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政办〔2018〕141号《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

浏览量:          时间:2020-02-16 04:43:26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







武政办〔2018〕14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着力构建公平竞争、规范透明、廉洁高效、物有所值的政府采购管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


(一)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和执行工作。采购人应当按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根据批复的部门预算及时、准确、完整地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严格预算编制和执行管理。采购人不得将一个财政年度内同一预算项下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进行项目拆分,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二)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采购人应当切实加强采购需求研究,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建立健全市场调查、专业论证(咨询)、征求意见和内部会商等程序,合规、完整、明确地确定采购需求,认真落实采购项目的功能目标、行业标准、技术规格、质量安全、验收条件等采购要求,不得有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的行为;严格执行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标准,不得超标准采购,不得超出办公和业务需要采购。


(三)严格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采购人在政府采购预算编制、需求制定和项目评审过程中,应当切实落实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策要求;在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时,应当预留规定比例的政府采购预算额度专门面向中小微型企业采购;对涉及节能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的采购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采购文件中明确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的有关条款;对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采购文件中明确给予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参与评审价格扣除优惠的有关条款。采购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市鼓励和扶持创新产品研发和推广应用的政府采购政策,优先采购创新首购产品,政府采购合同可直接授予提供首购产品的供应商。


(四)建立规范透明的政府采购内控管理制度。采购人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制度和内部工作规程,明确本单位政府采购归口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在政府采购工作中的职责与分工,建立政府采购与预算、财务、资产及具体业务部门之间的内部工作协调机制,将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贯穿于政府采购执行与监管的全过程、各环节。主管预算单位应当加强对本部门政府采购工作的组织领导,切实履行对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编报、采购需求确定、采购活动实施、政策功能落实、采购信息公开、履约验收、结果评价等业务的管理和指导职责。


(五)全面公开政府采购信息。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机制,切实履行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主体责任,确保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及时、完整、准确。要依托武汉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系统在湖北政府采购网和本单位门户网站,同步向社会全面公开采购项目公告、采购文件、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采购结果以及采购合同等政府采购信息,实现政府采购项目的全过程信息公开透明。


(六)加强采购项目的履约验收管理。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自行组织项目验收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按照采购需求和采购合同约定,对采购的产品、技术、服务等进行实质性验收,形成验收报告,与项目采购资料一并存档备查。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及专家参与验收。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验收并出具意见。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采购人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二、提升政府采购效能


(一)加强建设工程项目采购管理。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建设工程项目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不纳入政府采购监管范围;建设工程项目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由财政部门依法实施监管。


(二)优化进口产品审核程序。优化进口产品审核程序,对采购人采购次数频繁的经常性产品,实行一揽子审批管理。主管预算单位应当统筹协调本部门进口产品采购相关工作,结合部门特点汇总所属单位进口产品采购需求,统一组织专家论证和公示,向财政部门提出一揽子进口产品采购申请,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进口产品采购申请实行一揽子审批。采购人在预算年度内采购相同技术指标、功能需求的进口产品时,无需再组织专家论证,无需再逐一申报审批。


(三)简化政府采购预算资金支付审核程序。政府采购计划按照“随时申报、即时备案”的原则,由采购人依法自行选择采购项目的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采购预算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的货物和服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同级财政部门批准。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约定和履约验收情况,及时向供应商支付资金。政府采购项目资金支付程序,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四)积极推进政府采购电子交易。推行“互联网+政府采购”模式,大力推广“电子商城”采购,由市级集中采购机构建立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统一、规范、高效、便捷的政府采购“电子商城”,将预算金额小、规格标准统一的通用类货物和服务纳入“电子商城”,鼓励电商和其他市场供应主体积极参与,通过网上竞价、网上比价、电商直购等方式,多渠道满足采购人零星小批量采购需求,提高采购效率。


三、强化政府采购监督管理


(一)加强监督检查工作。财政部门应当落实监管责任,加大事中事后监督检查力度,定期对采购人执行政府采购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肃查处以项目拆分规避公开招标等违法违规行为;落实“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加强对社会代理机构执业情况的监督检查;认真组织对集中采购机构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有重要情况的,应当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的审计监督,将政府采购执行情况纳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进一步强化对采购人开展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


(二)推动政府采购诚信体系建设。财政部门应当构建科学合理的政府采购信用评价体系,加强对政府采购当事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监管,依法加大对市场主体政府采购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不良行为予以记录,纳入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管理。建立政府采购活动信用记录查询及使用工作机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效运用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积极推进政府采购领域联合惩戒工作,形成“一处违规、处处受限”的信用机制,不断优化政府采购市场环境。


(三)提升信息化监管水平。建设市级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逐步实现政府采购全过程电子化操作,确保所有采购活动有记录、有痕迹、可追溯、可跟踪,将监督管理贯穿于政府采购执行交易各环节。加强政府采购交易管理系统与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支付等信息系统的业务协同、数据共享,推进与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的互联互通,进一步提升综合监管水平和信息化监管能力。


(四)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协同监管机制。财政部门应当加强与审计、公安、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督管理部门的沟通和协同配合,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协同监管和联合查处机制;强化部门联动,形成监管合力,加大对采购人、代理机构、供应商和评审专家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严肃查处以项目拆分规避公开招标、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串通投标等违法违规行为,以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管,维护政府采购市场秩序。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2月14日





附件:武政办[2018]141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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