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政办〔2019〕113号《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高生活垃圾分类可回收物回收利用水平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高生活垃圾分类可回收物回收利用水平的通知》
武政办〔2019〕11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推进全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切实提高生活垃圾分类可回收物回收利用水平,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垃圾分类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统筹规划、稳步推进的工作原则,扎实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可回收物回收体系建设,提高资源化利用、便民化服务、市场化运作、属地化管理水平。到2022年底之前,建立与我市城市发展相适应的生活垃圾分类可回收物回收体系,生活垃圾分类可回收物收集点达到1万个以上、规范化回收站点稳定在1000个左右、小型专项分拣中心达到40个以上,新建生活垃圾分类可回收物综合分拣中心8个,形成“居民分类、社区(村)收集、站点回收、市区处理”的格局,年生活垃圾分类可回收物收运量达到40万吨以上,实现生活垃圾分类可回收物全回收利用。
二、具体任务
(一)创新回收模式
鼓励各类市场主体以多种方式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可回收物回收利用,发挥保洁物业前端回收、回收站点就近回收、分类企业一体回收、利废企业专项回收主渠道优势,创新定时定点直接回收、绿色积分奖励回收、智慧平台网上回收、低值物品兜底回收等方式,打造“四主四辅”生活垃圾分类可回收物武汉回收模式。
1.保洁物业前端回收。合理设置生活垃圾分类可回收物收集点。城区要在居民小区设置收集点,并由社区安排专人或者物业指定保洁员对生活垃圾分类可回收物进行集中存放。农村要按照自然村湾设置收集点,由村湾保洁人员或者村民委员会指定专人对生活垃圾分类可回收物进行集中存放。(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管委会,下同〉)
2.回收站点就近回收。居民、垃圾分类协管员、环卫管理员、物业保洁员等按照市场化原则,自主就近向规范化回收站交售生活垃圾分类可回收物。(牵头单位:市供销合作总社;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城管执法委)
3.分类企业一体回收。生活垃圾分类可回收物服务企业在承包区域内设置回收容器,并负责及时分拣清运。(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4.利废企业专项回收。引导再生资源加工利用企业设立生活垃圾分类可回收物专项回收场所(箱),专项回收清运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玻璃、废塑料、废纺织物等。鼓励大件垃圾处理等企业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可回收物前端收运,环卫部门负责做好生活垃圾分类可回收物兜底收运。(牵头单位:市供销合作总社;责任单位:市城管执法委)
5.定时定点直接回收。生活垃圾分类可回收物回收经营者按照约定的回收时间和地点,对特定服务区域或者公共机构的生活垃圾分类可回收物进行直接回收清运。(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6.绿色积分奖励回收。生活垃圾分类可回收物服务企业根据《武汉市生活垃圾分类技术导则》设置、管理生活垃圾分类可回收物回收容器,及时分拣清运可回收物,管理居民绿色积分账户,兑现奖励承诺,鼓励居民践行绿色低碳生活。(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7.智慧平台网上回收。推广使用再生资源回收应用平台,实现主要可回收物在线下单、预约回收和数据全程管理等功能,鼓励对达到一定数量或者价值量的订单实现预约上门回收。(牵头单位:市供销合作总社;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城管执法委)
8.低值物品兜底回收。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汉阳区、武昌区、青山区、洪山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的生活垃圾低值可回收物由垃圾承运企业负责集中,市供销合作总社负责组织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回收转运。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蔡甸区、江夏区、东西湖区、黄陂区、新洲区的生活垃圾低值可回收物由垃圾承运企业负责集中,区供销合作社负责组织再生资源回收企业进行回收。(责任单位:市供销合作总社,各区人民政府)
(二)完善收运体系
1.建立可回收物收运责任机制。充分发挥垃圾分类服务企业、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等各类主体作用,建立责任明晰、运作高效的生活垃圾分类可回收物收运责任机制。(牵头单位:市供销合作总社;责任单位:市城管执法委,市商务局)
2.深入推行“两网融合”。发挥我市现有垃圾清运系统优势,结合再生资源回收体系特点,以回收信息共享、设施资源共用、服务项目共建为基础,深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系统和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系统“两网融合”,探索生活垃圾分类可回收物高效回收利用模式。(牵头单位:市城管执法委;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供销合作总社)
3.规范建设再生资源回收站。城区按照服务居民5000户左右、服务半径不超过2公里,农村按照每个街道(乡镇)不少于1个,设置规范化的再生资源回收站,负责对本服务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可回收物实行就近回收。(牵头单位:市供销合作总社;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商务局)
4.加强可回收物分拣中心建设。在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蔡甸区、江夏区、东西湖区、黄陂区、新洲区以及其他有条件的区分别建1至2座规范化生活垃圾分类可回收物综合分拣中心。综合分拣中心应当配置相应分拣加工设施设备,实行全品类回收、集中处置。各区按照市场化运作、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原则,动员引导社会资本建设各类生活垃圾分类可回收物专项分拣中心。(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
5.建设完善的线下回收物流系统。按照市场化原则建设线下生活垃圾分类可回收物物流系统,配置适量回收车辆,统一车辆标志,实行专门车辆分类清运。(责任单位:市供销合作总社,各区人民政府)
(三)提升利用水平
1.鼓励技术创新。积极推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与市内高校、科研单位、行业协会开展技术创新合作,建立再生资源技术研发中心,攻关回收利用环节的重点难点技术、高端设备制造技术等。加快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技术的应用和推广,提高再生资源加工利用科技含量和循环利用水平。(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2.推进加工利用基地建设。在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生态环保等要求的前提下,加快新洲格林美城市矿产加工基地、青山再生资源加工利用基地以及东西湖新沟镇再制造基地建设,扩大再生资源加工利用规模,促进相关行业集聚发展。(责任单位:各有关区人民政府,市发展改革委)
3.提档升级集散交易市场。按照相关规范,提档升级现有再生资源集散交易市场。推进江夏大花岭、黄陂滠口以及蔡甸等大型再生资源集散交易市场建设,建设规范化经营场所,完善物流存储、安全环保等设施。(责任单位:各有关区人民政府 )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和再生资源回收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细化工作方案,按照职责分工狠抓落实,全面提高生活垃圾分类可回收物回收利用水平。市供销合作总社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督查考核,对工作突出、成效明显的给予激励;对工作不力、推诿扯皮的予以督办。(牵头单位:市供销合作总社;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二)落实属地责任。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区、街道(乡镇)、社区(村)要各负其责、上下联动,共同推进垃圾分类再生资源回收工作。区人民政府负责统筹本区生活垃圾分类回收体系建设,制定落实相关扶持政策,促进“两网融合”。街道(乡镇)负责完善本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可回收物回收站点设置,组织落实本区域生活垃圾分类回收工作。社区(村)负责收集点设置和分类回收协管员管理,组织做好前端回收工作。(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
(三)强化政策支持。对符合我市生活垃圾分类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规划要求的综合分拣中心项目,市级财政按照其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30%且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标准给予资金扶持。各区应当对回收站点、综合分拣中心等给予资金、场所和用地支持,并落实低值物回收补贴政策;对生活垃圾分类可回收物回收清运车辆给予通行便利;在社区(村)安排分类回收协管员岗位,并给予一定工作补助。(牵头单位:市供销合作总社;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
(四)积极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引导居民养成垃圾分类回收良好习惯,树立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意识。动员社会企业、社区物业和志愿者积极支持和参与,提高生活垃圾分类回收社会参与度。(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各相关单位)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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