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政办〔2019〕9号《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机制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0-02-16 04:40:59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机制的通知》







武政办〔2019〕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构建分工明确、责任落实、监督有力的市区两级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新机制,确保规划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项目落地、运行规范,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调整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机制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市区职责分工。市城管委负责对各区生活垃圾处理工作实施规划指导、协调调配和监督,制订相关政策。各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管委会,下同)为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按照有关规定加快推进生活垃圾处理项目的规划落地、设施建设、日常管理、监督执法和收费付费工作。(牵头单位:市城管委;责任单位:市审改办,各区人民政府)


二、落实规划建设责任。市相关部门负责确定全市生活垃圾处理项目的规划布局以及处理规模。相关区人民政府负责生活垃圾处理项目的具体规划选址;作为项目建设责任主体,统筹负责规划调整及行政审批、风控范围拆迁安置、项目工程建设及维稳,确保项目如期建成投入运营。(牵头单位:市国土规划局、市城管委;责任单位:各相关区人民政府)


三、调整运营监管模式。市人民政府已经授权的垃圾处理特许经营项目及其他已签订垃圾处理供应协议的非特许经营项目,由市城管委负责指导项目所在地区城管部门与垃圾处理企业签订特许经营合同或垃圾处理供应协议。区相关部门履行垃圾处理项目运营监管职能,市相关部门负责对其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指导、监督、考核。(牵头单位:市城管委;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法制办,各区人民政府,武汉环投公司)


四、健全集中调配机制。市城管委负责全市生活垃圾处理的集中调配,各区严格按照市城管委的统一调度,配合做好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牵头单位:市城管委;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五、优化垃圾费收付方式。生活垃圾服务费由各区自行收取,不再上缴市财政。按照“市级保基数、区级保增长”的原则,市财政维持2018年缺口补贴基数不变,并按照垃圾处置量比例拨付到各区;各区承担垃圾处理企业收取的垃圾处理费,因垃圾处置量增长以及垃圾处理费上涨所导致的缺口部分由各区财政自行承担。各区按照市城管委生活垃圾信息化管理平台提供的数据支付垃圾处理费。(牵头单位:市城管委、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六、建立价格调整机制。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生活垃圾处理成本的监审,市城管委做好配合工作。(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市城管委)


七、调整生活垃圾处置市区共担机制。将生活垃圾处置经费标准由每吨50元提高至每吨100元,由生活垃圾产生区的财政部门向市财政部门清缴,其中65%拨付垃圾处理项目所在区、35%拨付武汉环投公司统筹使用。(牵头单位:市城管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武汉环投公司)


八、加强组织领导。在市垃圾治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市城管委负责及时协调解决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机制调整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各区要相应成立工作专班,加强与市垃圾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的对接,原则上于2019年6月30日前完成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机制调整工作。各区要切实承担起生活垃圾处理职能,全力推进垃圾处理项目建设,严格监管项目运行,做好生活垃圾服务费收费和执法等相关工作。(牵头单位:市城管委;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1月24日





附件:武政办[2019]9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机制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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