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政办〔2019〕84号《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全市动物防疫体系和能力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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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全市动物防疫体系和能力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武政办〔2019〕8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加强全市动物防疫体系和能力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9月30日


 


加强全市动物防疫体系和能力建设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9〕31号)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动物防疫体系和能力建设的意见》(鄂政发〔2019〕20号)精神,加强我市动物防疫体系和能力建设,有效防控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情,促进畜牧业稳定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预防为主、平战结合、精简高效”的防疫原则,进一步加强动物防疫机构队伍建设,夯实动物防疫基础,提升动物防疫能力,探索建立动物疫病防控网格化管理制度;进一步落实区级人民政府属地管理责任、相关职能部门监管责任以及畜牧生产、屠宰、加工、运输、经营等从业者的防疫主体责任,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防疫工作责任体系,确保全市不发生重大动物疫病区域性流行。


二、重点任务


(一)坚持预防为主,建立动物疫病防控网格化管理制度。按照“网格全覆盖、资源共分享、管理无盲区、责任可追究”的要求,各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管委会,下同)结合本辖区工作实际,划定监管网格,定单位、定人员、定区域、定职责、定奖惩,建立健全覆盖动物疫病预防、疫情监测报告、控制扑灭、检验检疫、动物诊疗、监督管理等全方位的动物疫病防控工作体系。确保对农业农村部和省农业农村厅确定的重大动物疫病病种做到应免尽免,免疫抗体合格率常年保持在70%以上。(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各区人民政府)


(二)实施“互联网+”监管,做好动物疫病监测研判和预警工作。巩固市、区、街道(乡镇)三级动物疫情监测预警网络,实施“互联网+”监管,将信息化、智能化、大数据等先进技术手段运用到疫情监测中,提高疫情监测、报告和快速处置能力。健全重大动物疫情研判机制,建立重大动物疫病风险评估专家库,定期组织专家开展重大动物疫病和人畜共患病流行趋势研判,及时发布疫情风险预警信息,为辖区动物疫病防控决策提供科学依据。(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农科院,各区人民政府)


(三)按照“早、快、严、小”要求,组织做好疫情扑灭工作。完善快速响应机制、扑杀补助机制、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和“分级负责、部门联动”工作机制。一旦确认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第一时间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按照“早、快、严、小”要求,对疫点、疫区采取封锁、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强制措施,对受威胁区采取加强监测、紧急接种等防范措施,同时强化活畜禽调运、畜禽饲喂、车辆消毒、人员消毒、疫区饲料外运、畜禽产品调运等监管,从饲料、养殖、流通、加工、市场等各环节全面落实防控措施,及时扑灭疫情,坚决防止疫情扩散蔓延,落实疫情扑杀补助政策,促进恢复生产,将疫情影响和损失降至最低。(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区人民政府)


(四)加强检验检疫和市场执法监督,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结合网格化管理制度,分区域合理布局动物检疫申报点,提高检疫申报出证效率,规范检疫证载信息。全面落实生猪屠宰环节非洲猪瘟自检制度、官方兽医派驻制度和其他检验检疫制度,对动物交易调运、屠宰加工、肉食品流通等环节实现监管全覆盖,严厉打击私屠滥宰等违法违规行为,坚决防止未经检验检疫合格的肉食品进入市场流通。将严禁餐厨废弃物喂猪纳入日常监管范畴,逐步实现制度化、法治化。进一步健全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理全链条监管机制。(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城管执法委,各区人民政府)


(五)探索兽医社会化服务外包机制,提高动物疫病防控科技支撑水平。引导、扶持、培育多元化社会化服务主体,鼓励和激发社会力量参与动物防疫等公益性服务;加快推进社会化兽医机构健康发展,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打通基层兽医服务“最后一公里”;鼓励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开展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扑灭和动物检疫检测方面的科技攻关,提高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科技支撑水平。(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科技局,市农科院,各区人民政府)


(六)完善“以钱养事”机制,满足防疫公益性服务需求。进一步完善“以钱养事”机制,将乡村动物强制免疫、动物疫情报告、疫情应急处置、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等公益性工作,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落实到具体防疫人员。优先从畜牧兽医专业大中专毕业生、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中遴选乡村防疫服务人员,做好政府购买乡村防疫服务人员的遴选和考核管理,加强业务培训,提高乡村防疫服务人员工作能力和水平,满足日常防疫工作需求。(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各区人民政府)


(七)构建动物防疫工作格局,稳定动物防疫机构和人员队伍。加强基层动物防疫机构队伍建设,构建兽医行政管理机构、监督执法机构和技术支持机构分工协作、相互配合的工作格局。根据工作需要,每个街道(乡镇)派驻2—3名动物卫生监督人员,进一步加强动物防疫行政执法能力建设。各新城区要综合考虑本辖区畜(禽)存栏(笼)量、养殖场(户)分布、交通条件、自然屏障等因素,原则上每3—5个行政村至少配备1名乡村防疫服务人员。(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各区人民政府)


(八)严格落实相关规定,加强防疫设施设备建设。加强兽医实验室建设,在2019年底之前,市、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兽医实验室要按照国家和省相关标准配齐相关设施设备,具备非洲猪瘟聚合酶链式反应(PCR)检测能力,使用面积分别不低于700平方米、300平方米,专职技术人员分别不少于8人、5人,同时,专职技术人员数量不得低于本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总人数的80%。加强信息化建设,尽快实现动物从饲养、运输到屠宰各环节标识、信息数据查询和可追溯管理。进一步完善病死畜禽无害化收集、处理体系。启动畜禽运输车辆清洗消毒中心建设,加强对运输车辆及相关工具等的清洗、消毒。(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交通运输局,各区人民政府)


(九)压实防疫主体责任,提高生物安全管理水平。引导支持畜禽规模养殖企业、畜禽调运主体、畜禽交易和屠宰加工企业,按照国家、省关于动物防疫相关政策规定和我市相关要求,增强自主防疫意识,健全内部防疫规章制度,建设防疫基础设施,提高生物安全水平。生猪养殖场要配套建设消洗站、转猪站、生猪专用转运车、除四害设施等生物安全设施,强化防疫隔离措施,做到封闭式饲养。推动畜禽规模养殖场建设生物安全隔离区和无疫小区,对国家生猪核心育种场和万头以上生猪规模养殖场周边3公里范围内的小型生猪养殖场(户)进行清理整治,建立生物安全隔离带,提升规模养殖场的防护能力和水平。对所有畜禽规模养殖场的防疫条件进行清理审核,对防疫意识淡薄、防疫措施不落实、环保不达标、群众反映强烈的养殖场,坚决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屠宰厂(场)要配备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肉品品质检验设施设备和经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生猪屠宰厂(场)要足额配备官方兽医,大型、中小型生猪屠宰厂(场)和小型生猪屠宰点官方兽医配备分别不少于10人、5人和2人。通过“扶大、关小、转型”等方式,加快淘汰现有规模小、工艺差、水平低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推进生猪屠宰行业转型升级。(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区人民政府)


(十)健全应急处置工作体系,提升疫情应急处置能力。坚持平战结合,健全应急指挥、疫情监测、疫病诊断、信息反馈、物资保障等应急处置工作体系。及时修订完善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应急预案,规范疫情报告、预案启动、疫情处置、疫情解除、善后处理等工作程序。按照“适量储备、专人管理、定期检查、保障急需”的要求,加强消毒药品、防护器具等应急物资的日常储备和管理,市、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分别储备能同时处置2个和1个疫点所需要的应急物资。加强应急队伍建设和管理,调整充实技术指导专家组,建立疫情处置预备队,定期进行业务培训,开展应急演练或者推演,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强化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纪律,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后,各级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联防联控,做到政令畅通、令行禁止,确保动物疫情处置迅速果断、科学有效。(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动物防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高度重视动物防疫体系和能力建设,每年专题听取动物防疫体系和能力建设汇报不少于1次,研究制订符合本辖区实际的建设方案和政策措施,及时解决动物防疫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各区人民政府)


(二)加强经费保障。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各级财政要足额保障动物防疫工作经费和应急处置经费,并将相关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市、区动物防疫执法部门的工作经费不得低于同级行政执法部门的平均保障水平;市、区动物卫生监督、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工作经费不得低于同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的平均保障水平;各区要根据乡村动物防疫人员的劳务量,合理确定乡村动物防疫人员报酬水平。按要求落实动物疫病防控技术人员和官方兽医应急期间有关津贴。(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区人民政府)


(三)加强责任追究。层层压紧防疫责任,对责任不落实、落实不到位的,要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追责。加强对关键防控措施落实情况的督查,确保各项措施落实落细。严肃查处动物防疫工作中的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滥作为等行为,对因隐瞒不报、不及时报告或者处置措施不到位等导致疫情扩散蔓延的,依法依规追责问责。(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各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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