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政办〔2018〕153号《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财政支持农业农村发展专项资金改革促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意见》

浏览量:          时间:2020-02-16 04:43:04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财政支持农业农村发展专项资金改革促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意见》







武政办〔2018〕15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助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现就我市深化财政支持农业农村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财政支农资金)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落实高质量发展要求,深化财政支农资金改革,进一步推进统筹整合,优化投入结构,完善管理机制,提高财政支农政策引导效应,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着力推进乡村产业振兴、人才振兴、文化振兴、生态振兴、组织振兴。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规划引领。紧紧围绕乡村振兴战略规划,加强与涉农专项规划衔接,以规划引领财政支农资金统筹整合。


(二)坚持优先发展。全面落实农业农村优先发展战略要求,健全公共财政投入保障制度,创新投融资机制,拓宽筹资渠道,加快形成财政优先保障、金融重点倾斜、社会资本积极参与的多元投入格局。


(三)坚持问题导向。深入推进财政支农资金统筹整合,着力解决财政支农资金使用管理中的突出问题,重点破解区级统筹整合不力、承接能力不强、资金使用效率不高等难题。


(四)坚持改革创新。深化财政支农资金改革,创新农业农村投融资机制,探索财政支农资金的市场化运作方式,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和市场主导作用,激发农业农村发展活力。


(五)坚持区级主体。强力推进区级财政支农资金管理改革,压实区级统筹整合责任,提升区级承接能力,确保市级财政支农资金管理权下放后,区级接得了、管得住、用得好。


三、改革内容


(一)完善政策支撑体系


1.建立优先保障制度。市、区两级要坚持把农业农村作为财政支出的优先保障领域,建立健全乡村振兴财政保障制度,公共财政大力向乡村振兴倾斜,确保财政投入持续增加,使之与乡村振兴目标任务相适应。(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直各涉农主管部门,各有关区人民政府)。


2.完善支农政策体系。建立财政支农政策设立、调整和退出机制。开展财政支农政策评估,适时调整完善财政支农政策。从严管理新设专项资金,市级新设专项资金一律由市直各涉农主管部门与市财政部门协商一致后报市人民政府审定。(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直各涉农主管部门)


3.完善预算管理机制。市、区财政支农资金预算安排要聚焦乡村振兴战略,坚持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形成可持续发展的长效机制。严格执行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财政支农资金预算,加快财政支农资金预算执行,大力压减结余结转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直各涉农主管部门,各有关区人民政府)


(二)创新资金使用方式


1.实行“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财政支农资金。根据乡村振兴战略目标,市级财政支农资金按照农业生产发展、水利发展、林业发展、农业综合发展、农村社会发展、生态与环境保护、扶贫开发等设置大专项,市直各涉农主管部门根据市委、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年度工作任务设置任务清单。任务清单分约束性任务和指导性任务,实行差别化管理。约束性任务主要包括市委、市人民政府明确要求的重大事项、重大规划任务、新设试点任务以及农业生产救灾等,其他任务为指导性任务。充分赋予区级自主权,在确保完成上级约束性任务的前提下,鼓励各区根据本区实际统筹安排财政支农资金。(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直各涉农主管部门,各有关区人民政府)


2.探索财政支农资金的市场化运作方式。发挥财政支农资金引导效应,撬动金融和社会资本更多投向农业农村。设立农业企业融资应急基金,委托专业机构运作管理,与商业银行无缝对接,为农业企业提供低息、便捷、安全的短期资金融通。(责任单位:市农委、市财政局,武汉农业集团)


3.探索财政支农资金股权量化改革。开展财政支农资金投入项目形成资产股权量化改革试点,鼓励各区将财政补助资金以股份形式量化到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或者农户,合理分享农村产业发展政策红利,带动农民增收致富。(责任单位:各有关区人民政府)


(三)提升区级统筹整合能力


1.落实区级责任。各有关区人民政府是本区财政支农资金统筹整合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要建立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协调推进机制和考核机制,推动区级财政支农资金管理改革,将各级安排的财政支农资金纳入同一资金池,统筹整合使用,形成政策合力。各有关区每年组织编制年度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支农资金方案,以区人民政府名义印发并向社会公开。(责任单位:各有关区人民政府)


2.科学编制规划。各有关区要编制乡村振兴战略规划,实行“一村一策”,并与全市农业农村中长期规划、财政中期规划相衔接。要以规划为引导、以项目为载体、以奖补资金为引领,推动财政支农资金跨部门、跨层级、跨年度统筹整合使用。(责任单位:各有关区人民政府)


3.明确统筹范围。区级统筹整合财政支农资金的范围包括: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财政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的通知》(鄂政办发〔2018〕11号)规定,在省级明确的“负面清单”之外的省级财政支农资金;市级下达的农业生产发展、水利发展、林业发展、农业综合发展、农村社会发展、生态与环境保护等市级财政支农大专项资金;区本级安排的财政支农资金。市级逐步加大对区一般性转移支付力度,对按照因素法、目标任务法、绩效考核法等方式切块下达的资金,将具体资金补助标准制定权下放到区,扩大区级统筹使用自主权。各有关区要严格按照规定做到应统尽统,集中财力办大事。精准扶贫资金的统筹整合按照中央、省、市有关规定执行。(责任单位:各有关区人民政府)


四、支持重点


(一)夯实产业基础,助推乡村产业振兴。发挥政府以奖代补、财政贴息等政策的杠杆作用,引导社会资本、金融资本投入农业农村,大力支持品牌农业发展、农业科技创新和都市田园综合体创建,扶持农业龙头企业发展,推进质量兴农、绿色兴农。支持推进实施“三乡工程”,引导社会资本开发乡村闲置资产资源,实施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精品工程,推进休闲观光园区、森林人家、生态特色小镇等发展。保持精准扶贫政策不变、投入力度不减,大力支持“一村一策”项目实施。(责任单位:各有关区人民政府,市农委〈市扶贫办〉、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旅游委、市城乡建设委、市科技局,武汉农业集团)


(二)激发人才活力,助推乡村人才振兴。落实财政奖补政策,培育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鼓励新型职业农民参加中高等农业职业教育,参加城镇职工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加大农业科技人才投入力度,推动“星创天地”建设,鼓励农业科技人员创新创业。通过“以钱养事”、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推进农业科技服务体系建设。完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政策,提升农村医疗卫生水平。(责任单位:各有关区人民政府,市农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科技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农科院)


(三)繁荣乡村文化,助推乡村文化振兴。完善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机制,提档升级街道(乡镇)文化站、社区(村)文化室及健身场所,支持开展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家庭教育公益大讲堂等活动。提升农村教育保障水平,支持乡村小规模学校和乡镇寄宿制学校建设,新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站,夯实农村教师队伍。对农村特困供养对象、农村进城务工人员给予法律援助,大力推进农村普法工作。(责任单位:各有关区人民政府,市教育局、市文化局、市司法局)


(四)改善生态环境,助推乡村生态振兴。加大农村环境保护投入,稳步推进乡村生态振兴“四三行动计划”(农村生活垃圾收集处理三年行动计划、农村“厕所革命”三年行动计划、农村村庄生活污水治理三年行动计划、农村人居环境综合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加快建设美丽宜居村庄。建立基本生态控制线区域生态补偿机制,加大对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力度,鼓励建立城市绿色屏障,助推长江大保护。大力支持生态循环农业发展,推广生态循环养殖技术。保障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完善农田水利、安全饮水和道路等基础设施。(责任单位:各有关区人民政府,市农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城管委、市城乡建设委、市卫生计生委、市园林和林业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交通运输委、市国土规划局)


(五)支持基层建设,助推乡村组织振兴。完善村级运行经费和村干部报酬保障机制,大力推进实施“红色引擎工程”,增强农村基层党组织政治功能和组织功能。落实大学生村官、驻村扶贫工作队员补贴等政策,支持建设懂农业、爱农村、爱农民的“三农”工作队伍。支持农村党员群众服务中心建设,提升整体服务功能。(责任单位:各有关区人民政府,市农委、市财政局)


五、保障措施


(一)建立改革协调机制。各有关区要成立区级财政支农资金改革组织领导机构,研究制定覆盖项目立项、建设、验收、运营、管护等所有环节,以及资金统筹、整合、分配、使用、管理、绩效评价等全过程的管理办法,明确本区各有关部门的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优化工作流程,完善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责任单位:各有关区人民政府)


(二)建立绩效考评机制。市直各涉农主管部门要健全完善财政支农资金绩效评价体系,建立定期评估考核制度。要把深化财政支农资金改革纳入区对街道(乡镇)和区直部门的考核内容。(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直各涉农主管部门,各有关区人民政府)


(三)建立监督管理机制。加强财政支农资金监督管理,完善资金统筹整合监管机制。鼓励区级大胆探索创新,凡按照国务院和省、市级文件精神统筹整合资金的,审计部门以报备的区级统筹整合资金方案作为界定资金投向和使用是否合规的依据,不再依照单项资金管理办法开展监督。市审计、财政部门和市直各涉农主管部门要建立大监督机制,共享监督信息。(责任单位: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市直各涉农主管部门,各有关区人民政府)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2月29日





附件:武政办[2018]153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财政支持农业农村发展专项资金改革促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意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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