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政办〔2019〕79号《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武政办〔2019〕7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武汉市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9月5日
武汉市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有关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文件精神,推进我市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改革,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到2020年,全市构建政府监管、机构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多元化综合监管体系,形成职责明确、分工协作、督察有力、规范高效的综合监管制度,打造专业高效、统一规范、文明公正的卫生健康监督执法队伍,实现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法治化、规范化、常态化,为实施健康武汉建设、全方位全周期保障人民健康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任务及责任分工
(一)健全监管体系,落实监管责任
1.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不断完善医疗卫生行业党建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加强公立医院党的领导,落实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健全“医院党委—党总支—党支部”三级党组织架构,坚持党组织活动与业务工作有机融合,推进活动创新、思想政治工作内容和载体创新。加强社会办医党组织建设,构建“市区联动、党群联建、党务业务联抓、公立与非公立医疗机构联手”的武汉非公立医疗机构党建“四联”模式。加强医疗卫生单位纪检机构和纪检干部队伍建设,充分发挥监督职能。强化党风廉政建设,加大医疗卫生行业反腐力度,筑牢监管底线。(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管委会,下同〉,市卫生健康委,排在第一位的单位为牵头单位,下同)
2.落实政府监管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市、区人民政府在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本地区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工作。市、区卫生健康部门要将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作为本行业的主业主责,制定完善行政管理、执法监督和质量控制任务清单和责任清单,明确监管职责,将行政管理、执法监督和质量控制评价有机结合。各相关部门要履行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职能,实现部门间依法监管、信息共享和联合奖惩,形成综合监管合力。(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卫生健康、发展改革、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审计、税务、市场监管、医疗保障、教育、生态环境、城乡建设、水务等部门)
3.落实医疗卫生机构的主体责任。医疗卫生机构要承担依法执业、规范服务、医疗质量和安全、行风建设等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服务质量和安全、人力资源、财产资产、绩效考核等内部管理机制,落实质量安全制度,提高医疗卫生服务质量;推行依法执业自查制度,提高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依法执业意识。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设立综合监督科,安排专职人员承担综合监管职责,其他医疗卫生机构明确专(兼)职人员承担综合监管职责。(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卫生健康委)
4.推进行业自律和社会共治。通过购买服务、授权委托等方式,引导和扶持行业组织提升专业化水平和公信力,促进行业自律。充分发挥行评代表、社会监督员的监督作用,自觉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监督。支持媒体监督,加强医疗卫生服务投诉举报平台建设和有奖投诉举报机制建设,推动社会力量参与监督。完善全市卫生健康舆情监测平台,对卫生健康舆情信息进行实时监测,及时开展研判、应对和处置。(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卫生健康、民政等部门)
(二)强化制度建设,创新监管机制
1.建立协同监管机制。建立由市、区卫生健康部门牵头,财政、公安、医疗保障等相关部门参与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联席会议制度,统筹综合监管的协调、指导和重大案件查处等工作,推动医疗卫生行业事前、事中、事后综合监管,实现行政管理协调统一、行政检查联合联动、行政执法分工协作、监管信息互联互通。将综合监管结果与医疗卫生机构校验、等级评审、医保定点协议管理、重点专科设置、财政投入、评先评优等挂钩,与从业人员职称聘任、职务晋升、评先评优、绩效分配等挂钩。(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卫生健康、发展改革、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审计、税务、市场监管、医疗保障、教育、生态环境、城乡建设、水务等部门)
2.建立政府督察机制。建立市级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督察机制,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联席会议定期组织对各区、各相关部门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相关政策落实情况、突出问题处理情况、综合监管责任落实情况、政府分管领导责任落实情况等开展督察。督察结果作为有关领导干部考核评价任免的重要依据和地区单位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督察发现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涉及违纪违法案件线索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处理。(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绩效考评办)
3.建立信用管理机制。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医疗卫生机构通过规定途径公示信用承诺内容。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定期公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信息。落实不良诚信医疗卫生机构黑名单制度,对严重违规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强制退出医疗服务市场。推进联合奖惩工作,对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推送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卫生健康、发展改革、公安等部门)
4.完善“四全”综合监管模式。对一级以上医疗机构实行全过程、全行业、全要素、全社会“四全”综合监管,整合日常监管要求,按照“双随机”方式,每年监管抽查比例达到20%以上,一次完成医疗质量、依法执业、诊疗收费、医疗服务、运营效率等监督事项。坚持问题导向,对投诉举报多、安全隐患大、有失信行为和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的医疗卫生机构,组织多部门开展专项综合监管,逐步实现跨部门“双随机”联合抽查。(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卫生健康、公安、市场监管、医疗保障、生态环境、审计等部门)
(三)明确监管任务,落实全过程监管
1.提高行政审批效能。推进医疗卫生行政审批“四办”改革,逐步实现审批办件网上办理。优化医疗卫生机构、从业人员以及医疗技术、药品、医疗器械等许可审批流程,减少申报材料,缩短办理时限。落实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设置审批与执业登记“两证合一”。推动社会办医疗机构跨部门全流程综合审批,开展“情景式”审批服务。开展医护人员执业准入电子证照管理改革,推进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化注册。加强对医师资格证、医师执业证及其他医技人员相应资质和执业行为的监管。(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卫生健康、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发展改革、市场监管、民政、生态环境、科技、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等部门)
2.强化医疗质量安全监管。建立健全市、区两级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制度、组织体系和监测系统,到2020年,市级质控中心不少于40个。健全医疗机构评审评价体系,推进医疗机构等级评审和分类管理。探索开展DRGs(疾病诊断相关分组)分析评价、病种绩效管理等医疗质量安全监管。加强药品、医用耗材、医疗器械使用监管,建立完善临床用药超常预警、辅助用药和高值医用耗材跟踪监控、抗菌药物合理使用管理制度。开展大型医用设备使用监督和评估,依法纠正和处理违法违规使用行为。(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卫生健康、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国资等部门)
3.加强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效率监管。全面实施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制度,强化对社会效益、服务提供、综合管理、成本控制、资产管理、可持续发展等方面的监管。在全市三级公立医院推行全面预算,逐步实施在HRP(医院资源规划)信息系统支撑下的全成本核算。完善资产管理制度流程,加强动态管理,保障国有资产安全,提高资金、资产使用效率。执行公立医疗卫生机构集中挂网阳光采购机制,将药械集中网上采购情况纳入医院目标管理及评审评价,作为医院及其负责人的重要考核内容。严格执行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分类管理要求,依法依规惩处损害患者权益、谋取不当利益行为。大力推进平安医院建设,完善多元化解机制,有效化解医疗纠纷。(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卫生健康、财政、发展改革、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资、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医疗保障等部门)
4.推进医疗卫生行业作风建设。在医疗卫生机构内建立党委主导、院长负责、党务行政齐抓共管的医德医风工作机制,认真开展“双评议”活动,严格落实“九不准”要求,完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医德医风考评制度,实行医德医风“一票否决”制。全面推开医疗保险智能监控,积极探索将医保监管延伸到医务人员医疗服务行为的有效方式。严厉打击欺诈骗保行为,保障医保基金安全。严查重处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医疗机构乱收费和“搭车”出售医疗辅助用品、保健品等谋利行为。(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卫生健康、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公安、税务、市场监管、医疗保障等部门)
5.严格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通过规范医疗、完善医保、改革医药、调整结构等政策联动方式,科学、精准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积极发挥各类医疗保险对医疗服务行为的引导与监督制约作用,加强对医疗费用的调控。开展医疗乱象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非法行医行为。(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卫生健康、公安、市场监管、医疗保障、税务等部门)
6.深化公共卫生服务监管。依法加强对环境保护、食品安全、职业卫生、精神卫生、放射卫生、传染病防治、实验室生物安全、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学校卫生等公共卫生服务的监管。加强对公立医院公共卫生科能力建设和服务质量的考核,确保完成公共卫生服务、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处置、紧急医学救援等任务。加强对严重精神疾病、重大传染病规范报病、规范治疗和随访管理的监督检查。建立职业卫生监管体系,发挥医疗卫生机构对健康危害因素的监测、评估、预警作用,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加强对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的考核和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公共卫生服务质量。(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卫生健康、发展改革、教育、财政、生态环境、城乡建设、水务、市场监管等部门)
7.创新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健康产业监管。运用信息化手段,对社会办医疗机构全面实施诚信管理、分类监管、风险监管、联合奖惩、社会监督“五位一体”为基础的事中事后监管。对大健康产业给予政策扶持,开展互联网诊疗、康复医养、居家护理、干细胞治疗、基因检测等新业态调研,通过规范试点、开展评估、公开信息、完善投诉和维权机制等方式,建立鼓励发展和有效规范相结合的包容、审慎监管机制。(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网信、科技、经济和信息化、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文化和旅游、国资、税务、市场监管、体育、医疗保障等部门)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监管网络。各区、各有关部门要将医疗卫生综合监管制度建设作为深化医改、推进健康武汉建设的重要内容,制订落实方案,细化责任分工,明确措施要求,确保监管落实。加强卫生健康执法监督体系建设,区级卫生健康监督机构负责属地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法定程序承担区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委托的行政执法任务。卫生监督协管员在区级卫生健康监督机构指导下开展职责范围内的协管工作。村(社区)网格员负责网格内医疗卫生机构和公共场所机构巡查、线索发现、信息报送工作,推动健康武汉云平台与网格化服务管理系统有效衔接。(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卫生健康、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生态环境、城乡建设、水务、商务、审计、国资、税务、市场监管、医疗保障等部门)
(二)开展规范化建设,提高监管能力。按照国家监督体系建设标准,保障依法履职所需的执法监督人员、业务用房、执法执勤用车和执法装备。到2020年底,区级卫生健康监督机构全面完成规范化建设。对流动人口多、医疗卫生机构聚集、监督任务重的地区,政府可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补充执法力量,保证综合监管工作正常开展。逐步实行卫生健康执法人员职位分级管理制度,优化人员结构,推动执法力量向基层和一线倾斜。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完善执法部门与行业主管部门的信息通报、案件协查和办案联动机制,以及与司法机关的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机制。(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卫生健康、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司法行政、市场监管等部门)
(三)加强信息化建设,推进智能监管。加快政务服务信息化建设,利用健康武汉云平台推进行政审批、医政管理、执法监督等业务系统信息互联互通。推进省医疗服务智能监管系统应用,实现医疗服务事前提醒、事中告诫、事后监管。发挥武汉市卫生健康监督信息系统的数据汇总、分析研判、辅助决策功能。推进手持移动执法终端的应用和非现场监管执法,实现医疗废物、生活饮用水、放射卫生在线监测。强化信息安全保障,落实网络安全责任制,加强网络与信息安全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确保网络信息安全。(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卫生健康、发展改革、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国资、税务、市场监管、医疗保障等部门)
(四)加强宣传引导,强化监管约束。加强综合监管政策和正面典型宣传,营造良好氛围;主动发布重大案件,发挥警示作用。建立综合监管责任制,严格落实医疗卫生机构的主体责任和政府部门的监管责任。建立综合监管责任追究制,出现重大责任事故,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同承担主要责任的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共同承担相应的责任。建立综合监管容错纠错机制,为履职者提供容错保障。(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网信、卫生健康等部门)
附件: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部门职责分工
附件
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部门职责分工
一、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法负责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服务全行业监管,加强医疗服务质量、安全和行为监管,建立完善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体系、医疗安全与风险管理体系;职责范围内的公共卫生管理和执法监督;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医疗技术、大型医用设备的行政审批和监管;牵头组织对医疗卫生机构的运行监管和绩效考核。
二、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完善武汉市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和信用武汉网站信息,配合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归集、公示相关信用信息;配合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发起的失信联合惩戒落实相关惩戒措施。
三、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查处打击各类扰乱医院秩序、伤害医务人员、欺诈骗取医保基金等违法犯罪行为,打击非法行医犯罪活动,配合加强平安医院建设。
四、民政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医疗卫生行业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
五、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会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队伍和专家库建设。
六、财政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财务和专项资金监管。
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医疗卫生行业有关从业人员职称评审工作的监管。
八、商务部门负责外商投资医疗卫生机构设立及变更事项的审批和监管。
九、审计部门依法对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审计监督。
十、税务部门负责医疗卫生行业税收管理。
十一、医疗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和调整药品、医疗服务价格和收费标准,制定药品和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并监督实施,按照职责对纳入医保范围内医疗机构相关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进行监管,提高医保资金筹资水平和使用效率。
十二、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药品、医疗器械的行政审批和质量安全监管;职责范围内执业药师管理;医疗卫生行业价格监督检查。
十三、行政审批部门按照审批权限做好医疗卫生行业行政审批相关工作。
十四、军队卫生部门负责军队医疗卫生机构和服务监管。
十五、教育、生态环境、城乡建设、水务等部门依职责承担相关公共卫生服务监管。
十六、公安、民政、司法行政、教育、国资、海关、军队卫生等部门依照职责负责所办医疗机构日常监管工作,加强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
十七、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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