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政办〔2019〕4号《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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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武政办〔2019〕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武汉市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1月10日




武汉市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的意见》(国办发〔2017〕44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8〕20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激发医疗领域社会投资活力,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促进我市社会办医事业的发展,特制订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到2020年,社会力量办医能力明显增强,医疗技术、服务品质、品牌美誉度显著提高,专业人才、健康保险、医药技术等支撑进一步夯实,社会办医疗机构床位数和诊疗服务分别占全市床位数和诊疗服务总量的25%、20%左右,形成与公立医疗机构的互补格局。建立健全政府各部门及全社会支持社会办医的体制机制,全面优化行业发展环境。培育在国内具有较强服务竞争力的国际化、高端化、专业化、品牌化社会办医疗机构,形成若干在国内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的特色健康服务产业集聚区,不断满足人民群众不同医疗服务需求,逐步形成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新格局。


二、主要任务


(一)优化社会办医发展环境


1.放宽市场准入。落实市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原则上增量空间主要留给社会办医疗机构。按照“非禁即入”的原则,大力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凡符合规划条件和准入资质的,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个体诊所设置不受规划限制。放开社会办医疗机构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不得将等级、床位规模等作为确定社会办医疗机构配置大型设备的前置条件。在审批专科医院等医疗机构时,将审核重点放在人员资质与技术服务能力上。根据群众健康需求和社会办医发展需要,积极引导和支持医疗服务新业态新模式健康发展。(牵头部门:市卫生计生委;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规划局)


2.简化优化审批服务。落实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设置审批与执业登记“两证合一”。对仅提供传统中医药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和养老机构内设的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护理站实行备案制管理。优化规范社会办医疗机构各项审批的条件、程序和时限,精简整合审批环节。积极推进一站受理、窗口服务、并联审批,推广网上审批。取消无法定依据的前置条件或者证明材料,严禁违反法定程序增减审批条件。落实连锁经营的服务企业可由企业总部统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的政策。加快规范统一营利性医疗机构名称。(牵头部门:市卫生计生委;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国土规划局、市环保局、市住房保障房管局、市商务局、市税务局、市工商局)


3.推进医药新技术新产品应用。推动企业提高创新、研发能力,支持自主知识产权药品、医疗器械和其他相关健康产品的研制应用。鼓励研制面向家庭的智能化、小型化疾病监测设备、功能性护理品、母婴健康产品、可穿戴设备及家用健康生活设备。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与医药生产企业、医药科研单位、医学院校开展医学科技创新合作,打造一批医学研究和健康产业创新中心。推动药品和医疗器械企业延伸转化技术,培育疾病预防性、养生调理性、健康护理性产品。(牵头部门:市科技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责任部门: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计生委)


4.促进投资与合作。支持国内外知名医疗集团、医院管理公司、商业保险机构来汉办医。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集医疗、医药、健康管理、养老、保险为一体的大型健康服务综合体。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引入战略投资者与合作方,加强资本与品牌、管理的协同,探索委托知名品牌医疗实体、医院管理公司、医生集团开展经营管理等模式。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强强联合、优势互补,培育上水平、规模化的医疗集团。允许公立医院根据规划和需求,与社会力量合作举办新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鼓励公立医院与社会办医疗机构在人才、管理、服务、技术、品牌等方面建立协议合作关系。严格落实公立医院举办特需医疗有关规定,除保留合理部分外,逐步交由市场提供。(牵头部门:市卫生计生委;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5.提升对外开放水平。吸引境外投资者通过合资合作方式来汉开办高水平医疗机构,积极引进专业医学人才、先进医疗技术、成熟管理经验和成功经营模式。重点在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临空港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新城、汉阳区四新片区等区域筛选合适地点,科学规划和布局国际化医院。健全外方资本、社会资本等出资形式,吸引外方主要以管理、技术、设备等入股国际化医院。支持社会资本举办的医院走向国际化,积极开展国际通用医疗服务标准(JCI标准)认证。(牵头部门:市卫生计生委、市商务局;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规划局、市外办、市工商局)


(二)拓展多层次、多样化服务


1.鼓励发展全科医疗服务。鼓励社会力量举办、运营高水平的全科诊所,组建专业全科医疗服务团队,为居民提供优质的基本医疗、公共卫生、健康管理等签约服务。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提供的签约服务,在转诊、收付费、考核激励、技术支持等方面与政府办医疗机构提供的签约服务享有同等待遇。支持执业范围为“全科医学专业”的医师到社区和乡镇设立个体全科诊所,就近提供全科医疗服务。鼓励社会办全科诊所丰富和充实签约服务内容,以诊所为平台,以二级以上医院为技术支撑,积极构建诊所、医院、商业保险机构深度合作关系,主动纳入医疗联合体。(牵头部门:市卫生计生委;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委、市金融工作局)


2.加快发展专业化服务。支持社会力量举办独立设置的医学检验、病理诊断、医学影像、消毒供应、血液净化、安宁疗护等专业机构,在确保医疗安全和满足医疗核心功能前提下,实现医学检验、医学影像、消毒供应等结果互认和资源共享。积极支持社会力量在眼科、骨科、口腔科、妇产科、儿科、肿瘤科、精神科、医疗美容科等专科及老年、康复、护理、体检等领域,加快打造一批品牌化专科医疗服务机构。探索建立和规范社会力量开展非院前急救医疗服务制度。探索社会力量举办名医诊疗中心、名医工作室、名中医馆、医生集团、护士集团、家庭医生集团等医疗健康新业态。(牵头部门:市卫生计生委;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


3.全面发展中医药服务。鼓励社会力量以名医、名药、名科、名术为服务核心,提供中医医疗、养生保健、康复、养老、健康旅游等服务。支持有实力的社会办中医诊所和门诊部连锁发展。支持有条件的地方相对集中设置只提供传统中医药服务的中医门诊部和中医诊所。实施中医治未病健康工程,将中医药优势与健康管理结合,探索融健康文化、健康管理、健康保险为一体的中医健康保障模式。推进国家中医药健康旅游示范区、示范基地和示范项目建设。(牵头部门:市卫生计生委;责任部门:市旅游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4.大力发展多样化服务。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重点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康复医院、老年病医院、护理院、临终关怀医院、儿童医院、精神病医院等医疗机构,提供多样化健康医疗服务,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需求。鼓励社会力量在医疗资源相对薄弱的后湖、古田、四新、南湖、鲁巷和杨春湖等6个片区以及新城区举办具有一定规模的医疗机构。(牵头部门:市卫生计生委、市发展改革委;责任部门: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5.积极发展个性化服务。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建立方便快捷的就医流程,营造舒适温馨的就医环境,为有需要的患者提供远程会诊、专人导医陪护、家庭病房等个性化的增值、辅助服务,全面提高服务品质。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引进新技术、开展新项目,提供特色诊疗服务。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利用互联网技术发展智慧医疗,开展网上健康咨询、网上预约分诊、健康管理等服务。探索诊疗、护理、康复、心理关怀等接续服务,进一步提升就医体验。(牵头部门:市卫生计生委;责任部门:市科技局)


6.有序发展前沿医疗服务。鼓励有实力的社会办医疗机构瞄准医学前沿,组建优势学科团队,提供以先进医疗技术为特色的医疗服务。稳妥有序推动精准医疗、个性化医疗等服务发展。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与公立医疗机构开展前沿医疗课题协作和技术攻关,促进成果共享。推动经依法依规批准的新型个体化生物治疗产品标准化规范化应用。鼓励优势企业开展医疗器械产品自主研发设计、专业化制造和配套服务。加强高性能医疗器械的研发与推广应用。持续推动成熟可靠的前沿医疗技术进入临床应用的转化机制建设。(牵头部门:市卫生计生委;责任部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科技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7.推动发展多业态融合服务。促进医疗与养老融合,大力支持在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和在医疗机构内设养老机构。积极推动有关政策出台,简化医养融合机构的环评和消防手续。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提供老年护理服务或者在综合性医院开设老年病科,为老年人家庭提供签约医疗服务。鼓励符合条件的执业医师到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多机构备案执业。


促进医疗与旅游融合,推进特色高端医疗、中医药服务、生态养生等形态的养生旅游发展,建设一批医药型、山水型养生休闲、疗养康复基地,打造若干个健康旅游品牌。


促进体育与医疗融合,支持社会力量兴办体医结合健康管理机构,鼓励健身休闲运动企业走特色化发展的道路。


推动互联网与健康融合,发展智慧健康产业,促进云计算、大数据、移动互联网、物联网等信息技术与健康服务深度融合,大力发展远程医疗服务体系。鼓励社会力量开发移动医疗、视讯医疗、远程照护、健康监测、智能服药等家庭健康信息产品。支持研发健康医疗相关的人工智能技术、可穿戴设备。


(以上工作的牵头部门:市卫生计生委;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科技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商务局、市旅游委、市体育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8.探索发展特色健康服务产业集聚区。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投入,加快发展健康养老、健康旅游、健身休闲运动、智慧健康、医疗(康复)器械、健康食品医药六大产业。重点在光谷生物城、环同济等区域规划建设以生物产业、医学研发、医疗器械及医疗服务为核心的健康服务产业集聚区。选址合适地区,采取“政府投资基础建设,社会资本参与运营”等方式,规划建设武汉国际医学服务中心。(牵头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规划局;责任部门:市卫生计生委、市民政局、市旅游委、市体育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科技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三)落实支持政策


1.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实行医师执业区域注册,建立医师电子注册制度。鼓励医师利用业余时间、退休医师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执业或者开设工作室。鼓励公立医院建立完善医务人员全职、兼职制度,加强岗位管理,探索更加灵活的用人机制。推动建立适应医师多点执业的人员聘用退出、教育培训、评价激励、职务晋升、选拔任用机制。切实落实社会办医疗机构在科研、技术职称考评、人才培养等方面与公立医疗机构享受同等待遇的相关政策。(牵头部门:市卫生计生委;责任部门: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工商局)


2.落实保险支持政策。全面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鼓励和引导各种所有制性质、级别、类别的医疗机构公平参与竞争。将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实行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的准入标准和报销政策。医保管理机构与社会办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在程序、时限、标准等方面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对待。鼓励商业保险机构与社会办医疗机构合作,建立信息对接机制,根据客户就医需求提供全面医疗保障服务和个性化增值服务;支持商业保险参与医养结合机构的兴办和产业聚集区建设;丰富健康保险产品,大力发展与基本医疗保险有序衔接的商业健康保险;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和健康管理机构联合开发健康管理保险产品;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和医疗机构共同开发针对特需医疗、创新疗法、先进检查检验服务、利用高值医疗器械等的保险产品;加快发展医疗责任保险、医疗意外保险等多种形式的医疗执业保险。(牵头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金融工作局;责任部门: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生计生委)


3.落实财税价格扶持优惠政策。加大税收政策支持力度,严格落实医疗机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对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按规定免征增值税。对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符合条件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对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减半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对符合规定的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规定的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自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个人通过经认定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对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捐赠,按照税法规定的比例予以税前扣除。落实推广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进一步清理和取消对社会办医疗机构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项目,在政府管理的收费项目方面,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收费政策和标准。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承接当地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给予补助,逐步扩大购买范围。将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纳入政府补助范围,在临床重点专科建设、人才培养等方面,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补助政策。


(以上工作的牵头部门: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责任部门:市卫生计生委、市税务局)


4.拓宽投融资渠道。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以股权融资、项目融资、抵押贷款等方式筹集开办费和发展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上市融资或者发行债券,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利用多种融资工具进行融资。加快探索社会办医疗机构以其收益权、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作为质押开展融资活动的政策,推动金融机构针对社会办医疗机构特点,创新金融产品、优化金融服务。(牵头部门:市金融工作局;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人行武汉分行营管部)


5.完善用地用房保障。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安排用地计划。按照“保重点、保民生、保当年、保开工”的原则,实行土地利用计划实报实销,对医疗服务项目用地做到应保尽保。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可按划拨方式供地,也可按协议方式出让或者租赁的方式取得土地。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有偿方式供地,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可依法按协议方式供应土地;有2个或者2个以上申请用地者的,应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供地。支持社会力量利用闲置的厂房、学校、商业设施等存量土地和房产进行整合改造后兴办医疗机构,5年内可暂不办理土地用途和使用权人变更手续,持续经营满5年后,经批准可采取协议方式办理用地手续。对利用现有空房举办社会办医疗机构的,经有关部门审批后,可按规定调整房屋使用功能,符合《划拨用地目录》且连续经营1年以上的,5年内可不增收土地年租金或者土地收益差价。支持实行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出让等多种土地供应方式。(牵头部门:市国土规划局;责任部门:市卫生计生委、市住房保障房管局)


(四)严格行业监管


1.完善行业管理机制。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全市各类临床质量控制中心指导范围,建立健全医疗机构评审和医疗质量评价机制,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评审评价范围,在医疗质量、诚信服务、医疗等级评审等方面实行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标准。培育和发展非公立医疗机构协会等行业协(学)会,鼓励行业协(学)会等制定推广服务团体标准。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制定实施高水平企业标准,并取得医疗服务质量认证。拓宽公众参与监管的渠道,健全医疗服务社会监督员制度。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开展创业创新。(牵头部门:市卫生计生委;责任部门:市民政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人民政府法制办)


2.加强全行业监管。推进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建设,转变监管理念,提升监管效能,强化医疗卫生全行业监管。加强监管体系和能力建设,强化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机构特别是基层执法机构的监管能力。逐步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医疗服务综合监管平台,对其医疗服务行为实行适时监控,防范大处方、大检查,促进合理诊疗。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医疗欺诈,严肃查处租借执业证照开设医疗机构、出租承包科室等行为,依法严惩虚假违法医疗广告宣传等行为。加强对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产权归属、财务运营、资金结余使用等方面的监督管理,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不得将收支结余用于分红或者变相分红。加强对营利性医疗机构盈利率的管控。对医疗机构损害患者权益、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依法依规严肃查处。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和医药费用明细清单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加强健康医疗数据安全保障和患者隐私保护。(牵头部门:市卫生计生委;责任部门: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发展改革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民政局)


3.引导和促进诚信经营。落实医疗机构主体责任,引导社会办医疗机构加强各环节自律,公开诊疗科目、服务内容、收费价格等医疗服务信息,开展诚信承诺活动。鼓励行业协会等第三方开展医疗服务信用评价。建立健全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记录,即时推送至市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对严重违规失信者依法采取惩戒措施。定期公开医疗机构服务质量、违法违纪行为查处情况,形成监管信息常态化披露制度。对进入“黑名单”的机构和人员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坚决曝光。(牵头部门:市卫生计生委;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工商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社会办医工作,将其作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发展健康服务业、建设健康武汉的重要内容加以推进。各区要结合实际制订相关具体实施方案。各有关部门要加大“放管服”改革力度,及时清理修订相关政策规定。


(二)强化考核评估。市卫生计生委、市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深入调研,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打通政策落实的“最后一公里”。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广泛听取基层意见和群众诉求,及时提出解决办法,总结推广有益经验,建立考核评价和奖惩机制,对促进社会办医发展工作扎实、成效显著的地方予以表扬奖励,对工作开展不力、进度滞后的及时督促整改。


(三)营造良好氛围。发扬基层首创精神,因地制宜大胆探索,针对社会办医难点问题,主动作为、勇于攻坚,创造积累经验,不断丰富完善促进社会办医发展的政策措施。充分利用媒体,大力宣传我市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的各项政策措施,宣传社会办医中涌现出来的先进典型,扩大社会办医疗机构的影响力,形成有利于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良好氛围。





附件:武政办[2019]4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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