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政办〔2019〕66号《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0-02-16 04:16:17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武政办〔2019〕6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武汉市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7月9日


 


武汉市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9〕25号)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市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确保各级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特制订本方案。


一、明确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范围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和鄂政办发〔2019〕25号文件中明确的规范性文件的界定和范围,进一步修订我市规范性文件界定操作指引,确保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应审必审。(责任单位:市司法行政部门牵头,市政府其他相关部门参与;完成时限:2019年底之前)


二、全面落实合法性审核措施


(一)明确审核机构及职责。市、区司法行政部门及市、区政府部门法制机构,是本级政府和政府部门的法定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构。以市、区人民政府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同级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核;以市、区政府部门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本部门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市、区政府部门起草、冠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以部门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由本部门法制机构先进行合法性审核,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再进行合法性复核;街道办事处及乡镇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其专门人员或者委托其法律顾问进行合法性审核。(责任单位:市、区司法行政部门牵头,市、区政府其他部门配合;完成时限:2019年底之前)


(二)完备送审材料。规范性文件送审材料包括: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签批的送审意见,文件送审稿、起草说明及解读材料,制定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或者其他事实依据材料,征求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意见情况说明(其中,涉及市场体系建设的,还应当附公平竞争审查意见),制度廉洁性评估报告,起草部门法制机构审核意见、部门办公会议集体讨论意见。(责任单位: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完成时限:长期)


(三)规范审核程序。由起草部门按照规范性文件报送要求,将相关材料报送至制定机关办公机构。制定机关办公机构认为符合送审要求的,填附《合法性(法制)审核通知单》转送审核机构;对不符合要求的,退回起草部门补充完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构无特殊事由,应及时受理并审核。合法性审核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补充征求意见、组织论证、听证、返回起草部门修改补充的时间不计算在合法性审核时限内),特殊情形下,按照《武汉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90号)第十九条规定办理。审核机构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核后应当出具《合法性(法制)审核意见书》,提出合法、不合法、应当予以修改的书面审核意见,反馈至制定机关办公机构,再由起草部门根据《合法性(法制)审核意见书》,对规范性文件作必要的修改或者补充,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合法性审核意见的,在提请制定机关审议时应当详细说明理由和依据。(责任单位: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牵头,市、区司法行政部门或者政府部门法制机构,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配合;完成时限:长期)


(四)严格审核内容。审核机构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制定机关法定职权;内容是否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市政策规定;是否违反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同时,还应当对是否违反禁止性规定进行审核,其内容包括:不得违反上级行政机关的命令、决定;不得增加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之外的行政权力事项或者减少法定职责;不得设立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事项,增加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规定出具循环证明、重复证明、无谓证明的内容;不得违法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不得超越职权规定应由市场调节、企业和社会自律、公民自我管理的事项;不得违法制定含有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内容的措施,违法干预或者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责任单位:市、区司法行政部门,市、区政府其他部门法制机构;完成时限:长期)


(五)创新审核方式。审核机构对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以书面文件审核为主。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采取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实地调研等方式,补充听取有关方面意见;对涉及企业的规范性文件,需听取相关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审核机构要求起草部门补充依据、说明情况,或者要求相关单位协助审查的,起草部门和相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要建立健全专家协助审核机制,组建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专家库,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和有关专家作用。必要时也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在强化各区、各部门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责任的基础上,市司法行政部门要严格备案审查,确保各区、各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有效。(责任单位:市、区司法行政部门或者政府部门法制机构;完成时限:长期)


(六)搭建审核平台。要依托政府或者政府部门政务内网,搭建合法性审核管理信息平台,使之与公文办理系统相衔接,实现电子审核一体化和平台互联互通。要积极开发智能型自动合法性审核辅助系统,推动合法性审核工作标准化作业,革新审核方式。建立合法性审核台帐,对已审核的规范性文件实行动态化、精细化管理。建立合法性审核信息共享机制,充分利用大数据技术和资源,加强对审核数据的统计分析,推动信息共享和整合,切实提高审核实效。(责任单位:市、区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部门牵头,市、区政府其他部门配合;完成时限:2020年底之前)


(七)强化审核责任及追究。实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责任制,充分发挥合法性审核机制对确保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的把关作用,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参加审议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核。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法的文件,不得提交集体审议。审核机构未严格履行审核职责导致规范性文件违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追究合法性审核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不采纳合法性审核意见导致规范性文件违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责任单位:市、区人民政府办公机构牵头,市、区政府部门配合;完成时限:2019年底之前,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责任制到岗到人,其他有关工作为长期)


三、切实加强组织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主要负责人是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第一责任人,要坚持法治思维,把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作为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抓手,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要组织清理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统一编制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并向社会公示。(责任单位:市、区人民政府办公机构,市、区司法行政部门牵头,市、区政府其他部门配合;完成时限:2019年7月底之前,完成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理工作,2019年底之前,完成有关制度建设,其他工作为长期)


(二)注重能力建设。加强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建立健全定期培训和工作交流制度,针对规范性文件制发、清理、备案等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组织开展年度业务培训和工作交流,全面提升合法性审核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责任单位:市、区司法行政部门牵头,市、区政府其他部门配合;完成时限:长期)


(三)强化指导监督。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下级政府及所属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将规范性文件及重大行政决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审核机制建设情况、审核工作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核内容,建立情况通报制度。市、区司法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统计分析、规范指导、沟通衔接、问题通报等机制,定期向制定机关、起草部门通报合法性审核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切实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责任单位:市、区人民政府办公机构、司法行政部门牵头,市、区人民政府其他部门配合;完成时限:2019年底之前完成纳入年度考核指标的工作,其他工作为长期)


(四)加强协调统筹。市、区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统筹推进、督促指导本方案的贯彻落实工作,要及时跟踪了解工作落实情况,督促检查指导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建设,总结交流推广工作经验,研究协调解决共性问题。各区、各部门要及时将贯彻落实情况和工作中遇到的重要事项报市司法局。(责任单位:市、区司法行政部门牵头,市、区政府其他部门配合;完成时限:2019年底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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