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政办〔2019〕50号《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创新农村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机制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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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创新农村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机制的意见》







武政办〔2019〕5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创新农村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机制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8〕39号)精神,促进我市农村基础设施投资主体多元化,加快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湖北重要讲话精神,围绕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三乡工程”为突破口,以加快补齐农村基础设施短板、推进城乡发展一体化为目标,创新投融资体制机制,明确事权责任,拓宽投融资渠道,优化投融资模式,加大建设投入,完善管护机制,全面提高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水平。


(二)基本原则。


1.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明确农村基础设施的公共产品定位,强化政府投入和主导责任,加强城乡基础设施统筹规划,加大政策支持力度。破除体制机制障碍,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投向农村基础设施领域,提高建设和管护市场化、专业化程度。


2.农民受益、民主决策。发挥农民作为农村基础设施直接受益主体的作用,引导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积极参与项目建设和管理,推动决策民主化,保障农民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3.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充分发挥市、区政府和投资主体的积极性,探索适合不同基础设施特点的投融资机制,兼顾公平与效率,加大对革命老区、贫困地区的支持力度。


4.建管并重、统筹推进。坚持先建机制、后建工程,合理确定农村基础设施投融资模式和运行方式。推进投融资体制机制创新与建设管护机制创新、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等有机结合,实现农村可持续发展。


(三)主要目标。到2020年,主体多元、充满活力的投融资体制基本形成,市场运作、专业高效的建管机制逐步建立,城乡基础设施建设管理一体化水平明显提高,农村基础设施条件明显改善,美丽宜居乡村建设取得明显进展,广大农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获得感进一步增强。


二、构建多元化的投融资体系,健全投入长效机制


(一)健全分级分类投入体制。构建事权清晰、权责一致、中央支持、省级统筹、市区分级负责的农村基础设施投入体系。对农村道路、水利等没有收益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投入以政府为主,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引导村民筹资筹劳、村集体投入。对农村供水、污水及垃圾处理等有一定收益的基础设施,建设投入以政府和社会资本为主,积极引导农民、村集体投入。对农村供电、电信等以经营性为主的基础设施,建设投入以企业为主,政府对贫困地区和重点区域给予补助。(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乡建设局、市城管执法委、市园林和林业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武汉供电公司、市通信管理局)


(二)完善财政投入稳定增长机制。按照市、区两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优先保障财政对农业农村的投入,相应支出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继续推进市级涉农财政资金整合工作,重点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农业农村局、市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市园林和林业局)


(三)创新政府投资支持方式。发挥政府投资的引导和撬动作用,采取直接投资、投资补助、资本金注入、财政贴息、以奖代补、先建后补等方式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采取政府购买服务、设立基金、风险补偿等方式,引导金融资本、社会资本投向农业农村。支持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建设,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推动地方融资平台转型改制和市场化融资,重点向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倾斜。通过地方政府债券支持农村道路、供水、污水及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等方式筹集资金,用于农村供电、电信、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将农村基础设施与产业、园区、乡村旅游等进行捆绑,实行一体化开发建设。(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责任单位:人行武汉分行营管部)


(四)充分调动农民参与积极性。尊重农民主体地位,加强宣传教育,发挥其在农村基础设施决策、投入、建设、管护等方面的作用。完善村民一事一议制度,规范议事程序,合理确定筹资筹劳限额,加大财政奖补力度。鼓励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主筹资筹劳开展村内基础设施建设。推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公示制度,保障农民在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决策过程中的民主权利,发挥村务监督委员会、村民理事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监督作用。(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水务局、市园林和林业局、市城乡建设局)


(五)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发挥政策性、商业性、合作性金融互补优势,建立多层次融资机制。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信贷投放力度,优化流程、优先办理,开展收费权、特许经营权等质押创新类贷款业务。积极推动各类保证保险、信用保险、农村基础设施保险等业务发展。鼓励金融机构发行“三农”专项金融债,募集资金专项发放涉农贷款。加快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优化农村金融生态环境。积极争取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支持农村公路、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牵头单位:市地方金融工作局;责任单位:人行武汉分行营管部、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武汉农村商业银行)


(六)强化国有企业社会责任。发挥输配电企业、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主体作用,加大对农村电网改造升级、电信设施建设投入力度。鼓励相关领域国有企业拓展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业务,支持中央在汉企业和地方国有企业通过帮扶援建等方式参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重点加强贫困村基础设施建设。(牵头单位:市国资委;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通信管理局,武汉供电公司)


(七)引导社会各界积极援建。鼓励企业、社会组织、个人通过捐资捐物、结对帮扶、包村包项目等形式,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行管护。落实企业和个人公益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引导国内外机构、基金会、社会团体和各界人士依托公益捐助平台,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筹资筹物。深化省内区域协作扶贫,支持贫困地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扶贫开发办)


(八)推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积极引导社会资本投向农村基础设施领域,创新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模式。支持社会资本通过获取特许经营、参股控股等方式参与农林水利等项目建设运营。支持各区通过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开展项目建设,建立运营补偿机制。优先保障农村基础设施项目用电用地。(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务局、市园林和林业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武汉供电公司)


三、完善重点领域建设管护机制,保障工程长期发挥效益


(一)完善农村公路建设养护机制。完善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分级管理体制,加大对农村公路建设的财政补助力度,各区要将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及运行支出纳入一般公共财政预算。推广“建养一体化”模式,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入专业企业、社会资本建设和养护农村公路。鼓励采取出让公路冠名权、广告权、相关资源开发权等方式筹集资金。(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二)加快农村供水设施产权制度改革。以政府投入为主建设规模较大的农村集中供水基础设施,由区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确定产权归属;以政府投入为主建设规模较小的农村供水基础设施,资产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所有;单户或者联户建设的农村供水基础设施,国家补助资金所形成的资产归受益农户所有;社会资本投资兴建的农村供水基础设施,所形成的资产归投资者所有,或者依据投资者意愿确定产权归属。由农村供水设施产权所有者建立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鼓励开展农村供水设施产权交易,通过拍卖、租赁、承包、股份合作、委托经营等方式将一定期限内的管护权、收益权划归社会投资者。推进国有供水企业股份制改造,引入第三方参与运行管理。鼓励有条件的区按照“规模化发展、标准化建设、专业化管理、企业化运营”要求,建立区级农村供水公司。(牵头单位:市水务局;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三)理顺农村污水及垃圾处理管理体制。探索建立农村污水及垃圾处理统一管理体制,建立完善运行维护机制,实现区级城乡生活污水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运行、统一管理。各新城区要加强规划统筹,科学编制乡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全域规划,合理布局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到2020年底之前,全市所有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全部稳定达标运行,形成设施完善、管网配套、在线监测、运行稳定的乡镇生活污水治理工作体系。统筹污水处理厂与配套管网建设,做好新建和已建污水处理厂的合理衔接,逐步实现乡村生活污水有效收集、有效处理。完善“户分类、组保洁、村收集、街转运、市及区处理”的生活垃圾收运处理体系,探索引入市场化机制,建立专业的保洁员队伍。稳步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规范配备分类容器、车辆,加快末端易腐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建立统一的农村人居环境建设管理信息化平台,整合促进相关资源统筹利用。(牵头单位:市城管执法委、市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


(四)积极推进农村电力管理体制改革。加快推进全市农村电网升级发展,逐步构建城乡一体化供电服务管理模式。引导社会资本有序投资、建设和运营增量配电网,鼓励以混合所有制方式发展配电业务。积极争取中央和省级农村电网改造升级资金,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及运营。支持社会资本通过独资、合资等方式投资建设清洁能源项目和分布式电源并网工程。(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能源局);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武汉供电公司)


(五)鼓励农村电信设施建设管护向民间资本开放。创新农村电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融资模式,支持民间资本以资本入股、业务代理、网络代维等形式与基础电信企业开展合作,参与农村电信基础设施建设与管护。(牵头单位:市通信管理局;责任单位:市委网信办)


(六)提升农村厕所改造工程建设管护水平。按照“农户主体、政府补助、因地制宜、一村一策”的原则,实施农村“厕所革命”三年行动计划,实现全市农村无害化厕所全覆盖。明确市级补助政策及区级主体责任,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农村厕所改造提升工程建设,鼓励各区、街道(乡镇)、村通过“以商建厕、以商管厕”等方式,推进市场化建设与管理。(牵头单位:市城管执法委;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文化和旅游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七)改进项目管理和绩效评价方式。建立涵盖需求决策、投资管理、建设运营等全过程、多层次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综合评价体系。对具备条件的项目,引入专业化的第三方机构,参与项目前期论证、招投标、建设监理、效益评价等,建立绩效考核、监督激励和定期评价机制。简化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审批环节和流程,探索符合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实际的工程管理模式。工程建设各行业主管部门要落实监管责任,完善监管体系,积极推进信用制度建设。建立行业信用“黑名单”、市场禁入等制度,完善各区、各领域、各行业失信联合惩戒机制。项目相关参与单位要严格合同管理,落实主体责任,依法依规参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综合评价。(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城乡建设局)


四、健全定价机制,激发投资动力和活力


(一)合理确定农村供水价格。积极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改革,对已纳入城镇自来水公共管网供应范围的农户,实行统一的居民阶梯水价政策,城市供水系统向农村延伸供水的,应当给予农村用水户一定优惠。对乡镇集中式供水的,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确定水价,完善基本水价和计量水价相结合的两部制水价。各区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施行价格调节补偿机制。通过加强水费征收和运行维护费用补偿等措施,保障工程正常运行及日常维护。(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市水务局、市市场监管局)


(二)探索建立污水及垃圾处理农户缴费制度。严格执行生活污水处理费征收制度,征收范围延伸至乡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管网覆盖区域。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试行垃圾处理农户缴费制度,积极推行污水及垃圾处理费与水费合并征收的征收模式。综合考虑污染防治形势、经济社会承受能力、农村居民意愿等因素,合理确定缴费水平和标准,建立财政支持、社会参与、使用者付费相结合的资金筹措与分担机制。完善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费用调整机制,探索建立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价格调整不到位时,各区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运营单位给予合理补偿。(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市城管执法委、市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


(三)完善输配电价管理机制。按照“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原则,做好输配电价成本审核、居民电价执行以及日常监管工作,研究建立电力普遍服务补偿机制。(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能源局);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四)推进农村地区宽带网络提速降费。引导基础电信企业逐步提升农村地区光纤网络接入能力,加快第四代移动通信技术(4G)深度覆盖,并在有条件的地区尝试开展第五代移动通信技术(5G)网络建设。引导各基础电信企业对农村地区的资费进行优化,特别是面向农村贫困户推出更加优惠的资费方案,切实降低农村宽带上网业务性价比,为发展“互联网+”提供有力支撑。(牵头单位:市委网信办;责任单位:市通信管理局)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规划引导作用。统筹各类规划,合理布局农村道路、供水、污水及垃圾处理、供电、电信等基础设施。推动城镇基础设施向农村延伸,鼓励将城市周边农村、规模较大的中心镇纳入城镇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护。强化村级公共设施建设,加大对方便村民出行、交往、休憩、生活的交通设施、休闲场地设施、集中取水点、生活垃圾集中收集点等建设力度。规划部门要及时调整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做好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用地保障工作。(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单位:市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城管执法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通信管理局,武汉供电公司)


(二)完善相关法规制度。进一步完善农村基础设施投融资相关制度规范,依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投资环境。适当放宽对农村小型基础设施投资项目管理“四制”(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标承包制、工程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要求。推进农村小型基础设施“业主自建”“村民自建”模式,逐步实现农村小型基础设施由受益对象自建、自管、自用。(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市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司法局)


(三)落实地方政府责任。各相关区是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管护的责任主体,要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管护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具体措施。要统筹区内国有林场、垦区等基础设施建设,积极创新投融资体制机制。要加大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运维资金的保障力度,建立日常监督管理制度。(责任单位:各新城区人民政府)


(四)加强部门协作配合。市直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意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协作配合,抓紧制订相关配套措施,定期组织对本意见落实情况开展跟踪分析和评估,重大情况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市直各相关部门)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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