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政办〔2018〕151号《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部分城市道路维修养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部分城市道路维修养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武政办〔2018〕15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优化城市道路维修养护管理工作,构建“监督考核、综合管理、运行实施”三方统筹协调的城市道路管理新机制,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一环线全线和临江大道(张之洞路—长江二桥)、沿江大道(江汉关—黄浦大街)、中山大道(武胜路—一元路)、解放大道(宝丰路—黄浦大街)、建设大道(汉西路—黄浦大街)、长江大道(范湖—关山大道)、江城大道(墨水湖大桥—三环线)、汉阳大道(晴川大道—二环线)等8条城市重要主干道的维修养护管理主体,由市城乡建设委调整为相关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管委会,下同),由各相关区人民政府按照辖区或者城市综合管理确定的范围具体承担城市道路维修养护管理职责。
二、各区人民政府是本辖区城市道路管理的责任主体,对辖区内道路路面、桥梁隧道和道路井盖、架空管线、箱柜、箅子等道路附属设施进行综合管理和执法监督。
三、各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单位、市桥梁维修管理处、市道路维修养护管理站、市城投公司、武汉地铁集团及道路附属设施的权属或者管理单位,具体承担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管理工作,并接受各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其中,市桥梁维修管理处负责市级直管桥梁隧道的结构维护和安全;市道路维修养护管理站负责二环线、三环线和13条快速路主线路路面的维修养护;市城投公司负责“九桥一隧”(即:长江二桥、二七长江大桥、白沙洲长江大桥、鹦鹉洲长江大桥、天兴洲长江大桥、月湖桥、晴川桥、长丰桥、江汉六桥及长江隧道)等过江设施的维修养护;武汉地铁集团负责武汉长江公铁隧道公路设施的维修养护;区道路维修养护单位负责本辖区城市道路、桥梁及部分道路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所建城市道路在质保期内的质量保修;道路附属设施权属或者管理单位负责道路内各类井盖、箱柜、篦子等权属设施的维修养护。
四、市城管委是全市城市道路维修养护管理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各区城市道路维修养护管理工作进行行业指导和监督,对各区城市道路路面以外设施的维修养护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纳入全市城市综合管理考核指标体系。市城乡建设委负责制定城市道路维修养护技术规定,对各区城市道路路面维修养护工作进行考核。各区人民政府要主动接受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和考核部门的工作监督和考核,并将上述各单位城市道路管理工作成效纳入城市管理综合考核范畴,考核结果与各单位文明创建和行风建设挂钩。
五、市城乡建设委、市城管委、各区人民政府及道路附属设施权属或者管理单位要按照本通知要求,抓紧办理相关移交手续,明确各自负责维修养护管理的城市道路路段,确保于2019年1月底之前完成移交工作。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2月26日
附件:武政办[2018]151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部分城市道路维修养护管理工作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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