部门。(牵头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单位:市城乡建设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


3.完善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各区在加快推进老旧居住小区设施改造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做好公共活动区域设施和部位改造,为婴幼儿照护创造安全、适宜的环境和条件。到2025年底之前,城镇社区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基本建有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农村社区根据实际需要,重点建设婴幼儿早期发展中心。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要充分考虑外来新市民随迁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牵头单位:各区人民政府;责任单位:市住房保障房管局、市民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城乡建设局、市卫生健康委)


(五)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机构重点问题的监管


1.建立监管制度。各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建立健全针对婴幼儿照护机构的业务指导、督促检查、年审评价、安全保障和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规章制度落实到位。对履行职责不到位、发生安全事故的婴幼儿照护机构,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牵头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卫生健康委;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市总工会)


2.加强公共安全监管。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应当确保各类设施符合有关安全标准,安装防入侵报警设备,在婴幼儿生活和活动区域配备安防视频监控设备,接入“智慧公安”系统,实行24小时设防,监控录像资料保存90日以上。(牵头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公安局;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教育局,市总工会)


3.加强经营行为监管。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经营行为的监管,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不得超出“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服务”范围经营;实行预收服务费的,预收费一般不超过3个月。(牵头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市场监管局、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教育局,市总工会)


4.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食品安全的监管,提供餐饮服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应的食品安全标准。(牵头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教育局、市总工会)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各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和目标责任考核,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发展。要加强部门协同,建立健全市、区照护服务工作机构及联席会议制度。要成立街道(乡镇)婴幼儿照护服务指导中心,明确社区(村)专门工作人员,确保各级开展照护服务工作人员到位、责任到位、落实到位。(牵头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卫生健康委;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城乡建设局、市住房保障房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


(二)加强队伍建设。将婴幼儿照护服务人员作为急需紧缺人员纳入培训规划,加快培养婴幼儿照护相关专业人才。切实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关法律法规培训,增强从业人员法治意识;大力开展职业道德和安全教育、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婴幼儿照护服务能力和水平。依法保障从业人员合法权益,建设一支品德高尚、富有爱心、敬业奉献、素质优良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队伍。(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三)加强信息支撑。充分利用新技术,结合婴幼儿照护服务实际,建立全市统一的婴幼儿照护服务监管信息系统,确保各部门相关信息数据实现互联共享。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应当全面、主动接入监管信息系统。(牵头单位: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市卫生健康委;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教育局,市总工会)


(四)强化示范引领。鼓励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自发成立行业协会,促进行业自律。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活动,建设一批示范单位,充分发挥示范引领、带动辐射作用,不断提高婴幼儿照护服务整体水平。(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责任单位:市民政局)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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