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政办〔2019〕105号《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提高技术工人待遇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提高技术工人待遇的通知》
武政办〔2019〕10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央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提高技术工人待遇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8〕16号)和《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提高技术工人待遇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鄂办发〔2018〕43号)精神,切实提高我市技术工人待遇,结合我市实际,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工资激励计划,提高技术工人收入水平
(一)完善企业技术工人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做好企业薪酬调查和企业人工成本监测工作,定期发布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持续开展集体合同攻坚行动,进一步推进行业性和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引导企业科学确定技术工人工资待遇,并实现合理增长。国有企业高技能人才人均工资增幅不低于本单位管理人员人均工资增幅。(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国资委,市总工会、市工商联)
(二)深化企业内部分配制度改革。加快推进全市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改革。强化技能价值激励导向,鼓励企业将工资分配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岗位和紧缺急需的高技能人才倾斜。(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国资委,市总工会、市工商联)
(三)健全技术工人长效激励机制。鼓励企业加强绩效考核,做到技术工人收入分配与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挂钩。鼓励企业对高技能人才实行项目工资和股权期权激励,设立“特级技师”“首席技师”等特聘岗位津贴,建立企业年金和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制度,保障长期稳定提高技术工人收入水平。(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国资委,市总工会、市工商联)
二、构建技能提升体系,支持技术工人提高技能水平
(一)加强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广泛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创新培训,并按照规定对参加培训的技术工人发放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落实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参保技术工人技能培训政策,放宽参保年限。加大政策支持力度,着力加强高技能人才培训,按照高级技师5000元/人、技师3500元/人、高级工2000元/人的标准,给予培养单位或者职工个人一次性技能提升补助。积极建设武汉市公共实训基地,提供公益性的技能训练、鉴定、创业孵化等服务,推动全市技术工人不断提升技能水平。(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总工会)
(二)夯实企业一线培训平台。引导企业结合生产经营和技术创新需要,制定技术工人培养规划和培训制度。发挥工会的支持监督作用和共青团的动员组织作用,推动企业足额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并将其中60%以上经费用于一线职工技能培训,企业年度职工教育经费使用情况应当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支持企业设立并申报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劳模(职工)创新工作室等相关培训创新平台,支持高技能人才“师带徒”,企业可从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相关工作室建设经费,并发放带徒津贴和课时补助。(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国资委,市总工会、团市委)
(三)加大校企合作培养技术工人力度。统筹推进企业新型学徒制和现代学徒制培训工作,深化产教融合。促进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本科高校与企业充分合作,建立职业教育校企联盟,合作建设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经评审认定后,给予每个基地50—100万元一次性建设补助。支持共同开发特色职业培训包和培训项目,培养符合企业岗位需求的技术工人。(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
三、强化评价激励作用,拓宽技术工人成长成才通道
(一)完善技术工人评价激励工作。深入开展“武汉市技术能手”“武汉市技能大师”“武汉市首席技师”“武汉工匠”评选工作,促进优秀技术工人脱颖而出。推动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引导和支持企业自主开展技能评价并落实待遇。鼓励企业评选并设立技能专家、首席技师、特级技师等提升职业技能等级层次的岗位,拓宽技术工人晋升通道。(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二)强化职业技能竞赛选才功能。支持企业开展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对市级竞赛活动决赛承办单位给予不超过20万元办赛补助,重点打造“武汉市职业技能大赛”和“武汉市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品牌。支持企业和院校积极参与世界技能大赛,加大集训基地、选手集训投入支持力度,对在世界技能大赛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可由市人民政府予以嘉奖或者记功。(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总工会、团市委)
(三)落实技术工人平等享受待遇政策。参加全市事业单位相应岗位招聘(录)的技能人才,其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与初级、中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报考条件相对应,取得高级工、预备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技工院校毕业生,其学历按照全日制大专、本科对待。急需紧缺性拔尖高技能人才可通过专项招聘等渠道纳入事业单位编制。在工程技术领域实现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支持高技能人才参评专业技术职称,支持高技能人才转换到专业技术岗位。鼓励用人单位比照同级专业技术人员标准落实高技能人才工资、医疗、差旅等待遇,比照大专、本科毕业生落实在聘的技工院校毕业生待遇。(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国资委,市总工会)
(四)广泛宣传技术工人劳动成果和创造价值。做好“五一”国际劳动节、世界青年技能日、职业教育活动周、高技能人才评选活动等集中宣传工作。推广以“武汉工匠”为代表的高技能领军人才的绝技绝招,开发“工匠讲堂”等教学视频,宣传推广先进典型。组织和动员全市文艺工作者、作家深入技术工人生产生活一线开展创作采风,讲好“武汉工匠”等故事,形成反映技术工人时代风貌的优秀文艺作品,营造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社会氛围。(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总工会、市科协,武汉电视台)
四、突出“高精尖缺”导向,大力提高高技能领军人才地位待遇
(一)明确我市高技能领军人才范围。高技能领军人才包括国家级高技能领军人才和省市级高技能领军人才。国家级高技能领军人才主要指我市培养或者引进的获得全国劳动模范、全国五一劳动奖章、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世界技能大赛奖牌等荣誉以及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高技能人才;省市级高技能领军人才主要指获得“湖北工匠”“武汉工匠”、省市技能大师、省市首席技师等荣誉,或者享受市级以上政府专项津贴,以及市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高精尖缺”高技能人才。
(二)提高高技能领军人才的政治经济待遇。注重推荐提名高技能领军人才作为“两代表一委员”人选,并适当增加比例。将高技能领军人才纳入市委联系专家范围,定期组织国情研修考察、慰问、休假和体检等活动。评选享受市人民政府专项津贴人员、市劳动模范时,高技能领军人才单列一定名额。支持高技能领军人才在工会、共青团、妇联和科协等群团组织挂职或者兼职,鼓励企业吸纳高技能领军人才参与经营管理决策,适当提高其在职工代表大会中的比例。鼓励各类企业参照高级管理人员标准落实高技能领军人才经济待遇。(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国资委,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科协、市工商联)
(三)提高高技能领军人才社会待遇。在我市就业创业的高技能人才可直接办理落户,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按照规定随迁落户。做好高技能领军人才子女教育服务工作,国家级高技能领军人才子女需就读市属中小学(幼儿园)的,由“高技能领军人才服务窗口”统一受理,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落实。高技能领军人才可享受我市安居房优惠购房政策,购买首套商品住房,不受社保缴费、纳税的限制,按照规定落实购房税费优惠政策;自缴存住房公积金次月起,可具备申请公积金购房贷款条件。符合条件引进的国家级高技能领军人才可享受最高总额50万元购房补贴,引进的省市级高技能领军人才可享受每月3500元最高不超过5年的租房补贴;企业对引进的高技能领军人才支付的安家费,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在市、区人才超市设立高技能领军人才服务窗口,为高技能领军人才提供居留、就业、培训、社会保险、子女教育、住房保障、信贷支持、办税服务等“一卡通”便捷服务。(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住房保障房管局、市税务局,市总工会,人行武汉分行营管部)
(四)支持高技能领军人才技术创新。增加高技能领军人才参加国家、省科技奖、专利奖、创新争先奖等推荐名额。支持以高技能领军人才的名字命名其总结的先进操作法,鼓励以专利权入股、质押融资、专利联盟以及专利转化等方式保障其技术转化合法权益。支持高技能领军人才在高技能人才选拔、职称(技能等级)评审或者认定、市级技能大赛活动中担任专家评委、裁判、参与制定技术标准。多渠道组织高技能领军人才参与国内外大型工业展、发明展、技能竞赛等交流活动,海外交流活动可按照程序报批列入政府出国培训团组计划。(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国资委,市外办,市总工会、团市委)
五、加强组织领导
各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提高技术工人待遇的重大意义,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要加大工作绩效考核力度,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持续推动技术工人待遇水平的提高。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加强统筹协调,市国资委、市工商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要指导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落实相关政策,推动国有企业带头落实本通知明确的各项政策措施,推动非国有企业结合实际完善提高技术工人待遇水平的措施。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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