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政办〔2019〕103号《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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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方案的通知》







武政办〔2019〕10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武汉市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11月28日


 


武汉市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完善药品集中采购和价格形成机制,开展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根据国务院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基本原则。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切实减轻患者药费负担,确保药品质量及供应;坚持依法合规,严格执行相关政策规定,确保药品采购工作程序规范、公开透明;坚持市场机制和政府作用相结合,既坚持以市场为主导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又更好发挥政府搭平台、促对接、保供应、强监管作用。


(二)工作思路。按照政府组织、联盟采购、平台操作的工作思路,即由政府拟定基本政策、范围和要求,组织武汉地区公立医疗机构(含部队医疗机构)、医保定点非公立医疗机构和门诊重症(慢性)疾病药房,建立药品集中带量采购联盟(以下简称采购联盟),以联盟为集中带量采购主体,探索医保统筹区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新模式。


(三)目标任务。通过实施集中带量采购,进一步净化药品流通环境,降低企业交易成本,实现药价明显降低,减轻患者药费负担;支持公立医院改革,引导医疗机构规范用药,探索完善药品集中采购机制和以市场为主导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为全国医保统筹区实施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提供可复制推广经验。


二、采购范围及形式


(一)采购范围。在国家、省组织谈判、集中带量采购药品以外的药品中遴选集中带量采购药品品种。对不适宜带量采购的药品,按质优价廉原则依法依规进行集中谈判议价采购;对适宜带量采购的医用耗材,可参照本方案纳入集中带量或者谈判议价采购,具体办法由市医疗保障局制订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二)入围标准。包括质量入围标准和供应入围标准。质量入围标准主要考虑药品临床疗效、不良反应、批次稳定性等因素;供应入围标准主要考虑企业的生产能力、市场供应能力和稳定性等因素。入围标准的具体指标由市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经办机构负责拟定。


(三)采购形式。根据每种药品入围的生产企业数量分别采取相应的集中带量采购方式:入围生产企业在3家及以上的,采取招标采购方式;入围生产企业为2家的,采取议价采购方式;入围生产企业只有1家的,采取谈判采购方式。


(四)采购周期。从中标结果执行日起,每12个月为1个周期。


三、工作措施


(一)带量采购,以量换价。在采购联盟医疗机构报送的采购量基础上,按照采购联盟医疗机构年度药品总用量的60%—70%和区域病种分布情况综合测算采购总量,由市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经办机构进行带量采购,量价挂钩、以量换价,形成药品集中采购价格。采购联盟医疗机构按照集中采购价格与中选生产企业签订药品带量购销合同并实施采购。


(二)招采合一,保证使用。通过招标、议价、谈判等不同形式确定的集中带量采购品种,采购联盟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集中带量采购结果,在规定的采购平台完成自主采购并优先使用,确保在1个周期内完成合同用量。


(三)基金垫付,及时回款。采购联盟医疗机构作为药款结算第一责任人,应当在药品带量购销合同中明确药款结算约束机制,确保带量采购的药品到货后1个月内与企业结算药款,以降低企业交易成本。医保统筹基金在总额预算的基础上,按照不低于年度集中带量采购品种药款总额的50%提前预付给医疗机构,作为集中带量采购品种药款周转资金。


(四)确保质量,保障供应。严格执行质量入围标准和供应入围标准,建立对入围企业产品质量和供应能力的调查、评估、考核、监测体系和药品追溯机制,加强对中选药品的质量监管。生产企业应当自主选定有配送能力、信誉度好的经营企业配送集中采购品种,并按照购销合同建立生产企业应急储备、库存和停产报告制度。出现不按合同供货、不能保障质量和供应等情况时,要相应采取赔偿、惩戒、退出、备选和应急保障措施,以确保药品质量和供应。


四、建立政策协同机制


(一)建立医保支付标准与采购价格协同机制。统一武汉地区各级各类定点医疗机构同一药品的医保支付标准,对同一通用名下的同一质量层次药品,原则上以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价作为该通用名药品的医保支付标准,医保统筹基金按照相同的支付标准进行结算。患者要求使用价格高于医保支付标准的药品,超出医保支付标准的部分由患者自付;患者使用价格低于医保支付标准的药品,按照实际价格支付。在保障质量和供应的基础上,引导医疗机构和患者形成合理用药习惯。


(二)建立药品采购与价格形成机制转化与公立医疗机构改革协同机制。通过集中带量采购挤出药价水分,改善用药结构,降低医疗机构的药占比,为公立医院改革腾出空间。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建立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间“结余留用、合理超支分担”的激励和风险分担机制,推动医疗机构使用中选药品,降低医疗机构运行成本。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收支形成结余的,可按照“两个允许”(允许医疗卫生机构突破现行事业单位工资调控水平,允许医疗服务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主要用于人员奖励)的要求,统筹用于人员薪酬支出。


(三)建立责任落实与确保使用协同机制。鼓励使用集中采购中选的药品,将中选药品使用情况纳入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绩效考核,各有关部门和医疗机构不得以费用控制、药占比、医疗机构用药品种规格数量要求等为由,影响中选药品的合理使用与供应保障。对不按规定采购、使用药品的医疗机构,在医保总额指标、对公立医院改革的奖励补偿资金、医疗机构等级评审、医保定点资格、医疗机构负责人目标责任考核中予以惩戒。对不按规定使用药品的医务人员,按照《处方管理办法》和《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相应条款严肃处理。进一步完善药品临床应用指南,促进医疗机构和医师合理用药,促进带量采购结果落地实施。加强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监测,严格处方审核和处方点评,加强医师和药师宣传培训,组织开展药品临床综合评价,促进科学合理用药,保障患者用药安全。


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医疗保障局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市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医疗保障局办公,具体负责组织开展药品带量采购工作,并按照领导小组要求对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等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二)成立专门机构。成立药械联合采购办公室(以下简称联采办),由医疗保障部门和采购联盟医疗机构代表组成,负责汇总采购联盟医疗机构的药品用量信息,起草并发布集中采购公告,开展药品集中采购具体工作,公布采购结果,组织并督促执行集中采购结果。联采办下设监督组、专家组、集中采购组。其中,监督组负责对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进行监督,及时受理、处理相关检举和投诉;专家组主要从临床医学、药学、药物经济学、医院管理、医保管理和国内药品采购等领域专家组成的专家库中抽选组建,负责提供相关政策、临床使用、采购操作等技术咨询;集中采购组负责药品集中采购具体实施工作,由联采办对集中采购组成员进行培训,并签订廉洁、保密承诺书和利益回避声明等。


(三)建立采购平台。在省药械集中采购服务平台实施药品交易的基础上,建立市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信息平台,开展药品采购、使用分析和监测,服务药品带量采购工作。


(四)坚持部门联动。医疗保障、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协调联动。医疗保障部门承担制订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实施方案、相关政策和组织实施的职责,做好医保支付、结算和总额预算管理等工作。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医疗机构使用中选药品,监测预警药品短缺信息,指导公立医院改革等工作。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中选药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加强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报告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做好资金保障工作。


(五)做好宣传发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涉及药品生产流通企业、医疗机构等多方利益,涉及人民群众用药习惯改变,社会关注度高、影响面大。为此,各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要形成工作合力,加强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妥善回应公众关切,努力营造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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