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政办〔2018〕144号《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办法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办法的通知》
武政办〔2018〕14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武汉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2月18日
武汉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办法
第一条 为了提高我市重大行政决策的质量,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制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中发〔2015〕36号)和《武汉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市人民政府令第26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市人民政府对关系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所作出的决定,其具体范围按照《武汉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清单》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是指对市人民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进行的审查。
第三条 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对报送的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及相关材料的齐备性、规范性进行审查。
重大行政决策起草单位(以下简称起草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依照本办法履行各自职责。
第四条 起草单位或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认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法律关系复杂或者存在较大法律风险的,在决策事项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有关程序时,可以同步商请司法行政部门提前参与。
第五条 市司法行政部门对提前参与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提出的法律意见或者建议,承办单位原则上应当予以采纳;不予采纳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六条 起草单位应当在完成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有关程序,经本单位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单位集体讨论通过后,将决策草案报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报送决策草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提请市人民政府审议的请示;
(二)决策草案及其起草说明;
(三)决策草案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文件依据;
(四)征求意见汇总材料,征求市人大、市政协有关专门委员会意见情况、风险评估报告、专家咨询论证报告等相关材料,经听证的还应当提交听证报告。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应当在报送前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公平竞争审查程序。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应当自收到决策草案及相关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材料齐备的,应当将决策草案转交市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材料不齐备的,应当退回起草单位补充材料。
第八条 市司法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采取下列方式进行审查:
(一)书面审查;
(二)向起草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了解情况;
(三)要求起草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补充有关材料或者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四)组织市政府法律顾问和有关专家就所涉专业事项进行咨询论证。
起草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配合市司法行政部门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第九条 市司法行政部门对重大行政决策草案的合法性审查包括下列内容:
(一)决策事项是否属于市人民政府法定权限;
(二)决策草案的拟定过程是否符合规定的程序;
(三)决策草案的内容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相抵触;
(四)是否存在其他违法情形。
第十条 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决策草案审查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合法性审查意见。重大、疑难、复杂的决策草案,审查期限可以延长7个工作日。补充相关材料、咨询论证的时间不计入合法性审查期限。
市司法行政部门不得以参加协调会、座谈会等有关会议代替合法性审查程序。
第十一条 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对决策草案提出以下书面审查意见:
(一)决策事项属于市人民政府法定权限,草案拟订过程符合规定程序,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建议提请市人民政府审议;
(二)决策事项属于市人民政府法定权限,草案拟订过程符合规定程序,部分内容存在问题的,建议修改完善后提请市人民政府审议;
(三)决策事项超越市人民政府法定权限、草案内容或者拟订程序存在重大问题的,建议不提请或者暂不提请市人民政府审议。
第十二条 提请市人民政府审议时,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应当将市司法行政部门的合法性审查意见作为决策草案的附件。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请市人民政府审议。
第十三条 对于涉密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参与合法性审查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泄漏审查事项内容。
第十四条 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其行政责任:
(一)在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过程中疏忽懈怠,未履行职责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的;
(二)起草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提交虚假或者失实材料,对重大行政决策草案的合法性审查工作产生重大影响的;或者未依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予以配合,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五条 各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管委会)以及市人民政府各部门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武政办[2018]144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办法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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