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政办〔2018〕133号《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民生工程项目建设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0-02-16 04:43:37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民生工程项目建设的通知》







武政办〔2018〕13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民生工程项目建设的通知》(鄂政办发〔2018〕42号)精神,巩固和深化全市民生工作领域突出问题集中专项整治工作成果,进一步推动民生工程项目建设科学化、规范化、有序化,建成人民群众满意的民心工程,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民生工程项目建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项目储备。按照经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各项专项发展规划编制民生工程项目建设规划。统筹考虑民生实际需要,认真谋划政府投资民生工程项目未来3年开工项目,依托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进一步完善3年滚动投资计划,健全民生工程项目库,未纳入3年滚动计划的,不得列入年度投资计划。入库民生工程项目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动态调整和更新。根据谋划、前期、开工准备、实施、竣工等不同阶段和成熟度对民生工程项目实施分类管理和协调调度。充分分析论证项目建设必要性、建设规模、建设标准以及财政承受能力,区分轻重缓急,合理制订建设方案、安排建设时序。(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文化局、市民政局、市体育局、市水务局、市农委、市环保局、市城乡建设委、市城管委、市住房保障房管局、市交通运输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管委会,下同〉)


二、严格规范建设程序。政府投资民生工程要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确保新开工项目完成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相关阶段的审批手续。督促民生工程项目单位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规模和建设标准开展施工。加强工程建设过程监督管理,落实建设管理责任,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资本金制、招标投标制、工程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等工程建设管理制度,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及时协调解决问题,确保项目顺利建成。(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文化局、市民政局、市体育局、市水务局、市农委、市环保局、市城乡建设委、市城管委、市住房保障房管局、市交通运输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规划局,各区人民政府)


三、积极落实项目资金。积极争取国家、省各类资金支持,规范有序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保障民生工程项目资金需求。加强政府投资民生工程项目资金统筹管理,明确重点民生工程项目的保障范围、标准和要求,建立财政可承受能力评价机制和政府投资合理增长机制。需要融资的政府投资民生工程项目,由项目单位编制项目融资方案(资金平衡方案),并按照投融资管理相关规定和程序严格进行管理。加强民生工程项目融资方案(资金平衡方案)审查,对未落实融资方案(资金平衡方案)的项目不予审批。建立风险管控机制,项目单位应当根据经批准的项目融资方案(资金平衡方案)组织实施,防范财务风险。(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文化局、市民政局、市体育局、市水务局、市农委、市环保局、市城乡建设委、市城管委、市住房保障房管局、市交通运输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区人民政府)


四、全面开展评估工作。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已完工民生工程项目的运营管理,原则上能够委托专业机构运营的一律委托,以降低运营成本。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民生工程项目投资后评价,全面评估项目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总结推广项目建设和运营管理的经验。对后评价中发现的问题,要组织全面自查,做到立行立改。(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文化局、市民政局、市体育局、市水务局、市农委、市环保局、市城乡建设委、市城管委、市住房保障房管局、市交通运输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区人民政府)


五、着力建立长效机制。对民生工程项目建设存在的突出问题,要采取有效措施及时纠偏整改,区分不同情况分类处理。对符合要求的扎实推进,脱离实际的及时纠偏,存在隐患的及时消除;对普遍性、共性问题,举一反三,完善配套政策措施。建立民生工程项目定期会商、情况通报、防范预警、督办督查、责任追究等工作机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分兵把口、条块结合”的原则,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及时防范和化解民生工程项目建设中出现的各类风险,确保施工安全、工程质量和社会稳定。(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文化局、市民政局、市体育局、市水务局、市农委、市环保局、市城乡建设委、市城管委、市住房保障房管局、市交通运输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区人民政府)


六、强化落实监督责任。 发展改革部门(项目审批部门)要加强民生工程项目审核和投资计划审核把关,合理安排政府投资,规范有序推进项目实施,对项目合规审批、投资计划按时下达等监管负主体责任。财政、审计、城乡建设、住房保障房管、国土规划、环保、安监、质监等部门依法依规分别对项目实施中的资金拨付及使用、规划、土地、环评、招标投标活动、建设质量、安全评价等监管负主体责任。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设过程监管负主体责任。项目单位要切实履行项目建设主体责任,对项目规划、实施、质量、安全、运营全过程负责。纪检监察部门要强化监督执纪问责,严肃查处民生工程建设领域违纪违法行为。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1月24日





附件:武政办[2018]133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民生工程项目建设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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